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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2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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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無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採全體一致決而非多數決。

Q · 無限公司合併要怎樣才能成立?

全體股東都要同意,少一票就不行

依公司法第 72 條,無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必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注意是「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每一位股東都必須點頭。相比第 71 條解散只需三分之二多數,合併門檻刻意設更高。原因是合併會把股東的無限責任帶進新組織,個人財產直接連動,所以法律給每個股東絕對否決權。

白話解讀

只有十五個字的法條,卻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無限公司要跟別的公司合併,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是每一個人都點頭才行。對比第71條解散只需要三分之二,合併的門檻刻意設得更高。為什麼?因為合併不只是「這間公司結束了」,它意味著你的無限責任可能被帶進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的新組織裡。在無限公司中,每個股東以全部個人財產為公司負責,合併後如果新公司的債務暴增,你的房子、存款都在射程範圍內。所以法律說:這種事,少一個人同意都不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2 條為無限公司合併之程序要件規範,明定無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時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建立全體一致決原則,賦予每位股東對合併案的絕對否決權,目的在於保護無限責任股東之個人財產不被強制延伸至新組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東不同意合併,有辦法強制執行嗎?

不行。公司法第 72 條寫得很死,「全體股東之同意」沒有任何例外。不像解散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數決(第 71 條第三款),合併就是一票否決制。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有股東堅持不同意,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操作是先處理那位股東的退股,等他離開後再推動合併。繞路走,但這是唯一合法的路。

Q2無限公司跟有限公司合併可以嗎?

可以。公司法並未限制合併對象的公司類型。但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類型會影響股東的責任形態。如果你原本是無限責任股東,合併後的新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你的責任型態會因此改變。內行人提示:合併後的組織型態選擇,才是這場交易最核心的談判議題,不只是價格。

Q3公司法第 72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合併之程序要件,要求全體股東同意,採全體一致決而非多數決。每位股東握有絕對否決權。

Q4無限公司合併的全體同意是什麼意思?

每一位現任登記股東都必須親自表示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少一票合併案就無法成立。

Q5為什麼無限公司合併門檻這麼高?

因為合併會把股東的無限責任帶進新組織,個人財產直接承擔新公司債務,法律給每位股東絕對否決權保護身家。

Q6公司合併跟解散差在哪?

合併是兩家併一家、權利義務概括承受;解散是清算分錢散夥。合併需全體同意,解散只需三分之二多數。

Q7無限公司合併程序怎麼跑?

確認所有股東 → 對方公司盡職調查 → 全體股東書面同意 → 通知債權人 30 日異議期 → 辦理合併登記。

Q8怎麼確認所有股東都同意?

取得每位股東書面同意書,附明確合併條件,並保留簽章正本以利後續登記與爭議舉證。

Q9公司合併要花多少錢?

合併登記規費、律師費 5-20 萬起、會計師盡職調查 5-15 萬、公告費約 1-3 萬,視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所有股東都同意了?

書面同意書正本是金本位證據,公司會議紀錄為輔,口頭同意舉證困難實務不採。

Q11公司法 72 條 vs 71 條三分之二門檻差在哪?

71 條解散用三分之二多數決,72 條合併用全體同意。差別在於合併會延伸個人責任到新組織,風險遠大於解散。

Q12無限公司合併 vs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6 條)差在哪?

無限公司要 100% 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差異在於股東責任形態與個人財產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hresholdrationale
無限公司合併(本條 72 條)全體股東同意(100%)保護無限責任股東個人財產免被強制帶入新組織
無限公司解散(71 條第三款)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解散後清算分錢,風險低於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6 條)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股東責任有限,門檻不需要 100%
有限公司合併(113 條準用)全體股東同意股東人數少,仍要求全體同意

threshold

無限公司合併(本條 72 條)
全體股東同意(100%)
無限公司解散(71 條第三款)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6 條)
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
有限公司合併(113 條準用)
全體股東同意

rationale

無限公司合併(本條 72 條)
保護無限責任股東個人財產免被強制帶入新組織
無限公司解散(71 條第三款)
解散後清算分錢,風險低於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6 條)
股東責任有限,門檻不需要 100%
有限公司合併(113 條準用)
股東人數少,仍要求全體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793条(持分会社の合併契約等の承認)— 合名会社の合併には総社員の同意が必要
韓國상법 제230조(합명회사 합병에 관한 총사원의 동의)
中國中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決議程序;中國公司法主要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架構,未設無限公司專章
德國HGB § 105 ff. iVm UmwG §§ 39 ff. — Verschmelzung der OHG erfordert grundsätzlich Zustimmung aller Gesellschaf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36-1 et suivants — Fusion des sociétés en nom collectif requiert le consentement unanime des associés
美國RUPA § 901-907 — Partnership merger requires consent of all partners absent contrary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解散後之財產,除經股東之決議定有清算人外,應由全體股東清算。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解散後之財產,除經股東之決議定有清算人外,應由全體股東清算。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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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