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8 條
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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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8 條規定無限責任股東改為有限責任後,對公司變更組織前之債務,於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Q · 公司從無限改成有限後,原股東的個人責任就消失了嗎?
依公司法第 78 條,無限責任股東依第 76 條或第 76-1 條改為有限責任後,對於公司變更組織前已存在之債務,自變更登記日起算二年內,仍須以個人財產負連帶無限責任。兩年是法定過渡期,給債權人有時間調整風險評估與保全策略。期間屆滿後個人責任才真正解除,但兩年內已繫屬之訴訟不因期滿而終止。
白話解讀
以為把無限公司改成有限公司,自己就從「全部身家扛債」變成「只賠出資額」了?沒那麼簡單。第78條像一條兩年長的鎖鏈,把你跟公司變更前的舊債綁在一起。規定很直接:你原本是無限責任股東,改為有限責任後,對於公司在變更組織之前就存在的那些債務,從變更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你仍然要用你的個人財產負連帶無限責任。兩年一到,鎖鏈自動斷開。但這兩年裡,如果舊債權人來找你,你不能說「我已經是有限責任股東了」來擋。這條保護的是債權人:他們當初借錢給無限公司,信賴的就是你的個人擔保,你不能用組織變更來甩掉這份信賴。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8 條為無限責任股東組織變更後之過渡期責任規範。當股東依第 76 條(變更為兩合公司)或第 76-1 條(變更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將其責任改為有限責任時,對於組織變更前公司既存之債務,自變更登記日起算二年內,仍須以個人財產負連帶無限責任。此係保護債權人對原始無限責任結構之信賴基礎,避免股東透過單方組織變更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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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78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責任股東改為有限責任後的兩年過渡期連帶責任,保護原債權人對無限責任結構的信賴基礎,自變更登記日起算兩年。
Q2兩年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完成變更登記的當日起算,不是股東決議日也不是章程修改日。可至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精確日期。
Q3兩年期滿後股東就完全沒責任了嗎?▾
是,但前提是兩年內債權人沒有對股東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已繫屬訴訟不受期滿影響。
Q4連帶無限責任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可不先找公司要債,直接向任何一位原無限責任股東請求全額清償,不按出資比例分攤。
Q5如果舊債在兩年內全部清償完了,還有責任嗎?▾
沒有。第 78 條的連帶責任以「變更前債務」為對象,全部清償後就無對象可追。
Q6變更登記後新發生的債務,原股東也要連帶嗎?▾
不用。第 78 條僅限變更登記前已存在的債務,變更後新生債務適用變更後組織型態的有限責任。
Q7債權人沒在兩年內告,能延長嗎?▾
原則不能。兩年是法定的特殊期間,期滿後股東個人連帶責任當然消滅。
Q8股東在兩年內把財產移轉給家人,債權人能撤銷嗎?▾
可以。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權適用,組織變更後立即脫產在法官眼中是高度負面信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hase | shareholder_liability | creditor_recourse | applicable_article |
|---|---|---|---|
| 變更登記前 | 無限責任股東以個人財產負連帶無限責任(公司法 60) | 可直接追訴公司或任一股東個人全額 | 公司法第 60 條 |
| 變更登記後 2 年內 | 對變更前舊債仍負連帶無限責任,新生債務依新型態責任 | 舊債可追股東個人,新債僅限公司資產或出資額 | 公司法第 78 條 |
| 變更登記後滿 2 年 | 個人連帶責任消滅,僅就出資額負責 | 僅能就公司資產或股東出資額追訴 | 公司法(變更後組織型態之責任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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