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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71 條

  1. 1.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3. 3.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4. 4.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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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1 條列無限公司七款解散事由,含章程約定、事業成就、股東三分之二同意、合併、破產、解散裁判等。

Q · 無限公司想解散,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依公司法第 71 條第一項第三款,無限公司解散需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07 年修法前需全體同意,修法後降低門檻,少數股東不再擁有否決權。但若依第一、二款解散(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或不能成就),第二項允許全體或部分股東同意繼續經營,不同意者視為退股;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時亦可加入新股東續經營。

白話解讀

一間無限公司要怎麼死?這條列了七種死法,但真正有意思的不是死法本身,而是「死到一半可以復活」的機制。章程寫好的到期日到了、事業做不下去了、股東散了,這些看起來都是終局,但第二項開了一個後門:只要剩下的股東願意繼續,不想玩的人可以退股走人,公司照樣活。107年修法前,解散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等於任何一個人都有否決權。修法後降到三分之二,這個門檻的改變直接影響了股東之間的權力結構:你不再需要哄好每一個人才能關門大吉。反過來說,少數股東也不能再靠「我就不同意」來綁架整間公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1 條為無限公司解散事由總則,列七款解散原因:章程所定事由、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三分之二同意(107 年修法前為全體同意)、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命令或裁判。第二項至第四項提供繼續經營機制:第一、二款可由全體或部分股東同意繼續,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四款可加入新股東續經營,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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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個人開的公司,一個人想散一個不想,怎麼辦?

無限公司最少要兩個股東,如果你們只有兩人,三分之二門檻實質上就是「兩個人都同意」才能用第三款解散。但你可以走別的路:如果公司已經事實上不營運了,可以主張第二款「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或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第七款加上第 11 條)。

Q2被「視為退股」是什麼意思?退股金怎麼算?

當其他股東決定繼續經營而你不同意時,法律直接把你的身份從股東變成退股人。退股結算依公司法第 54 條準用民法合夥的規定,原則上以退股時的公司財產狀況為基準。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公司帳面價值有疑慮,退股前先要求查帳(第 48 條),不要在不清楚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前提下接受對方開的數字。

Q3公司法 7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解散事由總則,列七款解散原因加上三種繼續經營機制。

Q4無限公司七種解散事由是哪七種?

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不能成就、股東 2/3 同意、股東不足法定人數、合併、破產、解散命令或裁判。

Q5什麼叫「視為退股」?

公司選擇繼續經營時,不同意的股東被法律擬制為退股,不需走主動聲明退股程序。

Q6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怎麼認定?

事業目的客觀達成(例如建案完工)或客觀不可能達成(例如市場消失),可作為解散事由。

Q7無限公司怎麼解散?

確認解散事由 → 股東決議達 2/3 → 變更章程或作決議書 → 經濟部商業司辦解散登記 → 進入清算程序。

Q8視為退股的退股金怎麼算?

依公司法第 54 條準用民法合夥規定,以退股時公司財產狀況為基準,建議退股前查帳(第 48 條)後再確認金額。

Q9辦解散登記要多少錢、多久?

解散登記規費約 1,000 元,清算程序視公司資產規模從 3 個月到數年不等,會計師清算費用 5-30 萬起跳。

Q10怎麼證明事業已不能成就?

市場數據、營業淨利連續虧損紀錄、產業政策變動證明、合作夥伴退出證據等客觀資料。

Q11公司法 71 vs 第 11 條(聲請法院解散)哪個快?

71 條股東決議解散較快(決議當日生效),第 11 條法院裁定要走訴訟需數月至年餘,但僵局狀態下可能是唯一出路。

Q12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解散事由差在哪?

無限公司適用第 71 條七款,有限公司適用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但細節有差,股份有限公司另適用第 315-31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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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股東三分之二同意一般解散三分之二全部解散進入清算股東依第 70 條 2 年連帶責任
第二項 繼續經營(第一、二款)章程到期、事業成就全體或部分同意不同意者視為退股,公司續存退股股東 2 年連帶責任
第三項 加入新股東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現有股東同意 + 新股東加入補足人數續經營新股東依第 61 條入股責任
第七款 解散命令或裁判違法或重大事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裁定強制解散依清算程序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41条(持分会社の解散事由)
🇰🇷 韓國상법 제227조(합명회사 해산사유)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0條(公司解散事由)
🇩🇪 德國HGB § 131(Auflösung der Offenen Handelsgesellschaf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5 / L235-1(Dissolution de la SNC)
🇺🇸 美國RUPA § 801(Events causing 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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