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2 條(業務執行之依據)
- 1.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 2.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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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52條規定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應依法令、章程、股東決定執行業務,違反致公司受損者應負個人賠償責任。
Q · 執行業務股東越權做決定,要自己賠錢嗎?
依公司法第52條,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必須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執行業務。違反這三道規範並造成公司損害時,必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無限公司股東對外負無限責任,此處對內賠償也可及於個人全部財產,不是用公司資產賠。
白話解讀
權力從來都不是免費的。無限公司裡,執行業務的股東手上握著公司的方向盤,能做的事情非常多:簽約、調度資金、決定營運策略。但這個方向盤有一條看不見的軌道限制著它:法令、章程、股東決定,這三道柵欄缺一不可。第一道「法令」是國家畫的紅線,違反了可能有刑事責任。第二道「章程」是合夥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寫在那裡。第三道「股東之決定」最容易被忽略,它指的是經營過程中股東會議做出的各種決議。三道柵欄任何一道被撞破,只要公司因此受損,你就得自掏腰包賠。不是用公司的錢賠,是用你個人的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52條規範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的義務邊界,建立「法令、章程、股東決定」三層義務標準。違反任一層並造成公司損害時,該股東應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限公司內部治理與股東監督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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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52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的義務邊界,限定其須依法令、章程、股東之決定執行業務,違反並致公司受損者個人負賠償責任。
Q2違反公司法第52條要賠多少錢?▾
以公司實際所受損害為計算基準,包含直接損失與所失利益,由執行業務股東以個人財產賠償公司。
Q3什麼叫「股東之決定」?▾
指股東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就特定事項所做的決議,依公司法第46條應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可口頭或書面,但書面舉證較容易。
Q4三道柵欄各自指什麼?▾
法令(國家紅線含公司法、稅法、刑法)、章程(合夥人之間白紙黑字約定)、股東之決定(經營過程的動態決議)。
Q5怎麼證明執行業務股東越權?▾
比對章程條文與該決定的內容、調出股東會決議紀錄、檢視具體執行行為與授權範圍是否一致。
Q6賠償時效是多久?▾
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但越早主張越有利,因證據隨時間消失。
Q7公司法第52條 vs 第23條差在哪?▾
第52條限定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第23條為所有公司負責人通則性忠實義務,第23條範圍廣但門檻較高。
Q8經營判斷法則能擋本條嗎?▾
台灣公司法尚未明文採納經營判斷法則,實務上不能直接拿來抗辯,違反法令章程的越權行為仍構成本條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_52 | col_23 | col_544 |
|---|---|---|---|
| 主體 | 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 | 所有公司負責人(含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人) | 民法上的受任人 |
| 義務內容 | 依法令、章程、股東之決定 | 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在委任範圍內處理事務 |
| 責任性質 | 對公司之內部損害賠償 | 對公司之內部責任(嚴重時連帶第三人) | 對委任人之賠償 |
| 賠償範圍 | 個人無限責任 | 視公司型態,無限公司負無限 | 逾越權限部分由受任人負責 |
| 競合關係 | 特別規定 | 通則 | 民法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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