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3 條規定合併程序:應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 30 日以上異議期。
Q · 公司合併時債權人有什麼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公司合併要通知債權人,30日內可提異議
依公司法第 73 條,公司決議合併後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每一位債權人「分別通知」加「公告」,指定至少三十日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提出異議。這 30 天是債權人的黃金窗口:若在期內提出異議,公司必須先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第 74 條),否則合併不能對該債權人生效。
公司合併對股東來說是換老闆或換招牌,但對債權人來說可能是一場災難:你欠我的那間公司突然不見了,變成另一間我從沒聽過的公司。這條就是替債權人裝的煞車機制。合併決議一通過,公司必須做兩件事。第一,立刻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讓所有人看清楚公司合併時的真實財務狀況。第二,通知每一個債權人,而且要公告周知,給至少三十天讓債權人提出異議。這三十天是債權人的黃金窗口:你在這段時間內喊停,公司就必須先還你錢或提供擔保,否則合併不能對你生效(第74條)。90年修法前這個期限是三個月,後來縮短為三十天,加快了合併速度但也壓縮了債權人的反應時間。
公司法第 73 條為公司合併程序中的債權人保護核心條款,規範兩項合併方必須履行的義務:第一項要求合併決議後立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公開財務狀況;第二項要求向每一位債權人「分別通知」並「公告」,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異議期限,賦予債權人在合併生效前提出異議、要求清償或擔保的法定權利。
會。依公司法第75條,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債務。但新公司的償債能力可能跟原公司不同。如果你擔心新公司付不起,收到合併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就要提出異議。異議的效果是公司必須先清償你或提供擔保才能合併。
兩個身份分開處理。作為股東,你對合併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第72條)。作為債權人(例如公司欠你的股東借款),你另外有三十天異議期可以主張。實務上很多小股東兼債權人在合併過程中只關注股權對價,忘了把股東借款也列進談判清單,結果合併完成後這筆錢就變得很難追。
規範公司合併程序的債權人保護條款:合併決議後應編造資產負債表並向債權人通知公告,給予至少 30 日異議期。
通知是對「已知債權人」個別寄發書面;公告是對「不特定債權人」於報紙或法定刊物刊載。兩個都要做,缺一程序有瑕疵。
債權人於合併程序中提出反對的法定權利,效果是公司必須先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繼續合併。
民國 90 年修法縮短:原本是 3 個月(民國 55 年確立),90 年修法配合商業交易加速縮短為 30 日。
1. 盤點所有對該公司債權 2. 計算 30 日期限 3. 以存證信函提出異議 4. 要求清償或擔保 5. 保留所有書面證據。
合併決議當下編造資產負債表 → 對每位已知債權人個別寄發書面通知 → 同時辦理公告 → 指定至少 30 日異議期 → 處理債權人異議。
提出異議本身免費,寄存證信函約 200-500 元。若公司不處理進入訴訟,裁判費依債權金額計(約 1.1%)+ 律師費 5-15 萬。
保留所有跟公司往來文件、信函記錄;查詢公告刊登狀況;提出公司未盡查證已知債權人之證據。可請求調閱公司股東會決議與通知名冊。
73 條適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合併;319 條準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實質保護機制相同,僅適用主體不同。
企業併購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但債權人保護程序的核心精神(通知、公告、異議期)相同,僅程序細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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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併前異議 vs 合併後追償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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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或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其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立法理由一、今資訊發達,交通便利,為利合併時程之簡化,爰予修正第二項指定期限為三十日以上。 二、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又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損害債權人者,自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另資產負債表等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予刪除第三項。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或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今資訊發達,交通便利,為利合併時程之簡化,爰予修正第二項指定期限為三十日以上。 二、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又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損害債權人者,自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另資產負債表等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予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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