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8 條(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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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8 條規定,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以保護其姓名權與商譽。
Q · 退股後公司還用我的名字當招牌,我能要求改嗎?
依公司法第 68 條,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三個要件: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或姓名、你已合法退股、你主動行使請求權。要注意「得請求」是主動行使的權利而非自動效果,退股協議中即應載明姓名停用條款並約定變更登記期限。
白話解讀
「張記營造」的張老闆退股了,公司可以繼續叫「張記營造」嗎?第68條說得很乾脆:該股東可以請求停止使用。這一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觸碰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名字就是你的商譽,你離開了一家公司之後,不代表你願意讓那家公司繼續拿你的名字做生意。尤其在無限公司的世界裡,用了你的姓名等於在告訴外界「這個人還在這裡,還在用全部身家擔保」。如果公司之後出了事,不知情的債權人可能第一個找上門的就是你,哪怕你早就不是股東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8 條為無限公司退股股東姓名權保護條款,規定當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該股東於退股時,得向公司請求停止使用其姓名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以避免外界誤認該股東仍在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本條屬於姓名權在公司法上的延伸,建立人格保護與商號續用利益之衡平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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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68 條規定什麼?▾
當公司名稱中含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該股東退股時有權請求公司停止使用其姓名,避免名譽繼續被商業使用。
Q2我退股後公司還在用我的名字怎麼辦?▾
依公司法 68 條主動行使請求權,先發存證信函正式請求,公司拒絕配合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使用並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Q3公司用我的姓不是全名能要求改嗎?▾
可以。條文明文寫「姓或姓名」,只要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且該姓的由來確實是你,就有請求權。
Q4退股後公司沒改名我要負責賠償嗎?▾
退股登記後對前債務僅延續兩年連帶責任(公司法 70 條),但表見股東責任仍可能因姓名繼續被使用而被主張。
Q5公司法 68 條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本條請求權屬人格權延伸不因時效消滅,但建議退股時立即處理;越拖公司商譽越獨立,改名阻力越大。
Q6退股協議書要怎麼寫姓名停用條款?▾
明定公司應於退股生效日起特定日數內向經濟部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並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條款。
Q7公司不配合改名我要怎麼告?▾
向公司所在地民事法院提起停止侵害之訴並請求辦理變更登記,可同時依民法 19 條主張姓名權侵害賠償。
Q8公司法 68 條跟民法 19 條姓名權差在哪?▾
民法 19 條是一般姓名權保護,公司法 68 條是退股股東對公司商號的特別請求權,兩者可併存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68 | civil_law_19 |
|---|---|---|
| 保護對象 | 退股股東對公司商號中姓名的停用權 | 任何自然人對姓名被冒用或不當使用的一般保護 |
| 行使主體 | 限於公司退股股東 | 任何被冒用姓名者 |
| 請求內容 | 停止使用 +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 除去侵害 + 防止侵害 + 損害賠償 |
| 可否併用 | 可與民法 19 條併用,互不排斥 | 可作為公司法 68 條的後盾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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