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7 條規定,無限公司變更章程須得全體股東同意,採一致決而非多數決,任一股東反對即無法修章。
Q · 無限公司可以多數決改章程嗎?
不行。要全體股東同意,一人否決就卡死
依公司法第 47 條,無限公司變更章程須得全體股東之同意,採「一致決」而非「多數決」。理由是無限公司股東負連帶無限責任,章程是所有股東以身家背書的根本契約,任何結構性調整都不能由多數壓制少數。即使五位股東中四位贊同,只要一位反對甚至棄權,章程就動不了。這與股份有限公司第 277 條的特別決議(出席三分之二、表決三分之二)形成強烈對比。
公司法裡大部分的決議都是多數決,唯獨這件事不行:改章程,每一個股東都必須同意。為什麼?因為無限公司的章程就是股東之間的根本契約,你當初入夥的條件、出資比例、誰執行業務、利潤怎麼分,全部寫在裡面。改章程等於改契約,而契約精神的核心就是「你不能單方面改規則」。一個股東不同意,哪怕其他四個都同意,章程就改不了。這聽起來很保守,但背後的邏輯很硬:你拿全部身家負無限責任,當初答應的條件不能被其他人用多數決偷換掉。
公司法第 47 條為無限公司章程變更門檻規範,採全體股東同意制(一致決),任何結構性章程調整須經全部股東積極同意,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多數決或特別決議模式形成體系性區隔,體現無限責任與股東否決權之對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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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態在法律上不等於同意。全體同意要的是積極的意思表示,沉默不代表同意。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章程已經實質變更且該股東長期按照新內容執行業務而未反對,法院可能認定為默示同意。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確保修章有效,用書面通知每一個股東,限期回覆,把他的回覆或不回覆的事實都保留下來。
兩人公司的全體同意門檻等於雙方都要同意,一個人就能卡死另一個人。如果僵局無解,你有三條路:一是協商退夥條件(公司法第 55 條),二是聲請法院解散(第 71 條),三是雙方各讓一步找到折中方案。內行人提示:兩人無限公司是結構上最脆弱的商業組織,因為任何一方都有完全的否決權。如果你正打算跟一個人合夥開無限公司,認真考慮改成有限公司,表決機制會靈活很多。
規範無限公司章程變更須全體股東同意,採一致決,是無限責任與股東否決權對應原理的核心條文。
每位股東都要積極表示同意,棄權、沉默都不算數。要求 100% 一致決,與多數決完全不同。
無限公司股東之間的根本契約,記載出資、執行業務、利潤分配、營業項目等核心事項,所有股東以身家背書。
無限公司要全體同意(100%),股份有限公司要特別決議(出席 2/3 + 表決 2/3),門檻差距巨大。
草擬修章內容 → 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 取得全體書面同意 → 編製紀錄 → 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每位股東親簽同意書並註明日期,未到場者出具書面授權。LINE 群組確認、口頭同意舉證難度極高。
登記規費依資本額計算(每 4,000 元 1 元,最低 1,000 元),加上代辦律師或會計師費約 5,000 至 15,000 元。
先協商實質問題;無解可依第 55 條協商退夥,或依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聲請法院解散。
47 條(無限公司)要 100% 同意,113 條(有限公司)要表決權 2/3 以上。47 條嚴格得多。
47 條全體同意,277 條特別決議(出席 2/3、表決 2/3)。前者一人否決,後者可多數壓制少數。
| item | threshold | legal_basis |
|---|---|---|
| 無限公司章程變更 | 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法 § 47 |
| 有限公司章程變更 | 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 公司法 § 113 |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 | 出席 2/3 + 表決 2/3 特別決議 | 公司法 § 277 |
| 兩合公司章程變更 | 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法 § 115 準用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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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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