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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07292 號
要旨
有關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出資之轉讓、兩合公司登記事項及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申請無限責任股東其出資額變更登記等相關問題釋疑
全文內容
(一)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出資之轉讓,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惟該第一百十五條並未如同法第四百十條但書規定:「在無限公司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者,其在兩合公司應得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等語。故所謂「其他全體股東」,應解為係指「其他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而言。
(二) 依公司法第四百十條準用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合公司登記事項,應得股東之同意者,應附送其同意證明書。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即有不同意無限責任股東轉讓出資者,該公司自無法附送其同意證明書,不能辦理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之變更登記。又因無限責任股東出資之轉讓而變更章程,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自不能將不同意該轉讓之有限責任股東排除在外。
(三)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中既有人不願出具同意證明書,以申請無限責任股東其出資額之變更登記,自足認定其不同意此項變更,縱該股東在洽商時曾派代理人出席,且未表示反對,似亦不能因此即推定其同意此項變更,而以通融方式准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