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8 條規定,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得隨時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Q · 我投資無限公司但不參與經營,可以查帳嗎?
可以。公司法 48 條給你隨時查帳的權利
依公司法第 48 條,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三個關鍵:第一「隨時」不需理由不需預約;第二查閱範圍涵蓋所有財產相關文件不限於整理過的報表;第三質詢權與查閱權是兩個獨立權利。執行業務股東拒絕或拖延構成違法,可為股東提起訴訟或聲請解散公司的法律基礎。
你出了錢,但不參與公司經營,每天看著執行業務的股東做決定,心裡七上八下卻不知道能管什麼。這條就是你的權杖。它給你三把鑰匙:第一,質詢權,你可以隨時問「公司現在怎樣了」,執行業務的股東必須回答。第二,查閱權,你可以看公司的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是年底才能看,是隨時。第三,「隨時」這兩個字是重點中的重點:不需要理由、不需要預約、不需要說明為什麼要看。因為你的全部身家都綁在這間公司上,你有絕對的權利知道你的錢怎麼被用。執行業務的股東如果拒絕你查帳或含糊其辭,這本身就是一個危險信號。
公司法第 48 條為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督權核心條文,賦予出資但不參與經營的股東兩種獨立權利:質詢權(向執行業務股東詢問營業情形)與查閱權(查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本條以「隨時」一詞建立無時間限制的知情權架構,是無限責任制度下保護出資人的關鍵防火牆,也是台灣合夥型商業組織透明度規範的母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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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沒做完不是拒絕的理由。查閱權涵蓋「原始文件」:銀行對帳單、發票收據、合約、出貨單,這些不需要整理就可以查看。對方只讓你看「整理好的」報表,等於讓你看經過篩選的版本。實務上若對方持續拖延超過兩週,發一封存證信函載明「依公司法第 48 條行使查閱權,請於文到七日內提供」,這封信除了催告功能,更是日後走法律程序的時間證據。
法條寫的是「查閱」,文義上是「看」。但實務上如果不讓你留存副本,查閱的意義大打折扣。多數法院見解認為,查閱權的目的在於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應包含合理的抄錄或複製。實務建議去查帳的時候帶一個信任的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他能在現場就看出問題,比事後拿回去慢慢研究有效率得多。
規範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督權,含隨時質詢與查閱帳簿兩種獨立權利,是出資但不管事股東保護自己的核心條文。
出資但不參與無限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股東,仍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出於對該責任的保護,法律給予最高規格的知情權。
涵蓋三類:財產文件(合約、發票、收據)、帳簿(總分類帳、銀行對帳單)、表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包含原始憑證不限整理過的報表。
法律明文用「隨時」即排除任何冷卻期、頻率限制、預約程序。執行業務股東不能用「等帳整理好」「等股東會」拖延。
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通知執行業務股東,載明查閱文件範圍與時間,到場查閱並抄錄。書面通知本身是日後法律行動的證據基礎。
發存證信函催告七日內提供。仍拒絕可依公司法 71 條主張經營重大困難聲請解散,或對阻撓造成損害提起民事賠償。
刑法 336 條業務侵占罪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偵辦。另循民事 184 條侵權行為求償,可同步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可以。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股東可委任專業人士陪同或代為查閱,但應出具委任書並有股東本人共同到場較無爭議。
48 條是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109 條是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兩者監督範圍相似但行使界線不同:有限公司更受公司治理形式化規範。
民法 675 條是合夥不執行業務合夥人的監督權,是本條的母法基礎。差別在於合夥沒有法人格,公司有;股東責任結構與訴訟主體有實質差異。
| 比較面向 | scope | form | evidence_value | exercise_method |
|---|---|---|---|---|
| 質詢權 | 公司營業情形 | 口頭詢問即可 | 對方回答經整理過,可能過濾資訊 | 隨時當面或書面詢問 |
| 查閱權 | 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原始文件) | 查看原始紙本或電子檔 | 第一手資料,藏不住東西 | 書面通知後到場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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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及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之行為,認為為公司所為,但自行為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及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之行為,認為為公司所為,但自行為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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