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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68 條(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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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8 條規定,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以保護其姓名權與商譽。

Q · 退股後公司還用我的名字當招牌,我能要求改嗎?

依公司法第 68 條,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三個要件: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或姓名、你已合法退股、你主動行使請求權。要注意「得請求」是主動行使的權利而非自動效果,退股協議中即應載明姓名停用條款並約定變更登記期限。

白話解讀

「張記營造」的張老闆退股了,公司可以繼續叫「張記營造」嗎?第68條說得很乾脆:該股東可以請求停止使用。這一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觸碰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名字就是你的商譽,你離開了一家公司之後,不代表你願意讓那家公司繼續拿你的名字做生意。尤其在無限公司的世界裡,用了你的姓名等於在告訴外界「這個人還在這裡,還在用全部身家擔保」。如果公司之後出了事,不知情的債權人可能第一個找上門的就是你,哪怕你早就不是股東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8 條為無限公司退股股東姓名權保護條款,規定當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該股東於退股時,得向公司請求停止使用其姓名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以避免外界誤認該股東仍在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本條屬於姓名權在公司法上的延伸,建立人格保護與商號續用利益之衡平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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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股後公司用我的名字闖了禍,我要負責嗎?

法律上退股登記後,你的連帶責任限於登記前的債務,且只延續兩年(第 70 條)。但實際上如果公司名稱還掛著你的名字,交易相對人可能主張他們是「信賴你還是股東」才交易的,這在訴訟中會變成一個棘手的爭點。內行人提示:退股後立即行使第 68 條的請求權,是切斷這條「表見責任」風險最乾淨的方式。

Q2公司用的是我的姓不是全名,我也能要求改嗎?

可以。第 68 條寫得很清楚:「姓或姓名」。只要公司名稱中列有你的姓,你退股後就有請求停止使用的權利。不過如果你姓陳而公司叫「陳氏企業」,你需要證明這個「陳」指的確實是你,而不是其他在公司裡也姓陳的股東。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同時有多個同姓股東,只有在你是該姓氏在公司名稱中的由來者時,這個請求權才站得住。

Q3公司法 68 條跟民法 19 條姓名權差在哪?

公司法 68 條是退股股東針對公司商號使用其姓名的特別請求權,行使對象限於公司、保護的是退股後的人格延伸利益;民法 19 條則是任何自然人對姓名被冒用或不當使用的一般保護,行使對象可以是任何侵害人,且可請求慰撫金與防止侵害。實務上兩者常併用:先以公司法 68 條請求改名,若已造成名譽損害再以民法 19 條請求賠償。內行人提示:起訴時建議兩條一併主張,法院不會因擇一而排斥另一。

Q4公司法第 68 條姓名停用請求權是什麼?

退股股東對含有其姓或姓名之公司名稱,有主動請求停止使用之權利,是人格權在公司法上的特別延伸。

Q5無限公司為什麼要把股東姓名放在公司名稱裡?

無限公司股東負無限連帶責任,姓名出現在商號是個人信用擔保的具象化,外界看到姓名就知道誰在扛責任。

Q6什麼叫表見股東責任?跟本條什麼關係?

雖已退股但外界因姓名繼續被公司使用而信賴你仍為股東,可能被擬制負連帶責任,公司法 62 條規範此風險。

Q7公司法 68 條的「姓」是什麼意思?

指股東個人姓氏,不限於完整姓名。只要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且該姓的由來是你,就觸發本條請求權。

Q8退股後怎麼要求公司停止使用我的名字?

退股協議書中載入姓名停用條款 → 約定改名期限 → 公司不配合則寄存證信函 → 仍拒絕則提起民事訴訟。

Q9退股協議書的姓名停用條款怎麼寫?

明定公司應於退股生效日起特定日數內向經濟部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並約定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責任。

Q10提起民事訴訟要準備哪些證據?

公司登記資料證明姓名仍被使用、退股協議書或退股決議、存證信函送達回證、損害事實證明文件。

Q11公司法 68 條訴訟要多少錢?

因非財產上之訴,裁判費約新台幣 3,000 元起,律師費 6-12 萬不等;若併請求民法 19 條損害賠償則依請求金額計算。

Q12公司法 68 條 vs 民法 19 條哪個有利?

公司法 68 條請求標的明確(停止使用 + 變更登記),民法 19 條可請求慰撫金與防止侵害,實務常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law_68civil_law_19
保護對象退股股東對公司商號中姓名的停用權任何自然人對姓名被冒用或不當使用的一般保護
行使主體限於公司退股股東任何被冒用姓名者
請求內容停止使用 +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除去侵害 + 防止侵害 + 損害賠償
可否併用可與民法 19 條併用,互不排斥可作為公司法 68 條的後盾補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9 条(不正の目的による類似商号の使用禁止)+ 商法第 14 条(商号續用責任)— 部分對應,未專設停用請求權
🇰🇷 韓國상법 제22조(상호 등기의 효력)+ 상법 제43조(상호의 사용 정지청구)— 較直接對應停用請求權
🇩🇪 德國HGB § 24(Fortführung der Firma)— 商號續用責任反面立場,個別請求權散見於民法人格權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3 et suivants(associé d'une SNC qui se retire)— 退股配套,但姓名停用未專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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