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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四章 兩合公司

§ 114–12714

118有限責任股東之監督權
  1.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2. 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24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125除名
  1.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2. 前項除名,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126
  1.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2.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3.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4.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127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公司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