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6 條規定,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內部限制風險由公司自己承擔。
Q · 跟清算中的公司簽約,事後被說清算人沒這個權限怎麼辦?
只要簽約時不知道有限制,協議就有效。
依公司法第 86 條,公司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交易時不知道清算人被內部限權(且無重大過失應知),協議對公司就是有效的。公司只能回頭追究越權的清算人個人責任,不能找你麻煩。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一方。
只有一句話的條文,殺傷力卻極大。清算人的代表權被內部怎麼限制都好,股東決議說「老陳只能處理50萬以下的事」也行,但這些限制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完全沒用。如果老陳跑去跟你簽了一張300萬的和解協議,你不知道他有50萬的限制,這張協議對公司就是有效的。公司只能回頭去跟老陳算帳,不能來找你麻煩。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簡單:做生意的人不可能去調查對方公司內部到底怎麼分工、怎麼限權。如果每筆交易都要先查清楚對方代表人的權限範圍,商業活動會癱瘓。所以法律選擇保護你這個外部交易對象,讓內部管理的風險留給公司自己承擔。
公司法第 86 條為清算階段交易安全保護條款,明定公司內部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任何限制,均不得對抗不知情之外部第三人。本條與第 58 條(公司代表人限制)、民法第 107 條(代理權限制)構成同一原則的體系適用,奠定我國商事交易中內部風險不外溢的核心制度。
法律上你需要在交易時不知道清算人有代表權限制。如果有人寄過通知給你、你看過公司內部決議、或者限制已經向法院聲報你本該查到,你就不是善意。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一方,也就是說對方要證明你知情,不是你要證明你不知情。內行人提示:千萬不要在交易前主動去查對方清算人的內部權限,查了知道了反而讓你失去善意保護。
清算人可能同時騙了公司(越權)和你(隱瞞某些事實)。對公司來說,本條讓交易有效,公司只能找清算人賠。對你來說,如果清算人在交易中有詐欺行為(例如隱瞞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你可以另外對清算人個人主張民法第 184 條侵權賠償。內行人提示:清算人的越權責任和詐欺責任是兩條不同的線,公司追越權賠償,你追詐欺賠償,互不衝突。
規範清算人代表權的內部限制,對不知情外部交易對象無效,由公司自己承擔內部風險。
交易時不知道對方代表權有限制的相對人,動機好壞不論,純粹以「是否知情」判斷。
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權限,預設範圍是了結業務、處分財產、清償債務。
法律事實不能讓特定相對人承受不利後果之意,即使限制存在,對善意第三人來說等於不存在。
保留交易過程的書面通訊、Email、會議紀錄,證明過程中無人告知代表權限制。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對方。
確認對方確實是登記在案的清算人即可,不要主動查內部權限分配(查了反而失去善意保護)。
對越權清算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民法 184),不能推翻已生效的對外交易。
先履行對善意第三人的合約義務,再對清算人個人提損害賠償訴訟回收損失。
86 適用清算階段的清算人,58 適用營運階段的公司代表人。原則完全相同,只是適用對象不同。
86 為公司法清算階段特別法,民法 107 為代理權限制一般法。特別法優先,但精神一致。
| feature | 公司法 §86 | 公司法 §58 | 民法 §107 |
|---|---|---|---|
| 適用對象 | 清算人 | 公司一般代表股東 | 一般民事代理人 |
| 保護重點 | 清算階段交易安全 | 營運階段交易安全 | 一般代理交易安全 |
| 舉證責任 |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
| 公司後續救濟 | 對清算人個人損害賠償 | 對越權股東損害賠償 | 對越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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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清算人,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將其解任。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呈報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一項之清算人,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將其解任。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呈報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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