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6 條之 1: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股東得書面聲明退股。
Q · 無限公司想改成有限公司,但有股東反對怎麼辦?
三分之二同意就能改,反對者書面退股
依公司法第 76 條之 1 第一項,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以人頭計算)即可變更章程,把無限公司改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給不同意的股東一個出口: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拿回相當於公司淨值份額的退股金,不被強迫留在不認同的新結構裡。本條是民國 107 年增訂,專門為了打開無限公司「全體同意才能轉型」的死結。
2018年以前,無限公司要轉型,唯一的選項是變成兩合公司,而且要全體股東同意。很多老公司就這樣被鎖死在無限責任的框架裡,動彈不得。第76條之1是107年新增的脫困條款。它打開了兩個新方向:無限公司可以直接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門檻從「全體同意」降低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不同意的股東不必被迫接受新結構,可以用書面聲明退股,拿回自己的出資。這條同時解決了兩個難題:多數人的轉型需求,和少數人的退場尊嚴。
公司法第 76 條之 1 為民國 107 年新增的無限公司轉型彈性條款,建立兩項核心機制:(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組織轉換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不同意股東享有書面退股權。本條與第 76 條(變更為兩合公司,需全體同意)並列,構成無限公司轉型的雙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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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只規定不同意的股東「得」聲明退股,不是「應」退股。你可以選擇不退股,留在變更後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裡繼續當股東。但你的角色會改變:原本的無限責任變成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內行人提示:留下來時要注意新公司章程對你的股權比例和權利義務怎麼安排,這些細節應該在變更前就談好。
不是。退股金依公司當時的資產負債狀況(淨值)計算你的份額,不是按原始出資額。如果公司這些年增值了,你可能拿回比出資額多的錢;反過來如果虧損,可能拿回更少甚至拿不到。內行人提示:在正式聲明退股前,先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公司法第 48 條股東查閱權),搞清楚退股的數字再做決定。
法律沒有明定總時程,但準用第 73 條的債權人公告期至少需要三個月。加上股東決議、章程修改、退股結算、變更登記等程序,實務上通常需要四到六個月。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忽略了第 73 條的債權人通知義務,漏做的話債權人可以主張組織變更對其不生效力,整個程序可能要重來。
民國 107 年新增的無限公司轉型彈性條款,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變更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反對者享退股權,是 107 年公司法修正的指標性條文之一。
以股東人頭計算,不是出資額比例。三個股東兩個人同意就達標,不管出資是一人 90% 還是各三分之一,這是無限公司同意計算的通則。
變更組織是改變公司型態(無限變有限),法人格延續但責任結構徹底改變。改名稱只是改商業招牌,組織型態與股東責任完全不變。
退股是直接退出公司結構,公司依淨值結算現金給你。出讓出資是把股東地位轉讓給第三人,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公司不直接付款。
盤點股東達三分之二同意 → 起草新章程 → 通知反對股東退股權 → 準用第 73-75 條公告債權人(至少 3 個月)→ 結算退股金 → 辦理變更登記,全程約 4-6 個月。
依公司聲明退股時的資產負債狀況(淨值)計算你的出資份額。公司增值就拿比較多,虧損就拿比較少,可能完全拿不到。實務上應先查會計師簽證的財報。
債權人公告期至少 3 個月(依第 73 條),加上股東決議、章程修改、退股結算、變更登記,實務上通常 4-6 個月。漏做債權人通知會讓變更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先讓對方清楚知道第二項退股權的存在,許多反對不是不想改,是怕被甩掉。再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讓對方確認退股金額。第三才談是否提高退股金或保留股東席位。
76 條(變兩合)需全體同意,門檻高但保留無限責任結構;76-1(變有限/股份有限)只要三分之二,門檻低且徹底改為有限責任。多數實務案件選 76-1。
| 比較面向 | article_76 | article_76_1_to_limited | article_76_1_to_shares |
|---|---|---|---|
| 變更後組織型態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同意門檻 | 全體股東同意 |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
| 不同意股東救濟 | 無書面退股權(全體同意才生效,反對等於阻擋) | 書面聲明退股 | 書面聲明退股 |
| 新股東責任 | 有限責任股東(兩合公司結構) | 以出資額為限 | 以所認股份為限 |
| 適用情境 | 股東達共識且願意保留部分無限責任 | 小規模股東家族企業轉型 | 未來規劃增資、引進外部投資、上市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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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無限公司轉型,允許無限公司可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增訂第一項。 三、無限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者,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無限公司轉型,允許無限公司可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增訂第一項。 三、無限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者,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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