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8-2 條(監察權)
- 1.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2.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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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8條之2賦予監察人兩項權力: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以及對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為應即通知停止。
Q · 監察人可以參加董事會嗎?發現董事違法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第一項,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這是法定權利,董事長無權拒絕,但僅能發言不能投票(列席非出席)。第二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若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監察人「應即」通知其停止,這是義務而非選擇。停止通知雖無強制力,但能在時間軸上標記「被警告後仍違法」,大幅影響日後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白話解讀
一隻看門狗被關在門外,能看什麼門?2001 年修法之前,監察人連董事會都不能進。修法後,218 條之 2 做了兩件事。第一,監察人可以「列席」董事會並陳述意見。注意是「列席」不是「出席」,意思是你可以在場、可以發言,但不能投票。第二件事才是這條真正的核心武器:如果董事會或個別董事做了違反法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事,監察人「應即」通知他們停止。不是「可以」通知,是「應即」,法律用了義務性的語氣。通知停止不等於董事會一定會停。但這個通知的法律效果是:從你發出通知的那一刻起,董事會繼續做的每一步,都是在「被正式警告後」做的。日後追究責任時,這份通知就是分水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是監察人事中監督權的核心規範,包含兩項權能:第一項「列席權」,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計入出席人數、不得表決;第二項「停止通知權」,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監察人負有「應即通知停止」的法定義務,構成監察制度中唯一可於違法行為進行中介入的攔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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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可以參加董事會嗎?▾
可以。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一項明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這是法定權利,董事長無權拒絕,但屬列席非出席,不計入出席人數、不得表決。
Q2列席和出席差在哪?▾
列席可在場、可發言但不計入出席人數、不能投票;出席則計入決議門檻並可表決。監察人列席不影響董事會決議門檻,也保住其獨立監督立場。
Q3監察人發現董事違法可以怎麼辦?▾
依第二項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建議以書面並註明法條,保留送達紀錄。
Q4監察人通知停止後董事會不理會怎麼辦?▾
停止通知無物理強制力,但日後追責時董事屬「被警告後仍為之」,善意經營判斷抗辯大幅削弱;監察人可進一步召集股東會(第220條)或對董事提訴(第214、215條)。
Q5停止通知一定要書面嗎?▾
口頭也成立,但書面並引用第218條之2第二項的舉證效力與心理壓力遠勝口頭,實務強烈建議書面。
Q6監察人列席卻不阻止違法決議會怎樣?▾
可能構成失職。第二項用「應即」是義務性語氣,沉默本身在日後可能被認定為未盡監督義務。
Q7停止通知的對象只有董事會嗎?▾
不是。2001年修法後通知對象從「董事會」擴大到「董事」個人,董事長未經決議的越權行為也可直接通知該董事停止。
Q8投資人應該要董事席位還是監察人席位?▾
視目的而定。監察人可列席所有董事會掌握決策動態,又不承擔經營判斷責任,對重情報、輕風險的投資人是另一種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列席(監察人) | 出席(董事) |
|---|---|---|
| 在場資格 | 得在場、得發言 | 在場並計入出席人數 |
| 表決權 | 無 | 有 |
| 對決議門檻影響 | 不影響 | 計入門檻 |
| 角色定位 | 獨立監督、示警 | 參與經營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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