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司法 第一目 普通清算

§ 322–33413

322清算人之產生
  1.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2.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323清算人之解任
  1.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2.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325清算人之報酬
  1. 清算人報酬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2.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326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2.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3.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27催報債權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328清償債務之限制
  1.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2.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331清算之完結
  1.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2.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3.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4.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5.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6.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