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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 42–5514

45執行業務權
  1.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2. 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46業務執行之方法
  1.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2.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50償還與賠償請求權
  1.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2. 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
53挪用公款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54競業之限制
  1. 股東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3.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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