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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44 條(債權抵作股本)

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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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後,債權到期收不回來時應由該股東補繳,公司因此受損還須負賠償責任。

Q · 用債權抵作股本,債權收不回來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44 條,股東若以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抵作股本,當該債權到期客觀上不能受清償時,該股東須補繳對應金額的現金;如公司因此受到額外損害(例如因帳面資本虛胖而對外借貸、或做出超過實際能力的經營決策),該股東另負損害賠償責任。補繳是底線,賠償沒有上限。

白話解讀

公司欠你一百萬,你說「不用還了,直接算成我的出資額」。聽起來很聰明:債權變股權,一舉兩得。但法律在這裡埋了一顆地雷。如果這筆債權到期後收不回來(例如公司的債務人跑了、或債權本身有瑕疵),你不能聳聳肩說「那就當作沒出資」。你必須自掏腰包補繳等額的現金。不只如此,如果公司因為你這筆「空頭出資」受到損害(例如因為帳面資本虛胖做了錯誤的經營判斷),你還要額外賠償。這條存在的邏輯很明確:出資是對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承諾。你承諾出一百萬,不管你用什麼形式兌現,最終的責任就是一百萬。債權抵股本只是換了一種付款方式,不是打折的出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4 條為非現金出資中「債權抵作股本」的補繳責任條款,規範股東以對公司或第三人之債權作為出資的法律效果。當該債權到期客觀上不能受清償時,出資股東須以現金補繳對應的股本金額;公司若因資本不實受有額外損害,該股東另負賠償責任,構成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實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4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後,債權到期不能受清償時的補繳與賠償責任,是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實踐。

Q2債權抵股本後債權收不回來怎麼辦?

該股東須補繳對應金額的現金,公司若因此受有損害還要負額外賠償責任,補繳沒有上限抗辯。

Q3補繳金額怎麼算?

以當初抵作股本的金額為準,不是補債權面額。如有折價,補折價後的股本金額。

Q4什麼叫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

包括債務人破產、逃匿、明確拒絕給付或催告後不履行,重點是到期日已過且客觀上無法如期收回。

Q5公司怎麼要求股東補繳?

公司應書面催告該股東限期補繳,存證信函送達後仍不履行可訴請法院強制履行並請求損害賠償。

Q6拒絕補繳的法律後果?

公司可訴請法院強制履行,並主張因資本不實所受損害;嚴重者依第 67 條主張除名。

Q7公司法 44 條跟 43 條差在哪?

43 條規範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的章程登載要求,44 條規範債權出資的補繳責任,前者管程序、後者管風險分配。

Q8債轉股之後股東責任會變重嗎?

會。原本只是債權人最多損失債權金額;轉股本後,債權落空你要補繳,公司因此受損還要賠,受償順位也降到清算最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1_para_1_item_5art_43art_44
出資形式現金以外財產(不動產、設備、智財)勞務或其他權利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
章程要求須於章程載明估價標準須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辦理須經其他股東同意且章程登載
出資不實的責任估價過高時補繳差額勞務未能履行時補繳債權到期收不回時補繳 + 公司因之受損則賠償
風險承擔估價爭議履行能力爭議債務人清償能力爭議
實務常見場景技術股、不動產入股創辦人勞務、專利使用權債權人轉股東(debt-to-equity swap)、股東貸款轉股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213 条(出資された財産等の価額が不足する場合の取締役等の責任)+ 第 207 条(現物出資の検査役)
🇰🇷 韓國상법 제 305 조 / 제 295 조(출자의 이행과 부족액 보전책임)
🇨🇳 中國公司法 第 30 條(出資不實的差額填補責任)+ 第 200 條
🇩🇪 德國AktG § 27 + § 36a(Sachgründung 現物出資)/ GmbHG § 19 Abs. 4 + § 9(Differenzhaf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3-9 / L. 225-8(apport en nature et responsabilité de l'évaluation)
🇺🇸 美國MBCA § 6.21(Issuance of Shares)+ Delaware GCL § 152-153(consideration for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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