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8 條(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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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8 條規定,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以保護其姓名權與商譽。
Q · 退股後公司還用我的名字當招牌,我能要求改嗎?
依公司法第 68 條,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三個要件: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或姓名、你已合法退股、你主動行使請求權。要注意「得請求」是主動行使的權利而非自動效果,退股協議中即應載明姓名停用條款並約定變更登記期限。
白話解讀
「張記營造」的張老闆退股了,公司可以繼續叫「張記營造」嗎?第68條說得很乾脆:該股東可以請求停止使用。這一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觸碰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名字就是你的商譽,你離開了一家公司之後,不代表你願意讓那家公司繼續拿你的名字做生意。尤其在無限公司的世界裡,用了你的姓名等於在告訴外界「這個人還在這裡,還在用全部身家擔保」。如果公司之後出了事,不知情的債權人可能第一個找上門的就是你,哪怕你早就不是股東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8 條為無限公司退股股東姓名權保護條款,規定當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該股東於退股時,得向公司請求停止使用其姓名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以避免外界誤認該股東仍在公司中承擔無限責任。本條屬於姓名權在公司法上的延伸,建立人格保護與商號續用利益之衡平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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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股後公司用我的名字闖了禍,我要負責嗎?▾
法律上退股登記後,你的連帶責任限於登記前的債務,且只延續兩年(第 70 條)。但實際上如果公司名稱還掛著你的名字,交易相對人可能主張他們是「信賴你還是股東」才交易的,這在訴訟中會變成一個棘手的爭點。內行人提示:退股後立即行使第 68 條的請求權,是切斷這條「表見責任」風險最乾淨的方式。
Q2公司用的是我的姓不是全名,我也能要求改嗎?▾
可以。第 68 條寫得很清楚:「姓或姓名」。只要公司名稱中列有你的姓,你退股後就有請求停止使用的權利。不過如果你姓陳而公司叫「陳氏企業」,你需要證明這個「陳」指的確實是你,而不是其他在公司裡也姓陳的股東。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同時有多個同姓股東,只有在你是該姓氏在公司名稱中的由來者時,這個請求權才站得住。
Q3公司法 68 條跟民法 19 條姓名權差在哪?▾
公司法 68 條是退股股東針對公司商號使用其姓名的特別請求權,行使對象限於公司、保護的是退股後的人格延伸利益;民法 19 條則是任何自然人對姓名被冒用或不當使用的一般保護,行使對象可以是任何侵害人,且可請求慰撫金與防止侵害。實務上兩者常併用:先以公司法 68 條請求改名,若已造成名譽損害再以民法 19 條請求賠償。內行人提示:起訴時建議兩條一併主張,法院不會因擇一而排斥另一。
Q4公司法第 68 條姓名停用請求權是什麼?▾
退股股東對含有其姓或姓名之公司名稱,有主動請求停止使用之權利,是人格權在公司法上的特別延伸。
Q5無限公司為什麼要把股東姓名放在公司名稱裡?▾
無限公司股東負無限連帶責任,姓名出現在商號是個人信用擔保的具象化,外界看到姓名就知道誰在扛責任。
Q6什麼叫表見股東責任?跟本條什麼關係?▾
雖已退股但外界因姓名繼續被公司使用而信賴你仍為股東,可能被擬制負連帶責任,公司法 62 條規範此風險。
Q7公司法 68 條的「姓」是什麼意思?▾
指股東個人姓氏,不限於完整姓名。只要公司名稱含有你的姓且該姓的由來是你,就觸發本條請求權。
Q8退股後怎麼要求公司停止使用我的名字?▾
退股協議書中載入姓名停用條款 → 約定改名期限 → 公司不配合則寄存證信函 → 仍拒絕則提起民事訴訟。
Q9退股協議書的姓名停用條款怎麼寫?▾
明定公司應於退股生效日起特定日數內向經濟部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並約定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責任。
Q10提起民事訴訟要準備哪些證據?▾
公司登記資料證明姓名仍被使用、退股協議書或退股決議、存證信函送達回證、損害事實證明文件。
Q11公司法 68 條訴訟要多少錢?▾
因非財產上之訴,裁判費約新台幣 3,000 元起,律師費 6-12 萬不等;若併請求民法 19 條損害賠償則依請求金額計算。
Q12公司法 68 條 vs 民法 19 條哪個有利?▾
公司法 68 條請求標的明確(停止使用 + 變更登記),民法 19 條可請求慰撫金與防止侵害,實務常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68 | civil_law_19 |
|---|---|---|
| 保護對象 | 退股股東對公司商號中姓名的停用權 | 任何自然人對姓名被冒用或不當使用的一般保護 |
| 行使主體 | 限於公司退股股東 | 任何被冒用姓名者 |
| 請求內容 | 停止使用 +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 除去侵害 + 防止侵害 + 損害賠償 |
| 可否併用 | 可與民法 19 條併用,互不排斥 | 可作為公司法 68 條的後盾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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