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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85 條(清算人之代表公司)

  1. 1.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2. 2.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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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5 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代表,未推定者各有對外代表權;內部執行須過半數同意;推定代表應向法院聲報。

Q · 公司清算有好幾個清算人,誰能對外代表公司?

依公司法第 85 條第 1 項,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未推定者,每位清算人都能單獨對第三人代表公司。但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內部決策),要取決過半數同意。對外代表權與內部執行權是兩條分開的線。第 2 項規定,推定的代表清算人應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把代表權鎖定在特定人身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進入清算,如果清算人不只一個,誰代表公司出去簽文件、打官司?這條給了兩個選項:股東可以推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當代表,沒推定的話,每個清算人都可以單獨對外代表公司。聽起來很民主,但實務上這是埋雷的溫床。因為如果沒有明確推定代表,任何一個清算人都能代表公司跟外面的人簽約、達成協議,其他清算人事後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內部事務的執行需要過半數同意,但「對外代表」跟「內部決議」是兩條完全分開的線。一個清算人在外面簽了不利的和解,就算其他清算人全部反對,只要對方是善意第三人(搭配第86條),那份和解照樣有效。所以實務上第一件事就是趕快推定代表,然後依第83條第1項向法院聲報,把代表權鎖定在特定人身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5 條為公司清算階段多數清算人之代表權與內部執行決策規範。建立兩項並行規則:第一項區分對外代表權(未推定時各人均有)與內部清算事務執行(過半數同意),第二項要求推定之代表清算人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藉聲報程序穩定第三人交易信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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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之間吵架吵到無法合作,怎麼辦?

如果清算人無法取得過半數同意來執行清算事務,等於清算程序癱瘓。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可以依公司法第 83 條聲請法院選任其他清算人。不要等到僵局惡化才動手,因為拖越久公司資產流失越多。法院選任的清算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費用從公司資產支付,但至少能讓清算繼續走。

Q2我是債權人,清算中的公司派了一個人來跟我談,我怎麼知道他能不能代表公司?

要求對方出示法院聲報的推定代表證明。如果對方說「我們沒有推定」,依公司法第 85 條每個清算人都有代表權,你跟他談是有效的。但保險起見,可以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該公司的清算人登記資料。就算對方代表權有瑕疵,只要你是善意(不知道他被限制代表權),公司法第 86 條會保護你。

Q3公司法第 85 條規範什麼?

規範清算階段多位清算人之間的對外代表權與內部執行決議。第 1 項:未推定代表者各有對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清算事務之執行則須過半數同意。第 2 項:推定代表者應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

Q4沒推定代表時,每個清算人都能代表公司嗎?

可以。公司法第 85 條第 1 項明定:清算人有數人時未推定者,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每位清算人都能單獨對外代表公司簽約、起訴應訴。

Q5公司法第 85 條是什麼?

規範多數清算人對外代表權(未推定則各人皆有)與內部清算事務執行(過半數同意),並要求推定代表向法院聲報。

Q6什麼叫清算人推定代表?

多位清算人經內部決議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對外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把代表權鎖定在特定人身上,並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

Q7什麼叫清算事務之執行?

公司清算階段的內部決策行為,如資產變賣、債權收回、剩餘財產分配等,與「對外代表」是兩條分開的線。

Q8對外代表權與內部執行權差在哪?

對外代表權處理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未推定者各有;內部執行權處理公司內部清算決策,須過半數同意。前者放寬、後者嚴格。

Q9公司清算要怎麼推定代表清算人?

召開全體清算人會議 → 決議推定一人或數人 → 製作會議紀錄 → 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 → 同步向經濟部辦清算人變更登記。

Q10清算人聲報法院要準備什麼?

清算人就任通知、推定代表決議書、清算人印鑑、公司章程、解散登記證明,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聲報。

Q11其他清算人擅自對外簽約怎麼救?

原則不能撤銷該交易(第三人善意受第 86 條保護),但可依公司法第 95 條準用規定向擅自行動的清算人請求損害賠償。

Q12清算人僵局怎麼破?

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依公司法第 83 條聲請法院選任其他清算人介入,或聲請選任臨時清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對外代表權內部清算事務執行
範圍對第三人代表公司簽約、起訴應訴公司內部清算決策(變賣資產、收回債權、分配剩餘財產)
決議要件未推定時各人均有;推定後僅代表人有過半數同意(不論是否推定代表)
對第三人效力原則有效,受第 86 條善意保護違反過半數決議不影響對外效力,僅內部追償
聲報程序推定後應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報無需聲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83条(清算人の代表)
🇰🇷 韓國상법 제254조 (청산인의 직무) + 제255조 (청산인의 권한)
🇨🇳 中國公司法 第184条(清算组职权)
🇩🇪 德國HGB § 150(Vertretung der Gesellschaft durch Liquidato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24(Pouvoirs du liquidateur)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4.05(Effect of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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