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
要旨
非因經理公司業務所欠債務其他股東不應負責
出處
大理院四上字一六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就股東與股東內部關係而言,眾股東對於共同股東之一人,用公司名義所欠之債務,是否負分償之責,應以其所欠之債是否因經理公司業務所生為前提,若股東中之一人顯背忠實之義務,即欠缺妥慎處理業務之注意,而為自己或其私人利益起見,使公司為無益之擔負者,眾股東當然不應負責。此項違背義務之處置,無論是否經其他股東個人之同意,斷無可以對抗未經同意之眾股東之理。(大理院四上字一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