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6 條(變更組織)
- 1.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 2.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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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6 條規範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採一票否決制,一人反對即無法成立。
Q · 無限公司可以改成兩合公司嗎?要怎麼變?
依公司法第 76 條,無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兩合公司的程序為:第一,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制),第二,可將一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第三,依第 77 條準用合併程序通知並公告債權人。變更後依第 78 條,原無限責任股東對變更前債務在登記後 2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的股東,每個人都拿自己的全部身家替公司扛債。這種壓力在公司規模變大後會讓人窒息。第76條開了一條轉型通道:全體股東同意後,可以讓一部分股東「降級」為有限責任,公司從無限公司變成兩合公司。兩合公司的結構是一部分人繼續扛無限責任(負責經營),另一部分人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純投資角色)。但門檻極高,「全體股東同意」意味著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做不成。這不是投票可以過半數的事,是每一個股東都必須點頭。第二項還特別提到,即使公司已經走到解散邊緣但經股東決議繼續經營(第71條第3項的情形),照樣可以用這條來變更組織。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6 條為無限公司變更組織之核心程序規範,明定無限公司轉換為兩合公司之路徑: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將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本條採嚴格之「一票否決制」,是台灣公司法人型態轉型體系中股東個人權利保障最強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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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76 條怎麼解讀?▾
無限公司想變兩合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可讓部分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加入新的有限責任股東。
Q2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的程序是什麼?▾
全體股東書面同意 → 修改章程載明兩合結構 → 依第 77 條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3 個月 → 處理債權人異議 → 向經濟部辦變更登記。
Q3為什麼變更組織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因為無限責任意味著股東以全部身家擔保公司債務,責任結構變更對每個股東影響都是根本性的,立法者選擇保障個人否決權。
Q4公司法第 76 條跟第 76 條之 1 差在哪?▾
76 條變兩合公司需全體同意(一票否決),76-1 條變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只需三分之二同意,且不同意者可退股。
Q5變更後原本的公司債務怎麼辦?▾
依第 78 條,原無限責任股東對變更登記前已存在的債務,於變更登記後 2 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保障債權人。
Q6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有什麼限制?▾
依第 122 條,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業務、不得對外代表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是純投資角色。
Q7如果一個股東堅決反對怎麼辦?▾
76 條一票否決就是卡死。實務變通:用 76-1 條改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門檻較低且反對者可退股),或先協商反對股東退股後再變更。
Q8變更組織後股權比例怎麼算?▾
原則上依股東協議重新分配出資與股權,須在章程中明定。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誰當無限責任、誰當有限責任」的角色分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urrent_article | alt_path_76_1 | alt_path_dissolution |
|---|---|---|---|
| 同意門檻 | 全體股東同意(一票否決) | 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 需依各原因處理 |
| 變更後公司型態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消滅 |
| 反對股東處理 | 無法強制(卡死) | 可請求退股 | 依清算程序受償 |
| 原股東舊債責任 | 登記後 2 年內仍連帶(第 78 條) | 登記後 2 年內仍負責任 | 依清算結果分配 |
| 實務難度 | 高(協商成本大) | 中(多數決+退股) | 極高(程序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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