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8 條(代表權之限制)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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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8 條規定,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將內部分權風險留在公司端。
Q · 無限公司股東簽合約,事後公司用「內部沒授權」拒履行,可以嗎?
依公司法第 58 條,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只要你在簽約時不知道對方股東有代表權限制(且無應知而未知過失),合約對公司完全有效,公司必須履行;公司事後再對違規股東內部求償。但若你明知對方被限制仍簽約,公司可主張你非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這條保護的不是股東,是跟公司做生意的你。無限公司可以在內部約定「老王不准代表公司簽超過十萬的合約」,但如果老王今天代表公司跟你簽了一份五十萬的合約,而你不知道這個內部限制,合約完全有效,公司必須履行。法律把「你自己內部沒管好人」的風險留給公司,不讓它轉嫁到不知情的交易對手身上。這就是「善意第三人保護」的核心邏輯:你只要不知道那個限制存在(而且你沒有理由應該知道),你就是受保護的。但反過來說,如果你明明知道老王被限制了還跟他簽,你就不是善意第三人,公司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8 條規範無限公司對股東代表權所加之內部限制,僅生對內效力,不得對抗交易時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確保商業交易安全與外觀信賴利益優先於公司內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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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58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內部對股東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第三人,保護交易安全。
Q2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交易時不知道對方代表權有限制、且無應知過失之相對人。
Q3章程登記後第三人還能主張不知道嗎?▾
登記有公示效力,但實務上專業商人與一般消費者注意義務標準不同。
Q4公司法 58 條只適用無限公司嗎?▾
本條位於無限公司章,但其交易安全保護法理為公司法共通原則。
Q5違反代表權限制簽的合約對公司有效嗎?▾
對善意第三人有效,公司必須履行,內部對違規股東另行求償。
Q6公司怎麼舉證第三人非善意?▾
需證明對方在交易時已知代表權限制,舉證責任在公司方。
Q7口頭代表權限制有效嗎?▾
對內有效但極難舉證,對外更無法對抗第三人,必須書面化並登記。
Q8簽約前要查公司登記嗎?▾
強烈建議,查了沒看到限制即為善意最佳證據;不查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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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約定 vs 章程記載 vs 章程登記 之對抗第三人效力 | [ "類型", "對內效力", "對外效力", "公司舉證難度" ] | [ [ "股東間口頭約定", "有效但難證明", "無", "極難" ], [ "股東間書面協議未入章程", "有效", "原則無", "難" ], [ "章程記載未登記", "有效", "原則無", "中等" ], [ "章程記載並登記", "有效", "推定第三人知悉但仍受個案判斷", "較易但非自動勝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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