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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4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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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 74 條規定,合併未通知或未處理債權人異議者,合併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

Q · 公司合併沒通知我,這場合併還算數嗎?

對你不算數,可主張對你不生效力

依公司法第 74 條,合併公司未依第 73 條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也不提供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意思是合併在整體上仍有效,但對被忽略的你個別不生效力,你可繼續以原公司為對象主張債權。實務上會以存證信函啟動,必要時對原公司清算人或合併後存續公司提起給付之訴。

白話解讀

第73條規定了公司合併時必須通知債權人、公告、給異議期限。那如果公司根本不做這些事呢?這條就是答案:合併不能對抗債權人。注意用詞,不是「合併無效」,而是「不得對抗」。這個法律效果的精準度很重要。合併在股東之間可能仍然有效,但對你這個被忽略的債權人來說,你可以當作合併沒發生過。原來欠你錢的那間公司,在法律上對你而言還「活著」。你可以繼續對它主張債權,而不是被迫去找一間你根本不認識的新公司要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債權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公司既不還錢也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你說了不行,公司當耳邊風,那合併的效力就被擋在你面前。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合併程序若違反前條對債權人之通知公告義務、或對已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未為清償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者,此合併程序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建立合併交易安定性與個別債權人保護間的精準折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併後新公司不承認原公司欠我的錢,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75 條,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債務。新公司不能說「那是以前的事」來拒絕。如果你同時沒被通知合併,還可以依第 74 條主張合併對你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手上留著跟原公司的合約、發票、對帳單,這些文件在合併後會變成你最重要的武器。

Q2「不得對抗」到底是什麼意思?實際操作上呢?

白話說就是:合併這件事對你來說不存在。你可以繼續把原公司當作還活著的對象來主張債權。實際操作上,法院會認為合併程序因為沒通知你(或不處理你的異議)而對你不發生效力,你的請求對象可以是原公司的清算人或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內行人提示:通常你兩邊都告比較保險,因為原公司可能已經沒有實際資產了,最終還是要向存續公司求償。

Q3公司法第 74 條是什麼?

建立合併程序瑕疵時的債權人個別救濟機制,是合併程序鏈最後一道防線。

Q4「不得對抗」跟「無效」差在哪?

無效是整體推翻、不得對抗是對特定人個別不生效力。74 條用後者保護程序瑕疵的受害人但不推翻整場交易。

Q5什麼叫合併通知公告義務?

依第 73 條,合併決議後公司應對各債權人個別通知並登報公告,給予指定期限提出異議。

Q6公司合併程序鏈包含哪幾條?

72 條(合併決議)→ 73 條(通知公告)→ 74 條(程序瑕疵效果)→ 75 條(概括承受)四條一鏈。

Q7沒收到合併通知要怎麼主張權利?

確認未通知事實 → 發存證信函援引 74 條 → 雙線對原公司+存續公司主張 → 必要時訴訟+假扣押。

Q8異議後公司不理我怎麼辦?

援引 74 條主張不得對抗,同時對存續公司起訴請求清償,可同步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9主張不得對抗要證明什麼?

證明你的債權存在 + 未收到合併通知(或異議未獲處理),公司則需反證已依法通知或清償。

Q10訴訟費用大概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8-20 萬起跳,可同步聲請假扣押費另計。

Q11公司法 74 vs 75 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並用最有利。74 給你否認合併的選擇權、75 確保存續公司必須承受。雙線並行才是內行做法。

Q12公司法 74 vs 民法 244 詐害行為撤銷權差在哪?

74 針對合併程序瑕疵、無需證明詐害意思。244 針對一般財產處分、要證明詐害意思。74 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74article_75
法律效果對個別債權人不生對抗效力(合併本身仍有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適用主體被忽略或異議未獲處理的個別債權人所有債權人(不分通知與否)
主張方式以原公司為對象繼續主張債權直接以存續公司為對象主張承受債務
舉證重點未通知 / 異議未處理之事實原債權存在 + 合併事實

article_74

法律效果
對個別債權人不生對抗效力(合併本身仍有效)
適用主體
被忽略或異議未獲處理的個別債權人
主張方式
以原公司為對象繼續主張債權
舉證重點
未通知 / 異議未處理之事實

article_75

法律效果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適用主體
所有債權人(不分通知與否)
主張方式
直接以存續公司為對象主張承受債務
舉證重點
原債權存在 + 合併事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789条・第799条・第810条(債権者異議手続)
韓國상법 제232조(회사 합병 시 채권자 보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176条(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
德國Umwandlungsgesetz (UmwG) § 22(Gläubigerschutz bei Verschmelz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6-14(Opposition des créanciers en cas de fus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61 /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1.07(Effect of merger; creditor remedies via fraudulent transfer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不能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立法理由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且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而損害債權人者,自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爰予刪除第二項。

(0181207 制定)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不能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且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而損害債權人者,自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爰予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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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