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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8-1 條(董事報告業務)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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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8條之1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而非董事長)報告,沉默即屬違法。

Q · 董事看到公司可能出大事,一定要講嗎?該跟誰講?

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向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法律用「之虞」代表有合理風險就觸發,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報告對象刻意設定為監察人,就是要繞過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營層;知情不報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並負連帶賠償。

白話解讀

一筆異常的關係人交易躺在你面前,金額不大但模式可疑。你是董事,你發現了。接下來你做什麼,決定了你是公司治理的一道防線,還是日後被追究的共犯。218 條之 1 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監察制度的觸發器: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必須立即向監察人報告。不是「考慮要不要說」,不是「等蒐集更多證據」,不是「先跟董事長商量」。是「立即」。這個義務的設計邏輯很簡單:董事在經營第一線,看到危險的速度比監察人快。如果董事看到了卻不說,等監察人自己發現的時候,損害可能已經無法挽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8條之1為董事的法定報告義務,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情報輸入端,與第218條(監察人調查權)連動構成公司內部監督的啟動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18條之1是什麼?

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監察制度的觸發器。

Q2什麼程度才算重大損害之虞?

法律沒設金額門檻,「之虞」代表只要合理判斷有風險就觸發,不必等損害發生。

Q3要向誰報告?

向監察人,不是董事長、不是其他董事。問題若出在董事長身上,跟董事長講等於沒做。

Q4口頭報告算數嗎?

法律沒限形式,但實務務必書面(email即可)並留送達紀錄,否則日後無法舉證。

Q5沒報告會怎樣?

知情不報可能違反忠實義務(公司法23條),公司可對該董事求償。

Q6「立即」是多久?

不容許合理延遲,實務上通常理解為發現後24至48小時內完成報告。

Q7獨立董事也適用嗎?

適用。所有董事不分常務、獨董都負此報告義務。

Q8報告後董事還要自己調查嗎?

不用。報告是情報輸入,調查是監察人依218條的職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司法218-1對照
報告義務人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為受報告者,非義務人
報告對象監察人非董事長、非其他董事
觸發時點發現重大損害之虞時不必等損害確定發生
建議形式書面(可舉證)口頭理論上可,但無法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57条(取締役の報告義務:著しい損害を及ぼすおそれのある事実の発見時に監査役へ報告)
🇰🇷 韓國상법 제412조의2(이사의 보고의무:현저한 손해 염려 사실 발견 시 즉시 감사에게 보고)
🇩🇪 德國AktG § 90(Berichtspflicht des Vorstands an den Aufsichtsrat)
🇺🇸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採單軌制董事會、無監察人制度,近似概念為 Caremark oversight duty(董事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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