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限公司、兩合公司準用(113、115)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