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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76 條(變更組織)

  1. 1.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2. 2.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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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6 條規範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採一票否決制,一人反對即無法成立。

Q · 無限公司可以改成兩合公司嗎?要怎麼變?

依公司法第 76 條,無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兩合公司的程序為:第一,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制),第二,可將一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第三,依第 77 條準用合併程序通知並公告債權人。變更後依第 78 條,原無限責任股東對變更前債務在登記後 2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的股東,每個人都拿自己的全部身家替公司扛債。這種壓力在公司規模變大後會讓人窒息。第76條開了一條轉型通道:全體股東同意後,可以讓一部分股東「降級」為有限責任,公司從無限公司變成兩合公司。兩合公司的結構是一部分人繼續扛無限責任(負責經營),另一部分人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純投資角色)。但門檻極高,「全體股東同意」意味著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做不成。這不是投票可以過半數的事,是每一個股東都必須點頭。第二項還特別提到,即使公司已經走到解散邊緣但經股東決議繼續經營(第71條第3項的情形),照樣可以用這條來變更組織。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6 條為無限公司變更組織之核心程序規範,明定無限公司轉換為兩合公司之路徑: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將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本條採嚴格之「一票否決制」,是台灣公司法人型態轉型體系中股東個人權利保障最強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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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76 條怎麼解讀?

無限公司想變兩合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可讓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

Q2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的程序是什麼?

全體股東書面同意 → 修改章程載明兩合結構 → 依第 77 條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3 個月 → 處理債權人異議 → 向經濟部辦變更登記。

Q3為什麼變更組織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因為無限責任意味著股東以全部身家擔保公司債務,責任結構變更對每個股東影響都是根本性的,立法者選擇保障個人否決權。

Q4公司法第 76 條跟第 76 條之 1 差在哪?

76 條變兩合公司需全體同意(一票否決),76-1 條變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只需三分之二同意,且不同意者可退股。

Q5變更後原本的公司債務怎麼辦?

依第 78 條,原無限責任股東對變更登記前已存在的債務,於變更登記後 2 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保障債權人。

Q6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有什麼限制?

依第 122 條,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業務、不得對外代表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是純投資角色。

Q7如果一個股東堅決反對怎麼辦?

76 條一票否決就是卡死。實務變通:用 76-1 條改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門檻較低且反對者可退股),或先協商反對股東退股後再變更。

Q8變更組織後股權比例怎麼算?

原則上依股東協議重新分配出資與股權,須在章程中明定。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誰當無限責任、誰當有限責任」的角色分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urrent_articlealt_path_76_1alt_path_dissolution
同意門檻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三分之二股東同意需依各原因處理
變更後公司型態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消滅
反對股東處理無法強制(卡死)可請求退股依清算程序受償
原股東舊債責任登記後 2 年內仍連帶(第 78 條)登記後 2 年內仍負責任依清算結果分配
實務難度高(協商成本大)中(多數決+退股)極高(程序複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38条(持分会社の種類変更:合名会社→合資会社)
🇰🇷 韓國상법 제243조-제244조(합명회사에서 합자회사로의 조직변경)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對應條文,合夥企業組織變更另以「合夥企業法」第 64 條規範普通合夥轉有限合夥)
🇩🇪 德國HGB §§ 105 ff. (OHG) i.V.m. §§ 161 ff. (KG);類型轉換實務透過股東協議與合夥契約變更實現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 (SNC) → L222-1 (SCS),組織變更須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902 +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ULPA) § 1102,GP 轉換為 LP 須所有合夥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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