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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56代表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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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2. 2.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56條:無限公司章程未特定代表股東時,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簽約。

Q · 無限公司誰能對外代表公司簽約?

章程指定就指定那位,沒指定每個股東都能代表

依公司法第56條第1項,無限公司得在章程中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果章程未特定,則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每位股東的對外簽約、訴訟、收付款行為都直接綁定整間公司。第2項準用第45條第2項,若代表股東有不正當行為或重大事由,其他股東得聲請法院解任其代表權,但不影響其股東身分與出資權利。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裡,「誰能代表公司對外簽約」這件事,比你以為的自由很多,也危險很多。章程可以指定某個股東當代表,但如果章程沒寫?每一個股東都能代表公司。這意味著你的合夥人今天下午隨便跟人簽了一份百萬合約,法律上公司就被綁住了。第二項準用第 45 條第二項,代表公司的股東如果有不正當行為或重大事由,法院可以依聲請撤換他。這是安全閥:你不能踢掉合夥人的股東身分,但可以拔掉他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很多人開無限公司時覺得「反正大家都是朋友」,沒在章程裡寫清楚代表權歸屬。等到出事了才發現,朋友代表公司簽下的債務,全部股東連帶負責。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56條為無限公司代表權之核心規範,建立「章程特定優先、未特定則全體均得代表」的雙軌設計,並透過準用第45條第2項法院解任機制提供司法兜底。本條同時牽動公司法第57條(代表權範圍)、第58條(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60條(股東連帶無限責任),構成無限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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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沒寫代表人,合夥人亂簽約我要一起扛嗎?

是的。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公司法第60條),合夥人以公司名義簽的合約,即使你不知情,公司和你都要負責。要避免這種情況,唯一的辦法是在章程裡限定代表人。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口頭約定就夠了,但這種內部約定對外不生效(第58條),善意第三人照樣可以要求公司履約。

Q2怎麼查一間無限公司誰有代表權?

去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查詢系統,調出該公司的登記資料。如果章程有特定代表人,會登記在案。如果沒有特定,代表每個股東都有代表權。內行人提示:跟無限公司做生意前,花三分鐘查這個資料,能幫你確認對面坐的人簽約到底算不算數。

Q3無限公司章程沒寫代表人會怎樣?

每個股東都能代表公司對外簽約收款,所有股東連帶無限責任。要限制只能透過章程加註特定代表人並辦理變更登記。

Q4公司法第56條第2項準用第45條第2項是什麼意思?

代表股東有不正當行為或重大事由時,其他股東得向法院聲請解任其代表權,這條準用是制衡濫權代表的司法兜底機制。

Q5什麼叫章程特定代表人?

在公司章程中以明文記載「以○○股東代表公司」的設計,使代表權集中於特定股東而非默認的全體均得代表。

Q6代表權跟經營權有什麼差別?

代表權是對外的(簽約、訴訟、收付款),經營權是對內的(決策、業務執行)。一個股東可被限制不得對外代表,但仍享內部表決權。

Q7無限公司章程怎麼寫才能限定代表人?

在章程條款明文「以股東○○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並辦理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未登記前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

Q8怎麼向法院聲請解任代表股東?

蒐證→撰寫聲請狀引用公司法第56條第2項準用第45條第2項→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可同步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變更登記。

Q9聲請解任代表權要花多少錢?

民事非訟事件裁判費約1,000元,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8-20萬起跳,假處分聲請另需提供擔保金(依法院裁定金額)。

Q10怎麼證明合夥人有不正當行為?

保全合約副本、銀行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會議錄音、第三方證人證詞、公司資產處分痕跡。書面證據優先於口頭證據。

Q11公司法56條 vs 民法代理規定差在哪?

民法代理需個別授權,公司法56條的代表權是法定的(章程未特定即全體均得代表),且對外效力受第58條善意第三人保護,比一般代理更強。

Q12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代表權設計差在哪?

無限公司預設全體均得代表(§56),有限公司由董事代表(§108);無限公司股東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90条(合名会社の業務執行)+ 第599条(合名会社の代表)
韓國상법 제200조(무한책임사원의 대표권)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26-27条(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
德國HGB § 125(Vertretung der OHG durch alle Gesellschaf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5(gérance de la 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美國RUPA § 301(partner as agent of partnership for business purpo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清算人之解任,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0590818 修正)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

(0181207 制定)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清算人之解任,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非股東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0590818 修正)

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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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56 條規定:「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