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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218-1 條(董事報告業務)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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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8條之1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而非董事長)報告,沉默即屬違法。

Q · 董事看到公司可能出大事,一定要講嗎?該跟誰講?

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向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法律用「之虞」代表有合理風險就觸發,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報告對象刻意設定為監察人,就是要繞過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營層;知情不報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並負連帶賠償。

白話解讀

一筆異常的關係人交易躺在你面前,金額不大但模式可疑。你是董事,你發現了。接下來你做什麼,決定了你是公司治理的一道防線,還是日後被追究的共犯。218 條之 1 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監察制度的觸發器: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必須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考慮要不要說」,不是「等蒐集更多證據」,不是「先跟董事長商量」。是「立即」。這個義務的設計邏輯很簡單:董事在經營第一線,看到危險的速度比監察人快。如果董事看到了卻不說,等監察人自己發現的時候,損害可能已經無法挽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8條之1為董事的法定報告義務,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情報輸入端,與第218條(監察人調查權)連動構成公司內部監督的啟動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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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程度的問題才算「重大損害之虞」?

法律沒有給金額門檻。實務判斷基準包括:損害金額相對公司資產規模是否顯著、是否涉及違法行為、是否可能引發連鎖反應。重點是「之虞」兩字,代表不需要損害已發生,只要有合理的風險評估就觸發義務。內行人提示:寧可過度報告也不要漏報,報了沒事不會有懲罰,該報沒報被查出可能被追究連帶賠償。

Q2口頭跟監察人說一聲算不算「報告」?

法律沒規定報告形式,口頭理論上也算。但問題在於日後若發生訴訟,你要怎麼證明報告過?對方可說「我沒聽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一定要用書面,email就夠,重點是留下時間戳與內容紀錄,有些律師建議同時寄一份到個人信箱備份,防止公司信箱紀錄被刪除。

Q3公司法218條之1是什麼?

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情報輸入端與觸發器。

Q4什麼叫「重大損害之虞」?

公司有可能受重大損害的風險狀態,「之虞」代表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有合理風險判斷即觸發。

Q5報告義務的對象是誰?

監察人,不是董事長、不是其他董事;對象刻意設為監察人以繞過利益衝突的經營層。

Q6218-1跟董事忠實義務(23條)有什麼關係?

23條是行為標準、218-1是資訊義務,形成雙重約束,知情不報可能同時違反兩條。

Q7董事發現問題後該怎麼報告?

判斷是否達之虞 → 以書面(email或函文)向全體監察人報告具體事實 → 保留送達紀錄。

Q8報告要寫多詳細?

不需完整調查結論,「我發現疑似有重大損害風險」加上具體事實描述就夠,調查是監察人的職責。

Q9怎麼證明自己有報告過?

用書面email留時間戳與內容,可同步備份至個人信箱,防公司信箱紀錄被刪。

Q10報告後監察人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218條啟動財務業務調查,必要時依218-2條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

Q11口頭報告 vs 書面報告哪個有效?

法律沒限形式兩者理論上都算,但口頭日後幾乎無法舉證,實務務必書面。

Q12向董事長報告 vs 向監察人報告差在哪?

本條對象是監察人,向董事長報告不算履行義務,尤其問題出在董事長身上時等於沒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司法218-1對照
報告義務人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為受報告者,非義務人
報告對象監察人非董事長、非其他董事
觸發時點發現重大損害之虞時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
建議形式書面(可舉證)口頭理論上可,但無法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57条(取締役の報告義務:著しい損害を及ぼすおそれのある事実の発見時に監査役へ報告)
🇰🇷 韓國상법 제412조의2(이사의 보고의무:현저한 손해 염려 사실 발견 시 즉시 감사에게 보고)
🇩🇪 德國AktG § 90(Berichtspflicht des Vorstands an den Aufsichtsrat)
🇺🇸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採單軌制董事會、無監察人制度,近似概念為 Caremark oversight duty(董事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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