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無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採全體一致決而非多數決。
Q · 無限公司合併要怎樣才能成立?
全體股東都要同意,少一票就不行
依公司法第 72 條,無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必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注意是「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每一位股東都必須點頭。相比第 71 條解散只需三分之二多數,合併門檻刻意設更高。原因是合併會把股東的無限責任帶進新組織,個人財產直接連動,所以法律給每個股東絕對否決權。
只有十五個字的法條,卻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無限公司要跟別的公司合併,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是每一個人都點頭才行。對比第71條解散只需要三分之二,合併的門檻刻意設得更高。為什麼?因為合併不只是「這間公司結束了」,它意味著你的無限責任可能被帶進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的新組織裡。在無限公司中,每個股東以全部個人財產為公司負責,合併後如果新公司的債務暴增,你的房子、存款都在射程範圍內。所以法律說:這種事,少一個人同意都不行。
公司法第 72 條為無限公司合併之程序要件規範,明定無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時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建立全體一致決原則,賦予每位股東對合併案的絕對否決權,目的在於保護無限責任股東之個人財產不被強制延伸至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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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公司法第 72 條寫得很死,「全體股東之同意」沒有任何例外。不像解散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數決(第 71 條第三款),合併就是一票否決制。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有股東堅持不同意,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操作是先處理那位股東的退股,等他離開後再推動合併。繞路走,但這是唯一合法的路。
可以。公司法並未限制合併對象的公司類型。但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類型會影響股東的責任形態。如果你原本是無限責任股東,合併後的新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你的責任型態會因此改變。內行人提示:合併後的組織型態選擇,才是這場交易最核心的談判議題,不只是價格。
規範無限公司合併之程序要件,要求全體股東同意,採全體一致決而非多數決。每位股東握有絕對否決權。
每一位現任登記股東都必須親自表示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少一票合併案就無法成立。
因為合併會把股東的無限責任帶進新組織,個人財產直接承擔新公司債務,法律給每位股東絕對否決權保護身家。
合併是兩家併一家、權利義務概括承受;解散是清算分錢散夥。合併需全體同意,解散只需三分之二多數。
確認所有股東 → 對方公司盡職調查 → 全體股東書面同意 → 通知債權人 30 日異議期 → 辦理合併登記。
取得每位股東書面同意書,附明確合併條件,並保留簽章正本以利後續登記與爭議舉證。
合併登記規費、律師費 5-20 萬起、會計師盡職調查 5-15 萬、公告費約 1-3 萬,視複雜度而定。
書面同意書正本是金本位證據,公司會議紀錄為輔,口頭同意舉證困難實務不採。
71 條解散用三分之二多數決,72 條合併用全體同意。差別在於合併會延伸個人責任到新組織,風險遠大於解散。
無限公司要 100% 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差異在於股東責任形態與個人財產風險。
| scenario | threshold | rationale |
|---|---|---|
| 無限公司合併(本條 72 條) | 全體股東同意(100%) | 保護無限責任股東個人財產免被強制帶入新組織 |
| 無限公司解散(71 條第三款) |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 解散後清算分錢,風險低於合併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16 條) | 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 | 股東責任有限,門檻不需要 100% |
| 有限公司合併(113 條準用) | 全體股東同意 | 股東人數少,仍要求全體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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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公司解散後之財產,除經股東之決議定有清算人外,應由全體股東清算。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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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公司解散後之財產,除經股東之決議定有清算人外,應由全體股東清算。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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