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2 條(表見股東之責任)
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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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2 條規定,非股東但行為令人相信其為股東者,對善意第三人須負與股東同一之連帶清償責任。
Q · 我沒出資也沒登記股東,但對客戶自稱合夥人,會被當股東負債嗎?
依公司法第 62 條,只要你的行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相信你是股東,即使法律上、登記上都不是股東,仍須對該第三人負與股東相同的連帶清償責任。三個要件:你做了令人相信為股東的行為(名片、簽約、對外宣稱)、第三人是善意(不知且無理由知道你非股東)、有實際交易關係。常見於名片印合夥人、家族企業家屬代為經營、新創共同創辦人頭銜等情境。
白話解讀
法律上你不是股東,帳面上你不是股東,但你做了讓別人以為你是股東的事。名片上印「合夥人」、公開場合自稱公司負責人、或者在商業文件上簽名時用的頭銜暗示你有股東身分。你以為這些只是場面話,債權人眼中看到的卻是:你就是那個要為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第 62 條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那些因為你的行為而「合理相信你是股東」的交易對象。他們不需要去查公司登記,不需要去看章程,只要你的行為足以讓一個正常人相信你是股東,你就要承擔跟真正股東完全一樣的責任。注意「善意」兩個字:如果對方明知你不是股東,這條就不適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2 條為無限公司表見股東責任條款,建立外觀信賴保護法理:當行為人雖非真實股東,但其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其為股東時,對該第三人應負與真實股東相同之連帶清償責任,與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同屬保護交易安全之外觀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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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62 條表見股東是什麼?▾
非真實股東但其行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相信為股東者,須負與股東同一之連帶清償責任。
Q2怎麼算令人相信其為股東之行為?▾
名片印合夥人、對外簽約、參與經營決策、官網列共同創辦人等,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為股東之外觀。
Q3對方知道我不是股東還能告我嗎?▾
不能。本條僅保護善意第三人,明知非股東者不適用。
Q4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依第 115 條準用。
Q5被當表見股東求償該怎麼證明對方非善意?▾
蒐集對方查過登記、知悉你身分的郵件、合約稱呼非股東職稱等書面證據推翻善意推定。
Q6表見股東責任跟民法表見代理差在哪?▾
二者皆基於外觀法理,但表見股東針對無限公司股東責任,表見代理針對代理權外觀,適用範圍與責任內容不同。
Q7債權人怎麼主張表見股東責任?▾
蒐集對方製造股東外觀證據 → 證明自己善意(不知對方非股東)→ 提民事訴訟搭配公司法 60 條連帶清償責任。
Q8退股後仍被視為股東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68 條應停止使用公司名稱,若退股後仍以股東身分對外行為,可能仍受本條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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