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5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少一票否決就無法成立。
Q · 無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嗎?
不行。要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行
依公司法第 55 條,無限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不論全部或一部),必須取得「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少一票都不行。這是因為無限公司是「人合公司」,每個股東都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股東之間的信任比資金更重要。任何一個股東都有絕對的否決權,不需要給理由。和有限公司「過半數同意」的門檻(公司法第 111 條)相比,門檻高很多。
在無限公司裡,你的出資額不像股票可以隨便賣掉。想把你的股份(出資)轉給別人?全體其他股東都要同意,少一個都不行。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無限公司不是看你出了多少錢,是看你這個「人」。每個股東都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股東之間的信任程度遠比出資額重要。你把出資轉給一個大家都不認識的人,等於硬塞了一個陌生人進來跟大家一起扛債。其他股東當然有權說不要。這條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過半數同意」的折衷。全體同意,就是全體同意。一票否決就能擋下來。
公司法第 55 條規範無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法定門檻:「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本條建立「全體一致決」原則,無例外條款、無過半數折衷,是台灣商業組織法中最嚴格的轉讓限制,反映人合公司對股東個人信用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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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永遠,但確實很卡。除了繼續協商取得全體同意之外,可以考慮:第一,退股(公司法第 63 條),需要法定事由如其他股東違反義務。第二,如果是章程所定存續期限屆至或其他法定事由,可以主張解散。第三,聲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 11 條),但需要「有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最務實的解法通常是讓其他股東按約定或鑑價結果承購你的出資。
股東死亡和出資轉讓是兩件不同的事。死亡後的處理走公司法第 65 條和第 66 條,不適用本條的全體同意限制。原則上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的出資和地位,但其他股東也可以依章程約定或合意讓繼承人退股、清算退還出資額。內行人提示:如果不想讓小孩被迫背上無限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應該在章程裡約定『股東死亡時,繼承人可以選擇退股並領回出資額』。
規定無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必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是台灣商業組織法中最嚴格的轉讓限制。
二人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型態,又稱「人合公司」。
除了轉讓人本人之外,其他每一位股東都要同意。任何一人否決都不算數,沒有過半數折衷的選項。
無限公司講「出資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講「股權轉讓」。前者受全體同意拘束,後者原則自由。
三條路:依第 55 條轉讓出資(需全體同意)、依第 65 條聲明退股、依第 11 條聲請法院解散。
取得其他股東全部書面同意 → 簽訂轉讓契約 → 章程變更 → 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 繳稅。
先協商讓他承購你的出資;不成則檢查有無第 65 條退股事由;最後手段是聲請法院解散公司。
對公司不生效力。受讓人不取得股東資格、不能參與公司事務,且無法登記為股東。
無限公司全體同意(公司法 55),有限公司過半數同意(公司法 111)。門檻差很多。
主動轉讓走第 55 條全體同意;繼承走第 65、66 條,不適用全體同意限制。
| 比較面向 | unlimited_company | limited_company | company_limited_by_shares |
|---|---|---|---|
| 同意門檻 | 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一票否決) |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原則自由轉讓(記名股票交付+背書) |
| 法源 | 公司法第 55 條 | 公司法第 111 條 | 公司法第 163 條 |
| 股東責任 | 無限連帶責任 | 出資額為限 | 股款為限 |
| 流動性 | 極低(人合性強) | 中等 | 高(可公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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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不能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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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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