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8 條賦予監察人隨時調查業務財務、查核抄錄複製簿冊、請求提出報告之權,董事規避拒絕將遭罰鍰並按次處罰。
Q · 監察人查帳,董事長可以拒絕嗎?
不行。218 條給的是法定強制調查權,不需董事會同意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無須董事會決議或事先同意。董事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 24 萬至 240 萬元,並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公司裡有一種職位叫監察人,理論上是股東派來盯董事會的眼線。但現實是,很多監察人一上任就發現自己什麼都看不到:帳冊拿不到、報告沒人給、問問題被敷衍。218 條就是這個職位的武裝清單。它給監察人四把鑰匙:隨時調查業務和財務、查核並抄錄複製帳冊文件、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花公司的錢請律師或會計師來查。而且第三項直接告訴董事:如果你擋監察人,罰鍰二萬到十萬。公開發行公司?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按次罰到你改為止。很多中小企業的董事以為監察人只是簽名蓋章的橡皮圖章。這條法律說的是:監察人要查你的時候,你沒有拒絕的權利,拒絕了就是拿錢出來。
公司法第 21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調查權之核心規範,賦予監察人四項職權: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委託律師會計師代為審核,並以對代表公司董事之罰鍰(含按次處罰)作為強制後盾,確保內部監督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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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需要。218條第一項說「得隨時調查」,加上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意思是一個監察人、任何時間、不需要通知任何人,就可以直接要求看帳。實務上為作業順暢會先知會,但若懷疑有人在銷毀證據,突擊檢查完全合法。內行人提示:突擊查帳時帶會計師同行(依第二項費用公司出),既專業又有第三方見證。
營業秘密不是拒絕監察人的合法理由。監察人本身就是公司的法定機關,查核帳冊是法定職權,不是外部人的資訊請求。董事長堅持拒絕,第三項的罰鍰就是為這個情況設計。內行人提示:向主管機關檢舉時附上你的書面調查要求和對方的拒絕紀錄,處罰速度會快很多。
差24倍。一般公司是2萬到10萬,公開發行公司是24萬到240萬,由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處罰。2018年修法特別加重公發公司罰鍰,因為股東是社會大眾,監察人被擋等於全體投資人的眼睛被矇住。內行人提示:上市櫃公司監察人被擋,直接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處理速度與力道都比向經濟部快。
不行。218條第一項是法定職權,董事規避妨礙拒絕將被處罰鍰,且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調查權,賦予隨時調查、查核抄錄複製、請求報告、委託專業人士四項權力。
四項:隨時調查業務財務、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就同一違規連續反覆裁罰,直到董事配合提供資料為止。
書面引用218條要求資料 → 設7-14日期限 → 必要時委託會計師同行 → 對方拒絕則向主管機關檢舉裁罰。
一般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附書面調查要求與對方拒絕紀錄。
一般公司2-10萬元由經濟部裁處,公開發行公司24-240萬元由金管會裁處,未改正按次累罰。
用存證信函或內部簽呈書面要求並副本送全體董事,保留對方拒絕或敷衍的書面回覆作為檢舉依據。
監察人是法定機關有完整隨時調查抄錄權;股東僅能依210條查閱章程簿冊,範圍與強制力都小得多。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public_company |
|---|---|---|
| 罰鍰金額 | 2 萬至 10 萬元 | 24 萬至 240 萬元 |
| 裁罰機關 | 經濟部(主管機關) | 金管會(證券主管機關) |
| 處罰對象 | 代表公司之董事 | 代表公司之董事 |
| 按次處罰 | 適用,至改正為止 | 適用,至改正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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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總經理或經理不得兼任他公司同等之職務,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前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增列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以資明確;另監察人亦得請求經理人提出報告,以強化監督權行使。 二、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監察人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原第一項僅規定得查核簿冊文件,而監察人為監督之需,得否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不無疑義,監察人為善盡監督之責,應得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始屬妥適,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修正第三項,明定處罰對象為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之罰鍰,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總經理或經理不得兼任他公司同等之職務,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前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第一項修正增列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以資明確;另監察人亦得請求經理人提出報告,以強化監督權行使。 二、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一、監察人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原第一項僅規定得查核簿冊文件,而監察人為監督之需,得否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不無疑義,監察人為善盡監督之責,應得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始屬妥適,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修正第三項,明定處罰對象為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之罰鍰,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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