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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34 條(清算之準用規定)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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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規定,將無限公司清算章節第83至90條共7條搬過來補上基礎程序。

Q ·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只看公司法第五章就夠嗎?

依公司法第334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除第五章第十二節(第322至333條)有自己的規定外,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及第90條這7條無限公司清算規定也準用之。涵蓋清算人就任聲報、職務範圍、催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財產處分限制、法院限期命令、表冊提出、清算完結聲報等基礎程序,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專節(第五章第十二節)寫了自己的規則,但它沒有從頭寫滿。有些基礎規定已經在無限公司的清算章節(第一章第十一節)寫好了,這條就是一座橋,把那邊的七條規定搬過來用。哪七條?第83條(清算人就任聲報法院)、第84條(清算人職務)、第85條(清算人催報債權)、第86條(債權申報期限)、第87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法院限期清算與處罰)、第89條(清算人表冊提出)、第90條(清算完結聲報與責任)。這些是所有公司類型清算程序共通的骨架。如果你只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條文(第322條到第333條),會發現很多環節沒有交代,因為它們全靠這條準用規定補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條款,將第一章無限公司清算章節中的第83條至第90條共7條基礎程序規定,準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是讀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實務不可或缺的隱形拼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34條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準用規定,將無限公司清算章節7條搬過來補上基礎程序框架

Q2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要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立法技術考量,避免條文重複,所有公司類型清算共通環節集中規定在第一章

Q3第334條準用了哪7條?

第83、84、85、86條全文,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90條全文

Q4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適用,需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特性調整,非機械照抄

Q5清算人就任要不要向法院聲報?

要。透過第334條準用第83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15日內須向法院聲報

Q6法院可以命令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完成清算嗎?

可以。透過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法院可定期限令清算人完成清算

Q7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特殊規定在哪?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322條到第333條,處理清算人選任、監察人審查、特別清算等

Q8清算完結要怎麼辦?

透過第334條準用第90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stock_company_specialdelegated_frompractical_impact
清算人就任聲報第五章未明文準用第83條:15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處罰:科 1 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職務範圍第334條準用準用第84條: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權限基礎
催報債權第334條準用準用第85條:3個月以上申報期間未申報債權人債權滅失
法院限期清算命令第五章未明文準用第87條第4項拖延清算的清算人可被解任
清算完結聲報第五章未明文準用第90條:15日內聲報法院未聲報處罰:科 1 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選任第322條獨立規定不準用第81條由董事擔任或股東會選任,法院介入要件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644条以下(清算)+ 第891条(準用規定)
🇰🇷 韓國상법 제531조 이하(주식회사 청산)+ 제542조(무한책임회사 청산규정 준용)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0-205條(公司清算)
🇩🇪 德國AktG §§ 262-274(Auflösung und Abwicklung der AG)+ HGB §§ 145-158(OHG 清算準用)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 à L237-31(Liquidation des sociétés commerciales,統一規定不分公司類型)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5-285(Stock Corporation Dissolution and Winding-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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