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4 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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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 74 條規定,合併未通知或未處理債權人異議者,合併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
Q · 公司合併沒通知我,這場合併還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 74 條,合併公司未依第 73 條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也不提供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意思是合併在整體上仍有效,但對被忽略的你個別不生效力,你可繼續以原公司為對象主張債權。實務上會以存證信函啟動,必要時對原公司清算人或合併後存續公司提起給付之訴。
白話解讀
第73條規定了公司合併時必須通知債權人、公告、給異議期限。那如果公司根本不做這些事呢?這條就是答案:合併不能對抗債權人。注意用詞,不是「合併無效」,而是「不得對抗」。這個法律效果的精準度很重要。合併在股東之間可能仍然有效,但對你這個被忽略的債權人來說,你可以當作合併沒發生過。原來欠你錢的那間公司,在法律上對你而言還「活著」。你可以繼續對它主張債權,而不是被迫去找一間你根本不認識的新公司要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債權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公司既不還錢也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你說了不行,公司當耳邊風,那合併的效力就被擋在你面前。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合併程序若違反前條對債權人之通知公告義務、或對已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未為清償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者,此合併程序對該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建立合併交易安定性與個別債權人保護間的精準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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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什麼?▾
合併程序瑕疵時,合併對被忽略債權人個別不生對抗效力。
Q2「不得對抗」是什麼意思?▾
合併本身有效但對你不生效力,你可當原公司還活著主張債權。
Q3我沒收到合併通知怎麼辦?▾
立刻發存證信函主張合併對你不生效力,並同步向存續公司請求清償。
Q4合併程序瑕疵會讓合併無效嗎?▾
不會。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個別債權人,整體合併仍有效。
Q5異議後公司不理我,可以怎麼做?▾
主張合併對你不生效力,並向法院起訴,可同時聲請假扣押。
Q6公司法 74 跟 75 條怎麼配合?▾
74 條讓你能否認合併、75 條讓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債務,你可雙線並行。
Q7主張不得對抗有時效嗎?▾
本條無時效,但債權本身仍適用消滅時效(民法 125 條 15 年)。
Q8小額債權人會被公司忽略嗎?▾
實務常見,但越小額越要主動主張不得對抗以保留救濟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74 | article_75 |
|---|---|---|
| 法律效果 | 對個別債權人不生對抗效力(合併本身仍有效) |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
| 適用主體 | 被忽略或異議未獲處理的個別債權人 | 所有債權人(不分通知與否) |
| 主張方式 | 以原公司為對象繼續主張債權 | 直接以存續公司為對象主張承受債務 |
| 舉證重點 | 未通知 / 異議未處理之事實 | 原債權存在 + 合併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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