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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5 條(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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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2. 2.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5 條: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出資或妨害公司利益,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除名,通知後生對抗效力。

Q · 兩合公司能把不出資或搞破壞的股東踢出去嗎?

能,但要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

依公司法第 125 條,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若不履行出資義務或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將其除名。除名作成後,必須通知被除名股東才能對抗該股東。少一票同意或漏發通知,整個除名程序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

深度解讀

合夥做生意最怕什麼?不是虧錢,是夥伴不出錢還搞破壞,然後你拿他沒辦法。這條就是解決「爛夥伴趕不走」的工具。兩合公司裡,如果有限責任股東出了兩種狀況,無限責任股東們可以把他踢出去:第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說好要出的錢不出);第二,做了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搞小動作、利益輸送、破壞公司商譽)。但注意兩個關鍵限制。第一,必須「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不是過半數,是每一個都同意。第二,除名決定做了之後,必須通知被除名的股東,不通知就不能拿來對付他。換句話說,你不能偷偷把人踢走,必須當面告訴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有限責任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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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5 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