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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五節 監察人

§ 216–22716

216
  1.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217監察人之任期
  1.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2.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217-1監察人全體解任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218
  1.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2.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218-2監察權
  1.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219監察人之查核表冊權
  1.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2.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3.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25對監察人訴訟
  1.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2.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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