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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86代表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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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6 條規定,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內部限制風險由公司自己承擔。

Q · 跟清算中的公司簽約,事後被說清算人沒這個權限怎麼辦?

只要簽約時不知道有限制,協議就有效。

依公司法第 86 條,公司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交易時不知道清算人被內部限權(且無重大過失應知),協議對公司就是有效的。公司只能回頭追究越權的清算人個人責任,不能找你麻煩。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一方。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條文,殺傷力卻極大。清算人的代表權被內部怎麼限制都好,股東決議說「老陳只能處理50萬以下的事」也行,但這些限制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完全沒用。如果老陳跑去跟你簽了一張300萬的和解協議,你不知道他有50萬的限制,這張協議對公司就是有效的。公司只能回頭去跟老陳算帳,不能來找你麻煩。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簡單:做生意的人不可能去調查對方公司內部到底怎麼分工、怎麼限權。如果每筆交易都要先查清楚對方代表人的權限範圍,商業活動會癱瘓。所以法律選擇保護你這個外部交易對象,讓內部管理的風險留給公司自己承擔。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6 條為清算階段交易安全保護條款,明定公司內部對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任何限制,均不得對抗不知情之外部第三人。本條與第 58 條(公司代表人限制)、民法第 107 條(代理權限制)構成同一原則的體系適用,奠定我國商事交易中內部風險不外溢的核心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上你需要在交易時不知道清算人有代表權限制。如果有人寄過通知給你、你看過公司內部決議、或者限制已經向法院聲報你本該查到,你就不是善意。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一方,也就是說對方要證明你知情,不是你要證明你不知情。內行人提示:千萬不要在交易前主動去查對方清算人的內部權限,查了知道了反而讓你失去善意保護。

Q2如果清算人騙了雙方怎麼辦?

清算人可能同時騙了公司(越權)和你(隱瞞某些事實)。對公司來說,本條讓交易有效,公司只能找清算人賠。對你來說,如果清算人在交易中有詐欺行為(例如隱瞞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你可以另外對清算人個人主張民法第 184 條侵權賠償。內行人提示:清算人的越權責任和詐欺責任是兩條不同的線,公司追越權賠償,你追詐欺賠償,互不衝突。

Q3公司法第 86 條規範什麼?

規範清算人代表權的內部限制,對不知情外部交易對象無效,由公司自己承擔內部風險。

Q4善意第三人是什麼?

交易時不知道對方代表權有限制的相對人,動機好壞不論,純粹以「是否知情」判斷。

Q5清算人代表權是什麼?

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權限,預設範圍是了結業務、處分財產、清償債務。

Q6什麼叫「不得對抗」?

法律事實不能讓特定相對人承受不利後果之意,即使限制存在,對善意第三人來說等於不存在。

Q7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保留交易過程的書面通訊、Email、會議紀錄,證明過程中無人告知代表權限制。實務上舉證責任在主張你非善意的對方。

Q8跟清算中公司簽約要怎麼自保?

確認對方確實是登記在案的清算人即可,不要主動查內部權限分配(查了反而失去善意保護)。

Q9清算人越權公司股東怎麼辦?

對越權清算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民法 184),不能推翻已生效的對外交易。

Q10公司收到越權交易爛攤子怎麼處理?

先履行對善意第三人的合約義務,再對清算人個人提損害賠償訴訟回收損失。

Q11公司法 86 vs 58 條差在哪?

86 適用清算階段的清算人,58 適用營運階段的公司代表人。原則完全相同,只是適用對象不同。

Q12公司法 86 vs 民法 107 條差在哪?

86 為公司法清算階段特別法,民法 107 為代理權限制一般法。特別法優先,但精神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公司法 §86公司法 §58民法 §107
適用對象清算人公司一般代表股東一般民事代理人
保護重點清算階段交易安全營運階段交易安全一般代理交易安全
舉證責任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公司後續救濟對清算人個人損害賠償對越權股東損害賠償對越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公司法 §86

適用對象
清算人
保護重點
清算階段交易安全
舉證責任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公司後續救濟
對清算人個人損害賠償

公司法 §58

適用對象
公司一般代表股東
保護重點
營運階段交易安全
舉證責任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公司後續救濟
對越權股東損害賠償

民法 §107

適用對象
一般民事代理人
保護重點
一般代理交易安全
舉證責任
主張非善意者負舉證
公司後續救濟
對越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483条(清算株式会社の代表)+ 民法第54条(理事の代理権の制限)
韓國상법 제254조(청산인의 대표권 제한 및 선의의 제3자 보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8條(清算組職權)+ 民法典 第65條(法人代表權限制)
德國HGB § 149(Vertretungsmacht der Liquidatoren)+ BGB § 26(Vertretungsmacht des Vorstand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7-24(pouvoirs du liquidateur)+ Code civil 1849
美國RUPA § 804(Authority of Partner After Dissolution)+ MBCA § 14.05(Powers of liquidating 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前條第一項之清算人,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將其解任。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呈報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清算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前條第一項之清算人,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將其解任。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呈報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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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86 條規定:「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