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8 條
- 1.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 2.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3.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4.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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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8 條賦予監察人隨時調查業務財務、查核抄錄複製簿冊、請求提出報告之權,董事規避拒絕將遭罰鍰並按次處罰。
Q · 監察人查帳,董事長可以拒絕嗎?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無須董事會決議或事先同意。董事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 24 萬至 240 萬元,並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解讀
公司裡有一種職位叫監察人,理論上是股東派來盯董事會的眼線。但現實是,很多監察人一上任就發現自己什麼都看不到:帳冊拿不到、報告沒人給、問問題被敷衍。218 條就是這個職位的武裝清單。它給監察人四把鑰匙:隨時調查業務和財務、查核並抄錄複製帳冊文件、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花公司的錢請律師或會計師來查。而且第三項直接告訴董事:如果你擋監察人,罰鍰二萬到十萬。公開發行公司?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按次罰到你改為止。很多中小企業的董事以為監察人只是簽名蓋章的橡皮圖章。這條法律說的是:監察人要查你的時候,你沒有拒絕的權利,拒絕了就是拿錢出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調查權之核心規範,賦予監察人四項職權: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委託律師會計師代為審核,並以對代表公司董事之罰鍰(含按次處罰)作為強制後盾,確保內部監督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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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查帳需要董事會同意嗎?▾
不需要。218 條第一項是法定職權,加上 221 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一人、隨時、不必通知即可調查。
Q2董事長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監察人查帳合法嗎?▾
不合法。監察人是公司法定機關,營業秘密不能作為拒絕理由,拒絕將觸發罰鍰。
Q3公開發行公司擋監察人罰多少?▾
24 萬至 240 萬元,由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裁處,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Q4監察人可以複製公司帳冊嗎?▾
可以。2018 年修法後新增抄錄或複製權,監察人可直接複製簿冊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public_company |
|---|---|---|
| 罰鍰金額 | 2 萬至 10 萬元 | 24 萬至 240 萬元 |
| 裁罰機關 | 經濟部(主管機關) | 金管會(證券主管機關) |
| 處罰對象 | 代表公司之董事 | 代表公司之董事 |
| 按次處罰 | 適用,至改正為止 | 適用,至改正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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