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7 條規定無限公司代表股東對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權限,為概括代表權的法定授權。
Q · 代表公司的股東到底能做哪些事?
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都能單獨辦理
依公司法第 57 條,代表公司之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皆有辦理權限,包括簽約、處分資產、聘僱員工、訴訟答辯、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不需要其他股東逐案同意。權限來自法律直接授予,不是其他股東委託。但行為必須與公司營業有關,超出營業範圍的行為可能因越權而對公司不生效力,主張無效的舉證責任在抗辯方。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威力卻大得驚人。代表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都有辦理的權力。注意用詞:不是「部分」,不是「經授權的」,是「一切」。這代表他可以簽合約、請款、解聘員工、租辦公室、接訴訟、處分資產,只要跟公司營業有關,他一個人就能拍板。對合夥人來說,這是一顆你必須正視的原子彈:你選出來代表公司的那個人,法律給了他幾乎無限的對外行動空間。對跟公司做生意的人來說,這反而是保障:你不用擔心對方回去說「我只是業務,這事我做不了主」。他是代表股東,他做得了主。
公司法第 57 條為無限公司代表權範圍之概括規定,明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具有辦理權限,建立無限公司對外法律行為的權力基礎,與第 58 條代表權限制、第 59 條雙方代表禁止共同構成代表權範圍的三層規範架構,是大陸法系合夥代表權「交易效率優先」思想的核心體現。
對外不行。只要是營業範圍內的行為,代表股東的簽約對公司完全有效。但對內,如果他的決策明顯不合理導致公司損失,其他股東可以依民法侵權或契約關係向他個人求償。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事後才想到要追究代表股東的責任,但最有效的方式是事前在股東協議裡約定重大交易需全體同意,違反時的違約金條款。
包括。公司為了營業需要而借款,屬於營業事務的一環。代表股東以公司名義借錢,公司和全體股東都要負責還。但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借錢但用於個人消費,這就超出營業範圍了。內行人提示:區分的關鍵不是借款金額大小,而是借款用途是否與公司營業有關。要求代表股東留下借款用途的書面紀錄,是保護其他股東的基本功。
規定無限公司代表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是無限公司對外代表權的核心條文。
與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相關的對外行為:簽約、聘僱、租賃、訴訟、借款、處分資產等都在範圍內,與營業無關的個人行為不在內。
代表是公司「機關」直接形成意思的行為(代表股東 = 公司本人),代理則是基於授權代他人為法律行為(代理人 ≠ 本人)。性質完全不同。
依公司章程指定或全體股東同意產生的股東(公司法第 56 條),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法定概括代表權(第 57 條)。
查公司登記章程的營業項目,看該行為與營業項目是否有實質關聯。判斷標準是「跟公司賺錢的方式有沒有關係」,不是「金額大小」。
三步驟:(1)查公司登記確認對方真為代表股東;(2)確認合約事項在營業範圍內;(3)保存所有書面證據。符合 1+2 對公司即生效力。
事前:股東協議約定重大交易需全員同意 + 違約金條款。事中:依第 48 條行使監督權查閱帳簿。事後:依第 56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解任。
依公司法第 23 條負責人責任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需證明該決策明顯失當(非合理商業判斷)+ 因果關係 + 公司實際損失。
代表股東對外(公司法 57 條,概括代表權),執行業務股東對內(45 條,業務執行)。前者重交易效力,後者重內部分工。同一人可兼任。
代表股東個人概括拍板(57 條),董事重大事項需董事會多數決(202 條)。前者效率優先,後者制衡優先。代表股東個人責任也比董事重(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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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股東 vs 執行業務股東 vs 董事 對外權限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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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公司非彌補損失後,不得分派盈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得各科一年以下之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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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公司非彌補損失後,不得分派盈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得各科一年以下之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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