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合約、債權、債務、訴訟全部自動轉移。
Q · 公司合併後,原公司的合約跟債務怎麼辦?
全部由存續或新設公司自動承受
依公司法第 75 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這就是「概括承受」原則:所有合約、應收應付帳款、訴訟、票據、勞動契約、擔保義務一次性自動轉移到新公司,不需要逐筆過戶、不需要債權人個別同意、不需要重簽合約。本條同時為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9 準用)建立法理基礎。
一間公司被合併後消失了。它的合約呢?它欠的錢呢?它名下的專利、商標、不動產呢?這條用一句話解決所有問題:全部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承受。「概括承受」四個字是法律上的一次性打包轉移,不需要逐筆過戶、不需要債權人逐一同意、不需要重新簽約。所有權利和所有義務,好的壞的,資產和負債,全部自動轉移。這是合併制度之所以能運作的基石。沒有這條,每一筆合約都要重新談判,每一個債權人都要個別同意,合併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完成。但這也意味著,如果你是合併後的存續公司,你吃下的不只是對方的資產,還有所有你可能不知道的債務、訴訟、擔保義務。
公司法第 75 條為無限公司合併之概括承受規範,明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承受。本條建立「概括承受」原則,即合併消滅公司的所有法律關係(包括合約、債權債務、訴訟程序、票據義務、勞動契約等)一次性自動轉移至存續或新設公司,無需個別過戶或債權人同意。第 319 條準用至股份有限公司,是台灣公司合併制度的核心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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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依公司法第 75 條,所有權利義務自動由它承受。如果存續公司說「這不關我的事」,拿出本條加上你的債權證明直接寄存證信函。概括承受是法律效果,不需要新公司「同意」或「承認」,它不承認也不影響你的權利。
訴訟繼續進行,存續公司自動成為當事人。法院會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變更當事人名稱。程序上不會因為合併而中斷或重來。如果你是原告,被告公司被合併反而可能對你有利,因為存續公司的資產通常比被合併公司更多,你的判決更容易執行。
規範公司合併之概括承受原則,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一次性全部承受,是合併制度運作的核心法源。
法律上的一次性打包繼受。所有法律關係(合約、債權、債務、訴訟、票據、勞動契約)自動轉移到新公司,不需個別過戶或同意。
包含所有積極面(債權、應收帳款、合約權利、商標專利)與消極面(債務、應付帳款、訴訟、擔保責任、或有負債)的全部法律關係。
概括承受是法律效果一次性全包;個別承受需逐筆讓與、逐筆通知、逐筆同意。概括承受讓合併在實務上才可能完成。
整理債權證明 → 向存續公司寄存證信函 → 確認是否獲 §73 通知(無則加用 §74)→ 拒絕承認則民事訴訟 + 假扣押。
股東會合併決議(§72)→ 公告通知債權人 30 日(§73)→ 處理異議 → 合併登記 → §75 概括承受效力發生。
勞動契約自動移轉至新公司,年資合併計算,原服務年資不歸零。勞基法 §20 配套保障,新公司不能要求重新面試或重簽。
訴訟不因公司消滅而終結。存續公司自動成為當事人,法院裁定變更當事人名稱,訴訟繼續進行,無需重新起訴。
§75 為無限公司合併規定,§319 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準用 §75 原則。實務上多數合併案件適用 §319 但法理基礎在 §75。
合併(§75)權利義務全包;資產收購可挑選資產與負債;分割(§319 之 1)依分割計畫部分移轉。或有負債風險:合併最高,收購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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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遇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遇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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