lawpalyer logo

公司法第 四 節 退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退股
第 65 條(聲明退股)
  1.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2. 股東有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第 66 條(法定退股)
  1.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2.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 67 條(除名)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第 68 條(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第 69 條(退股之結算)
  1.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2.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3.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第 70 條(退股股東之責任)
  1.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2.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 四 節 退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