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34 條(清算之準用規定)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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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規定,將無限公司清算章節第83至90條共7條搬過來補上基礎程序。
Q ·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只看公司法第五章就夠嗎?
依公司法第334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除第五章第十二節(第322至333條)有自己的規定外,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及第90條這7條無限公司清算規定也準用之。涵蓋清算人就任聲報、職務範圍、催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財產處分限制、法院限期命令、表冊提出、清算完結聲報等基礎程序,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專節(第五章第十二節)寫了自己的規則,但它沒有從頭寫滿。有些基礎規定已經在無限公司的清算章節(第一章第十一節)寫好了,這條就是一座橋,把那邊的七條規定搬過來用。哪七條?第83條(清算人就任聲報法院)、第84條(清算人職務)、第85條(清算人催報債權)、第86條(債權申報期限)、第87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法院限期清算與處罰)、第89條(清算人表冊提出)、第90條(清算完結聲報與責任)。這些是所有公司類型清算程序共通的骨架。如果你只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條文(第322條到第333條),會發現很多環節沒有交代,因為它們全靠這條準用規定補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條款,將第一章無限公司清算章節中的第83條至第90條共7條基礎程序規定,準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是讀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實務不可或缺的隱形拼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34條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規定,將無限公司清算章節7條搬過來補上基礎程序框架
Q2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要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立法技術考量,避免條文重複,所有公司類型清算共通環節集中規定在第一章
Q3第334條準用了哪7條?▾
第83、84、85、86條全文,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90條全文
Q4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適用,需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特性調整,非機械照抄
Q5清算人就任要不要向法院聲報?▾
要。透過第334條準用第83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15日內須向法院聲報
Q6法院可以命令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完成清算嗎?▾
可以。透過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法院可定期限令清算人完成清算
Q7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特殊規定在哪?▾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322條到第333條,處理清算人選任、監察人審查、特別清算等
Q8清算完結要怎麼辦?▾
透過第334條準用第90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stock_company_special | delegated_from | practical_impact |
|---|---|---|---|
| 清算人就任聲報 | 第五章未明文 | 準用第83條:15日內向法院聲報 | 違反處罰:科 1 萬元以下罰鍰 |
| 清算人職務範圍 | 第334條準用 | 準用第84條: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 清算人權限基礎 |
| 催報債權 | 第334條準用 | 準用第85條:3個月以上申報期間 | 未申報債權人債權滅失 |
| 法院限期清算命令 | 第五章未明文 | 準用第87條第4項 | 拖延清算的清算人可被解任 |
| 清算完結聲報 | 第五章未明文 | 準用第90條:15日內聲報法院 | 未聲報處罰:科 1 萬元以下罰鍰 |
| 清算人選任 | 第322條獨立規定 | 不準用第81條 | 由董事擔任或股東會選任,法院介入要件不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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