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4 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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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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