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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

出處

大理院四上字一六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就股東與股東內部關係而言,眾股東對於共同股東之一人,用公司名義所欠之債務,是否負分償之責,應以其所欠之債是否因經理公司業務所生為前提,若股東中之一人顯背忠實之義務,即欠缺妥慎處理業務之注意,而為自己或其私人利益起見,使公司為無益之擔負者,眾股東當然不應負責。此項違背義務之處置,無論是否經其他股東個人之同意,斷無可以對抗未經同意之眾股東之理。(大理院四上字一六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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