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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73 條(公司合併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2.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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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II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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