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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56 條(代表公司之股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2.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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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orever236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學說: 代表權為業務執行一環 無執行者無代表權 不能用章程規定他能代表公司 應不得代表公司 因此「不執行業務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對外代表公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