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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76 條(變更組織)

  1. 1.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2. 2.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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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6 條規範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採一票否決制,一人反對即無法成立。

Q · 無限公司可以改成兩合公司嗎?要怎麼變?

依公司法第 76 條,無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兩合公司的程序為:第一,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制),第二,可將一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第三,依第 77 條準用合併程序通知並公告債權人。變更後依第 78 條,原無限責任股東對變更前債務在登記後 2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的股東,每個人都拿自己的全部身家替公司扛債。這種壓力在公司規模變大後會讓人窒息。第76條開了一條轉型通道:全體股東同意後,可以讓一部分股東「降級」為有限責任,公司從無限公司變成兩合公司。兩合公司的結構是一部分人繼續扛無限責任(負責經營),另一部分人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純投資角色)。但門檻極高,「全體股東同意」意味著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做不成。這不是投票可以過半數的事,是每一個股東都必須點頭。第二項還特別提到,即使公司已經走到解散邊緣但經股東決議繼續經營(第71條第3項的情形),照樣可以用這條來變更組織。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6 條為無限公司變更組織之核心程序規範,明定無限公司轉換為兩合公司之路徑: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將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本條採嚴格之「一票否決制」,是台灣公司法人型態轉型體系中股東個人權利保障最強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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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限公司改成兩合公司,原本的債務怎麼辦?

依第 78 條規定,原本的無限責任股東改為有限責任後,對於公司變更前已存在的債務,在變更登記後兩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因為組織變更而受損。內行人提示:這兩年的起算點是「變更登記日」而不是「股東決議日」,中間可能差幾週到幾個月,務必確認登記日期。

Q2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變更,能強制嗎?

不能。第 76 條明確要求全體股東同意,沒有任何例外或多數決條款。如果有人反對,只能透過協商或其他方式處理(例如該股東退股後再變更)。內行人提示:107 年增訂的第 76 條之 1 提供了另一條路,改成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三分之二同意,門檻較低,而且不同意的股東可以退股,反而可能更實際。

Q3公司法第 76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之程序,須全體股東同意。是大陸法系合夥型公司轉型體系中個人權利保護最強的條文之一。

Q4什麼是「全體股東同意」?

每位股東都必須明示同意,不採多數決。實務上需書面文件記錄,口頭同意在訴訟上不構成證明。一人反對整個變更卡死。

Q5兩合公司跟無限公司差在哪?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負無限責任、皆可執行業務;兩合公司分無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對外代表)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不執行業務+不對外代表)。

Q6什麼是「準用第 71 條第 3 項」?

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無限公司有解散事由但經股東決議繼續經營者,公司繼續存續。本條第 2 項允許此類公司同樣可走變更組織路徑。

Q7無限公司怎麼變更為兩合公司?

5 步驟:全體股東書面同意 → 修改章程載明兩合結構 → 通知公告債權人 3 個月(77 條準用合併程序)→ 處理債權人異議 → 向經濟部辦變更登記。

Q8全體股東同意要怎麼證明?

全體股東簽署書面同意書,註明變更內容、生效日期、新章程條文。實務上同意書應由律師或會計師見證並建議公證。口頭同意不算數。

Q9債權人通知公告怎麼做?

依第 77 條準用第 73 至 75 條:對各債權人個別書面通知 + 在主要全國性報紙公告,自最後通知/公告日起至少 3 個月,給債權人提出異議期間。

Q10向經濟部辦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 全體股東同意書 + 修正後章程 + 債權人通知公告證明 + 股東新出資證明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可委託代辦。

Q11公司法 76 vs 76-1 哪個有利?

看股東結構:股東少且同心走 76 條保留兩合彈性;股東多且有歧見走 76-1 條(三分之二同意+反對者退股)。76-1 條於 107 年增訂,是立法者放寬路徑。

Q12公司法 76 vs 公司解散重設差在哪?

76 條變更組織法人格延續、權利義務承受;解散重設則公司消滅、清算、新公司重新設立。76 條成本低但須全員同意;解散重設成本高但無需共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urrent_articlealt_path_76_1alt_path_dissolution
同意門檻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三分之二股東同意需依各原因處理
變更後公司型態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消滅
反對股東處理無法強制(卡死)可請求退股依清算程序受償
原股東舊債責任登記後 2 年內仍連帶(第 78 條)登記後 2 年內仍負責任依清算結果分配
實務難度高(協商成本大)中(多數決+退股)極高(程序複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38条(持分会社の種類変更:合名会社→合資会社)
🇰🇷 韓國상법 제243조-제244조(합명회사에서 합자회사로의 조직변경)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對應條文,合夥企業組織變更另以「合夥企業法」第 64 條規範普通合夥轉有限合夥)
🇩🇪 德國HGB §§ 105 ff. (OHG) i.V.m. §§ 161 ff. (KG);類型轉換實務透過股東協議與合夥契約變更實現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 (SNC) → L222-1 (SCS),組織變更須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902 +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ULPA) § 1102,GP 轉換為 LP 須所有合夥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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