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1 條
- 1.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 3.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 4.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1 條列無限公司七款解散事由,含章程約定、事業成就、股東三分之二同意、合併、破產、解散裁判等。
Q · 無限公司想解散,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依公司法第 71 條第一項第三款,無限公司解散需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07 年修法前需全體同意,修法後降低門檻,少數股東不再擁有否決權。但若依第一、二款解散(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或不能成就),第二項允許全體或部分股東同意繼續經營,不同意者視為退股;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時亦可加入新股東續經營。
白話解讀
一間無限公司要怎麼死?這條列了七種死法,但真正有意思的不是死法本身,而是「死到一半可以復活」的機制。章程寫好的到期日到了、事業做不下去了、股東散了,這些看起來都是終局,但第二項開了一個後門:只要剩下的股東願意繼續,不想玩的人可以退股走人,公司照樣活。107年修法前,解散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等於任何一個人都有否決權。修法後降到三分之二,這個門檻的改變直接影響了股東之間的權力結構:你不再需要哄好每一個人才能關門大吉。反過來說,少數股東也不能再靠「我就不同意」來綁架整間公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1 條為無限公司解散事由總則,列七款解散原因:章程所定事由、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三分之二同意(107 年修法前為全體同意)、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命令或裁判。第二項至第四項提供繼續經營機制:第一、二款可由全體或部分股東同意繼續,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四款可加入新股東續經營,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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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個人開的公司,一個人想散一個不想,怎麼辦?▾
無限公司最少要兩個股東,如果你們只有兩人,三分之二門檻實質上就是「兩個人都同意」才能用第三款解散。但你可以走別的路:如果公司已經事實上不營運了,可以主張第二款「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或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第七款加上第 11 條)。
Q2被「視為退股」是什麼意思?退股金怎麼算?▾
當其他股東決定繼續經營而你不同意時,法律直接把你的身份從股東變成退股人。退股結算依公司法第 54 條準用民法合夥的規定,原則上以退股時的公司財產狀況為基準。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公司帳面價值有疑慮,退股前先要求查帳(第 48 條),不要在不清楚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前提下接受對方開的數字。
Q3公司法 7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解散事由總則,列七款解散原因加上三種繼續經營機制。
Q4無限公司七種解散事由是哪七種?▾
章程所定事由、事業成就/不能成就、股東 2/3 同意、股東不足法定人數、合併、破產、解散命令或裁判。
Q5什麼叫「視為退股」?▾
公司選擇繼續經營時,不同意的股東被法律擬制為退股,不需走主動聲明退股程序。
Q6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怎麼認定?▾
事業目的客觀達成(例如建案完工)或客觀不可能達成(例如市場消失),可作為解散事由。
Q7無限公司怎麼解散?▾
確認解散事由 → 股東決議達 2/3 → 變更章程或作決議書 → 經濟部商業司辦解散登記 → 進入清算程序。
Q8視為退股的退股金怎麼算?▾
依公司法第 54 條準用民法合夥規定,以退股時公司財產狀況為基準,建議退股前查帳(第 48 條)後再確認金額。
Q9辦解散登記要多少錢、多久?▾
解散登記規費約 1,000 元,清算程序視公司資產規模從 3 個月到數年不等,會計師清算費用 5-30 萬起跳。
Q10怎麼證明事業已不能成就?▾
市場數據、營業淨利連續虧損紀錄、產業政策變動證明、合作夥伴退出證據等客觀資料。
Q11公司法 71 vs 第 11 條(聲請法院解散)哪個快?▾
71 條股東決議解散較快(決議當日生效),第 11 條法院裁定要走訴訟需數月至年餘,但僵局狀態下可能是唯一出路。
Q12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解散事由差在哪?▾
無限公司適用第 71 條七款,有限公司適用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但細節有差,股份有限公司另適用第 315-31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voting_threshold | exit_path | post_responsibility |
|---|---|---|---|---|
| 第三款 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 一般解散 | 三分之二 | 全部解散進入清算 | 股東依第 70 條 2 年連帶責任 |
| 第二項 繼續經營(第一、二款) | 章程到期、事業成就 | 全體或部分同意 | 不同意者視為退股,公司續存 | 退股股東 2 年連帶責任 |
| 第三項 加入新股東 | 股東不足法定人數 | 現有股東同意 + 新股東加入 | 補足人數續經營 | 新股東依第 61 條入股責任 |
| 第七款 解散命令或裁判 | 違法或重大事由 | 法院或主管機關裁定 | 強制解散 | 依清算程序處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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