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8-1 條(董事報告業務)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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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8條之1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而非董事長)報告,沉默即屬違法。
Q · 董事看到公司可能出大事,一定要講嗎?該跟誰講?
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向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法律用「之虞」代表有合理風險就觸發,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報告對象刻意設定為監察人,就是要繞過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營層;知情不報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並負連帶賠償。
白話解讀
一筆異常的關係人交易躺在你面前,金額不大但模式可疑。你是董事,你發現了。接下來你做什麼,決定了你是公司治理的一道防線,還是日後被追究的共犯。218 條之 1 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監察制度的觸發器: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必須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考慮要不要說」,不是「等蒐集更多證據」,不是「先跟董事長商量」。是「立即」。這個義務的設計邏輯很簡單:董事在經營第一線,看到危險的速度比監察人快。如果董事看到了卻不說,等監察人自己發現的時候,損害可能已經無法挽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8條之1為董事的法定報告義務,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情報輸入端,與第218條(監察人調查權)連動構成公司內部監督的啟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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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18條之1是什麼?▾
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觸發器。
Q2什麼程度才算重大損害之虞?▾
法律沒設金額門檻,「之虞」代表只要合理判斷有風險就觸發,不必等損害發生。
Q3要向誰報告?▾
向監察人,不是董事長、不是其他董事。問題若出在董事長身上,跟董事長講等於沒做。
Q4口頭報告算數嗎?▾
法律沒限形式,但實務務必書面(email即可)並留送達紀錄,否則日後無法舉證。
Q5沒報告會怎樣?▾
知情不報可能違反忠實義務(公司法23條),公司可對該董事求償。
Q6「立即」是多久?▾
不容許合理延遲,實務上通常理解為發現後24至48小時內完成報告。
Q7獨立董事也適用嗎?▾
適用。所有董事不分常務、獨董都負此報告義務。
Q8報告後董事還要自己調查嗎?▾
不用。報告是情報輸入,調查是監察人依218條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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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公司法218-1 | 對照 |
|---|---|---|
| 報告義務人 | 董事(含獨立董事) | 監察人為受報告者,非義務人 |
| 報告對象 | 監察人 | 非董事長、非其他董事 |
| 觸發時點 | 發現重大損害之虞時 | 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 |
| 建議形式 | 書面(可舉證) | 口頭理論上可,但無法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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