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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五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 71–789

71
  1.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3.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4.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73公司合併之程序
  1.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2.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76-1
  1.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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