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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57 條(代表權限)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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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7 條規定無限公司代表股東對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權限,為概括代表權的法定授權。

Q · 代表公司的股東到底能做哪些事?

依公司法第 57 條,代表公司之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皆有辦理權限,包括簽約、處分資產、聘僱員工、訴訟答辯、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不需要其他股東逐案同意。權限來自法律直接授予,不是其他股東委託。但行為必須與公司營業有關,超出營業範圍的行為可能因越權而對公司不生效力,主張無效的舉證責任在抗辯方。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威力卻大得驚人。代表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都有辦理的權力。注意用詞:不是「部分」,不是「經授權的」,是「一切」。這代表他可以簽合約、請款、解聘員工、租辦公室、接訴訟、處分資產,只要跟公司營業有關,他一個人就能拍板。對合夥人來說,這是一顆你必須正視的原子彈:你選出來代表公司的那個人,法律給了他幾乎無限的對外行動空間。對跟公司做生意的人來說,這反而是保障:你不用擔心對方回去說「我只是業務,這事我做不了主」。他是代表股東,他做得了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7 條為無限公司代表權範圍之概括規定,明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對「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具有辦理權限,建立無限公司對外法律行為的權力基礎,與第 58 條代表權限制、第 59 條雙方代表禁止共同構成代表權範圍的三層規範架構,是大陸法系合夥代表權「交易效率優先」思想的核心體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57 條規定什麼?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建立無限公司代表股東的概括代表權。

Q2無限公司代表股東有哪些權力?

簽合約、處分資產、聘僱員工、接訴訟、以公司名義借款等,只要跟公司營業有關都能單獨拍板。

Q3代表股東簽的合約其他股東能反悔嗎?

對外不能反悔,只要在營業範圍內就對公司有效。對內可向代表股東個人主張損害賠償。

Q4「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包含哪些?

與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相關的一切對外行為,含買賣、租賃、聘僱、訴訟、借款、處分資產等。

Q5代表股東和執行業務股東差在哪?

代表股東對外代表公司(第 57 條),執行業務股東負責內部業務執行(第 45 條)。前者重對外效力,後者重內部分工。

Q6代表股東濫權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56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解任,並依民法侵權或公司法第 23 條向其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Q7公司被告由誰應訴?

代表股東。其應訴消極可能導致一造辯論判決公司敗訴,所有股東依公司法第 60 條負連帶責任。

Q8代表股東能以公司名義借錢嗎?

可以,借款屬於營業上一切事務。但若借款用於個人消費而非公司營業,可能超出範圍對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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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東 vs 執行業務股東 vs 董事 對外權限對照[ "項目", "代表股東(公司法 57 條)", "執行業務股東(公司法 45 條)", "董事(公司法 202 條)" ][ [ "權力來源", "法律直接授予", "章程指定 / 全體同意", "股東會選任 + 董事會決議" ], [ "對外權限範圍", "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概括)", "業務執行(內部分工)", "依董事會決議行使" ], [ "是否需其他股東同意", "不需要", "依章程約定", "重大事項需董事會多數決" ], [ "第三人信賴保護", "強(第 57 條法定)", "弱", "中(限重大事項)" ], [ "責任型態", "公司效力 + 個人對公司負責", "公司效力 + 個人賠償", "公司效力 + 董事個人責任(公司法 23 條)"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599 条第 1 項、第 4 項(合名会社の業務執行・代表)
🇰🇷 韓國상법 제207조(무한책임사원의 대표권)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26 條(合夥事務執行)+ 第 37 條(對外代表)
🇩🇪 德國HGB § 125、§ 126(OHG Vertretungsmacht und Umfa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5(SNC pouvoirs des gérants)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301(partner's authority to bind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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