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 74 條規定,合併未通知或未處理債權人異議者,合併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
Q · 公司合併沒通知我,這場合併還算數嗎?
對你不算數,可主張對你不生效力
依公司法第 74 條,合併公司未依第 73 條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也不提供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意思是合併在整體上仍有效,但對被忽略的你個別不生效力,你可繼續以原公司為對象主張債權。實務上會以存證信函啟動,必要時對原公司清算人或合併後存續公司提起給付之訴。
第73條規定了公司合併時必須通知債權人、公告、給異議期限。那如果公司根本不做這些事呢?這條就是答案:合併不能對抗債權人。注意用詞,不是「合併無效」,而是「不得對抗」。這個法律效果的精準度很重要。合併在股東之間可能仍然有效,但對你這個被忽略的債權人來說,你可以當作合併沒發生過。原來欠你錢的那間公司,在法律上對你而言還「活著」。你可以繼續對它主張債權,而不是被迫去找一間你根本不認識的新公司要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債權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公司既不還錢也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你說了不行,公司當耳邊風,那合併的效力就被擋在你面前。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合併程序若違反前條對債權人之通知公告義務、或對已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未為清償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者,此合併程序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建立合併交易安定性與個別債權人保護間的精準折衷。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公司法第 75 條,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債務。新公司不能說「那是以前的事」來拒絕。如果你同時沒被通知合併,還可以依第 74 條主張合併對你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手上留著跟原公司的合約、發票、對帳單,這些文件在合併後會變成你最重要的武器。
白話說就是:合併這件事對你來說不存在。你可以繼續把原公司當作還活著的對象來主張債權。實際操作上,法院會認為合併程序因為沒通知你(或不處理你的異議)而對你不發生效力,你的請求對象可以是原公司的清算人或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內行人提示:通常你兩邊都告比較保險,因為原公司可能已經沒有實際資產了,最終還是要向存續公司求償。
建立合併程序瑕疵時的債權人個別救濟機制,是合併程序鏈最後一道防線。
無效是整體推翻、不得對抗是對特定人個別不生效力。74 條用後者保護程序瑕疵的受害人但不推翻整場交易。
依第 73 條,合併決議後公司應對各債權人個別通知並登報公告,給予指定期限提出異議。
72 條(合併決議)→ 73 條(通知公告)→ 74 條(程序瑕疵效果)→ 75 條(概括承受)四條一鏈。
確認未通知事實 → 發存證信函援引 74 條 → 雙線對原公司+存續公司主張 → 必要時訴訟+假扣押。
援引 74 條主張不得對抗,同時對存續公司起訴請求清償,可同步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證明你的債權存在 + 未收到合併通知(或異議未獲處理),公司則需反證已依法通知或清償。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8-20 萬起跳,可同步聲請假扣押費另計。
並用最有利。74 給你否認合併的選擇權、75 確保存續公司必須承受。雙線並行才是內行做法。
74 針對合併程序瑕疵、無需證明詐害意思。244 針對一般財產處分、要證明詐害意思。74 門檻較低。
| 比較面向 | article_74 | article_75 |
|---|---|---|
| 法律效果 | 對個別債權人不生對抗效力(合併本身仍有效) |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
| 適用主體 | 被忽略或異議未獲處理的個別債權人 | 所有債權人(不分通知與否) |
| 主張方式 | 以原公司為對象繼續主張債權 | 直接以存續公司為對象主張承受債務 |
| 舉證重點 | 未通知 / 異議未處理之事實 | 原債權存在 + 合併事實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不能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立法理由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且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而損害債權人者,自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爰予刪除第二項。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不能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且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而損害債權人者,自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爰予刪除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