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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45 條(執行業務權)

  1. 1.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2. 2.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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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無限公司全體股東預設有執行業務權利與義務,但章程得指定一人或數人執行,且執行業務股東半數以上須在國內有住所。

Q · 無限公司股東誰能做決定?章程可以指定嗎?

依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無限公司預設每位股東都有執行業務的權利與義務,但章程可訂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專門負責執行。第 2 項另要求執行業務股東半數以上必須在國內有住所,避免負責人都跑去海外導致債權人追訴無門。出資多少在這條完全不影響發言權,這跟「誰出錢誰說了算」的直覺完全相反。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有一個跟股份有限公司截然不同的預設值:每個股東都是老闆。不是「出錢最多的人是老闆」,不是「最有經驗的人是老闆」,是全部的人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這聽起來很民主,但在實務上經常是災難的起點。三個股東對同一件事有三種意見,公司就癱瘓了。所以但書開了一條路:章程可以指定一個人或幾個人專門負責執行業務,其他人退居幕後。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踩過的坑:被指定執行業務的股東,半數以上必須在國內有住所。你的合夥人長期住在國外遙控公司?如果他是唯一的執行業務股東,這條直接擋住他。這個限制的目的很明確:無限公司股東對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如果執行業務的人都在海外,債權人根本找不到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5 條為無限公司業務執行權的核心規範,建立「全體股東執行為原則、章程指定為例外」的雙軌結構,並透過國內住所要求確保債權人對執行業務股東的可追究性,是無限公司內部治理與對外責任連結的關鍵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限公司股東誰可以執行業務?

依公司法第 45 條,預設全體股東都有執行業務權,但章程可指定一人或數人擔任執行業務股東。

Q2章程沒指定執行業務股東會怎樣?

每位股東都有平等執行業務權,決策可能因意見不一陷入僵局,須依第 46 條過半數同意機制處理。

Q3執行業務股東一定要住在台灣嗎?

不是全部,但半數以上必須在國內有住所,這是為了確保債權人能追究責任。

Q4非執行業務股東有什麼權利?

依第 48 條,仍享有監察權,可隨時查閱公司帳簿與營業情形,不能被剝奪知情權。

Q5執行業務股東越權怎麼辦?

其他股東可依第 46 條提出異議停止行為,嚴重時依第 67 條提除名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Q6出資最多的股東是不是決策者?

不是。無限公司每位股東執行業務權平等,出資金額不影響經營決策權,除非章程另有約定。

Q7執行業務股東可以對外簽約嗎?

原則上可以。依第 56 條,章程未另行限制時,執行業務股東當然有對外代表權。

Q8可以章程指定一個人全權執行嗎?

可以,但建議至少指定兩人並約定替補機制,避免唯一執行人出狀況時公司陷入經營真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ll_shareholders_executedesignated_executors
預設值全體股東均有執行權僅章程指定者執行
決策效率低,意見分歧易僵局高,責任人明確
對外代表全體均有代表權(§56)僅執行業務股東有
其他股東救濟可參與決策直接介入監察權(§48)+ 除名(§67)
適用情境股東少且全體積極參與股東多或有投資型股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590 条(合名会社の業務の執行)
🇰🇷 韓國상법 제200조(합명회사 업무집행권)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26 條(合伙人的執行事務權)
🇩🇪 德國HGB § 114(Geschäftsführungspflicht der OHG-Gesellschaft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3 et seq.(gérance de la SNC)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401(f)(equal management rights of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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