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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77 條

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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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7 條規定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 73 至 75 條合併程序: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三個月、處理異議、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Q · 公司變更組織程序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77 條,公司依第 76 條、第 76 條之 1 變更組織時,準用第 73 條(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三個月)、第 74 條(債權人異議須清償或提供擔保)、第 75 條(變更後公司概括承受權利義務)。三道程序不能跳過,否則組織變更可能被債權人主張對其不生效力,半年的變更工作全部白做。

白話解讀

組織變更不是改個公司名稱那麼簡單。公司從無限公司變成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債權人的權益可能受影響:原本可以追到每個股東的全部身家,改了之後可能只能追到出資額。第77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規定變更組織時必須比照合併的程序走第73至75條:第73條要求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同時公告三個月讓不知道的債權人來主張;第74條規定債權人如果認為變更會損害自己的權益,可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必須清償或提供擔保;第75條確保變更後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不能選擇性甩掉不利的部分。三道關卡,每一道都不能跳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7 條為組織變更程序的準用規定,要求公司依第 76 條、第 76 條之 1 變更組織時,必須踐行與公司合併相同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包含通知公告、異議處理與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三大要件,以避免股東透過變更組織逃避對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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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第 73 到 75 條具體要做哪些事?

三件事:第一,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並公告(讓不知道的債權人也有機會主張),公告期至少三個月。第二,債權人在期限內異議的,公司必須清償或擔保(第 74 條)。第三,變更後的公司概括承受原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第 75 條),不能挑著繼承。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第一步公告,很多公司只做了登報卻漏了個別通知已知債權人,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程序瑕疵。

Q2如果債權人不在公告期限內提出異議,權利就消失了嗎?

不會完全消失。你仍然可以向變更後的公司主張債權,因為第 75 條規定變更後的公司承受全部權利義務。但你會失去阻止組織變更的籌碼,也失去了要求公司在變更前先清償或擔保的優先機會。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根本沒做公告程序就完成變更,你可以主張組織變更對你不生效力,這比在公告期內異議的效果更強。

Q3公司法 77 條是什麼?

公司變更組織時的程序準用條,要求準用第 73 至 75 條合併程序,包含通知公告、異議處理與概括承受三大要件。

Q4「準用」第 73 至 75 條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用語:將合併規定的程序原樣搬到組織變更使用,包含三個月公告、債權人異議、權利義務承受三道機制。

Q5公司組織變更要踐行哪三道程序?

第一,通知公告三個月(§73);第二,處理債權人異議須清償或擔保(§74);第三,變更後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75)。

Q6概括承受是什麼?

變更後公司不分有利不利全盤承受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不能挑著繼承,原本的契約、保證、租賃義務一概帶走。

Q7公司變更組織程序怎麼跑?

股東會決議 → 個別通知已知債權人 → 公報公告三個月 → 處理異議(清償或擔保)→ 經濟部變更登記 → 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Q8債權人通知怎麼做才合法?

個別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 公司所在地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三次,異議期間自公告日起算至少三個月。漏個別通知最容易踩雷。

Q9債權人提異議公司怎麼處理?

依準用第 74 條,公司必須在變更前清償該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沒有第三個選項。否則經濟部不會准予變更登記。

Q10公司變更組織登記要多少時間?

三個月公告期 + 經濟部審核(約 2-4 週)+ 異議處理(如有)= 至少 4 個月起跳,建議預留 6 個月時間規劃。

Q11公司變更組織 vs 公司合併差在哪?

變更組織是同一公司改變型態(法人格延續),合併是兩家以上公司合而為一(其中一家或多家消滅)。程序要求類似但本質不同。

Q12公司法 76 條 vs 76 條之 1 差在哪?

第 76 條規定變更為兩合公司(全體同意),第 76 條之 1 規定變更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三分之二同意),門檻不同但本條都準用合併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merger_caseorganization_change_case
啟動門檻依第 316 條等規定須股東會特別決議第 76 條全體同意 / 第 76 條之 1 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債權人通知公告第 73 條三個月公告第 77 條準用第 73 條同樣三個月
債權人異議處理第 74 條清償或擔保第 77 條準用第 74 條同樣處理
權利義務承受第 75 條概括承受第 77 條準用第 75 條同樣概括承受
公司主體變化原公司消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同一公司延續,僅型態改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75条以下(組織変更)+ 第779条(債権者異議手続)
🇰🇷 韓國상법 제604조~제607조(조직변경 및 채권자 이의절차)
🇨🇳 中國公司法 第175條以下(公司合併分立改制相關規定)
🇩🇪 德國UmwG § 191 ff. (Formwechsel) + § 22 (Gläubigerschutz)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10-6 + L236-14 (transformation et protection des créancier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66 (Conversion) + § 262 (Appraisal rights for creditors and dissen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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