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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三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 56–649

59雙方代表之禁止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63盈餘分派
  1. 公司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