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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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arcus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證交14-4未準用第3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知悉權、資訊不對等/證據偏在(輔助性權利/從給付義務)
報告義務——資訊/情報請求權
給付之訴
舉證責任減輕
訴之聲明
Step1:請求被告於某段期日期間給付原告投資相關明細,並做出結算報告之類的(資訊)
Step2: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述結算之訴額
給付之訴、民訴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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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不乏保密協議+封口費,阻礙監察人檢查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4147303665/posts/pfbid0HGLyAnDx5UrcmUYmTNoMzDBfy3q52F3inWwP6QcEeEvGxVJLBFMe2ZhWQD1d3pvzl/?d=n
II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III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IV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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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罰鍰可能是紙老虎
律師為避免違反律師倫理不會直接指導公司「只給董事一部分資訊」,但律師可能會向客戶分析利弊得失,而使得公司只給監察人「一部分資訊」
而監察人有怎麼知道拿到的只是一部分資訊?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監察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時,雖得代表公司委任會計師審核之,但委任會計師辦理簽證屬董事會之權責
aaaasha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項之隨時係由民法675而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