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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46 條(業務執行之方法)

  1. 1.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2. 2.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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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6 條規範無限公司業務執行:業務執行採過半數同意、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任一執行股東異議即停。

Q · 合夥人單獨做了決定,其他人能喊停嗎?

依公司法第 46 條第 2 項但書,執行業務股東就通常事務雖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股東一人提出異議時即應停止執行。異議權門檻僅需一人,這是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價:股東以全部身家擔保債務,任何一人覺得不對勁就有權踩煞車。重大業務則回歸第 1 項過半數決。

白話解讀

三個合夥人一起開餐廳,菜單要換、裝潢要改、供應商要換,誰說了算?如果你以為「大家一起做事就大家一起決定」,你只對了一半。第一項說的是「大事」:業務執行的決策,過半數同意就走。三個人執行業務,兩個人點頭就能動。但第二項才是真正影響你每天工作節奏的規則:日常瑣事(叫貨、排班、回覆客戶),每個執行業務的股東都可以自己決定,不用開會、不用投票、不用等別人。這是效率條款,讓公司不會因為小事卡死。但這裡藏了一個煞車機制:只要有任何一個執行業務的股東喊停,你就必須停。不是過半數反對才停,是一個人反對就停。這個設計的意思很清楚:日常放手讓人做,但異議權門檻極低,防止任何一個人用「這只是小事」當藉口搞出大問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6 條規範無限公司業務執行方法,建立雙軌決策制度:業務之執行採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第 1 項);通常事務得單獨執行,惟其餘執行業務股東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第 2 項)。是無限公司日常治理的核心程序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無限公司的業務執行?

由章程指定的執行業務股東負責,重大事項過半數同意、通常事務可單獨執行但設一人異議停止機制。

Q2通常事務和重大業務怎麼分?

法律無定義,由章程約定或實務判斷,常以金額、影響範圍、是否屬日常營運為界。

Q3異議權怎麼行使?

口頭、書面、訊息皆可,但建議留書面證據;行使後執行股東應立即停止執行。

Q4違反異議仍繼續執行會怎樣?

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依公司法第 45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他股東亦得追究。

Q5不執行業務股東有異議權嗎?

沒有。本條異議權僅屬執行業務股東,非執行股東的監督權見公司法第 48 條。

Q6三人用 LINE 訊息決議算數嗎?

算。無限公司無正式議事程序要求,但建議保留完整對話紀錄作為決議證據。

Q7執行業務股東能否分工負責?

可。章程或股東決議可明定各執行股東職務分工,但分工內事項仍適用本條規範。

Q8違反過半數決定的對外行為效力?

對內無效(其他股東可追究責任),對外若涉代表行為且第三人善意則交易仍有效(公司法第 56、58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jority_ruleindividual_with_veto
決策範圍業務之執行(重大事項)通常事務(日常營運)
門檻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單獨執行;任一執行股東異議即停
煞車機制經多數決後生效一人異議即停(門檻最低)
立法目的重大決策需審慎兼顧效率與股東自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590 条(持分会社の業務執行)
🇰🇷 韓國상법 제200조(합명회사 업무집행)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合伙事务執行)
🇩🇪 德國HGB §§ 114-116(OHG Geschäftsfüh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4(gérance SNC)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401(partner's rights i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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