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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660 號
要旨
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
全文內容
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此項監督權,並不因法人係屬公司組織而有所不同,此觀公司法第二章第六節、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以及第五章第十二節有關公司清算之規定,不難索解。故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