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3 條(盈餘分派)
- 1.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
-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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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3 條禁止公司在彌補累積虧損前分派盈餘,違反規定的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還有累積虧損可以分紅嗎?
依公司法第 63 條第一項,公司必須先把累積虧損彌補完畢,才能分派盈餘給股東。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公司負責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重點是刑責落在做決定的自然人身上,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今年賺了五百萬,股東們迫不及待想分錢。但帳上還有八百萬的累積虧損沒填。第 63 條說:先把虧損的洞補起來,剩下的才能分。這不只是會計原則,違反的話公司負責人會被判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直接把刑罰綁上去,因為虧分盈餘等於掏空公司用來還債的底牌。無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負連帶無限責任,但公司資產是第一道防線。如果公司資產被提前分光,倒的時候債權人只能去追個別股東的私人財產,追償成本和難度暴增。這條保護的不只是公司,更是所有跟這家公司做生意的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3 條為無限公司盈餘分派之強制限制規定,要求公司必須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始得分派盈餘,違反者由公司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體現資本維持原則優於股東分配權的立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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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63 條規定什麼?▾
禁止無限公司在累積虧損未彌補前分派盈餘,違反者負責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2分紅給股東會被告嗎?▾
如果累積虧損還沒彌補完就分,做決定的負責人會被追訴刑責,不是罰公司。
Q3累積虧損怎麼判斷?▾
看資產負債表上的保留盈餘是否為負數,這是會計師簽證後的客觀數字。
Q4全體股東同意分配可以嗎?▾
不可以。第 63 條是強制規定,股東一致同意也不能解除負責人的刑責。
Q5罰金六萬元為何要規範?▾
重點在「有期徒刑」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擔任董事或負責人資格,比罰金嚴重。
Q6股份有限公司也適用嗎?▾
股份有限公司另適用第 232 條,規範類似但條文獨立。第 63 條僅適用無限公司。
Q7已分配的盈餘需要退還嗎?▾
法律沒明文要求股東退還,但債權人可以詐害行為撤銷該分配以保全債權。
Q8無限公司還有人在用嗎?▾
極少。台灣絕大多數採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主要見於早期商號或特定家族事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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