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8 條規定,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將內部分權風險留在公司端。
Q · 無限公司股東簽合約,事後公司用「內部沒授權」拒履行,可以嗎?
不行,內部限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第三人
依公司法第 58 條,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只要你在簽約時不知道對方股東有代表權限制(且無應知而未知過失),合約對公司完全有效,公司必須履行;公司事後再對違規股東內部求償。但若你明知對方被限制仍簽約,公司可主張你非善意第三人。
這條保護的不是股東,是跟公司做生意的你。無限公司可以在內部約定「老王不准代表公司簽超過十萬的合約」,但如果老王今天代表公司跟你簽了一份五十萬的合約,而你不知道這個內部限制,合約完全有效,公司必須履行。法律把「你自己內部沒管好人」的風險留給公司,不讓它轉嫁到不知情的交易對手身上。這就是「善意第三人保護」的核心邏輯:你只要不知道那個限制存在(而且你沒有理由應該知道),你就是受保護的。但反過來說,如果你明明知道老王被限制了還跟他簽,你就不是善意第三人,公司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公司法第 58 條規範無限公司對股東代表權所加之內部限制,僅生對內效力,不得對抗交易時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確保商業交易安全與外觀信賴利益優先於公司內部自治。
公司登記有公示效力,理論上登記了就推定所有人都知道。但實務上法院會看具體情況:一般消費者跟專業商人的注意義務標準不同。專業商人被期待查閱公司登記,一般消費者未必。內行人提示:把代表權限制寫進章程並完成登記是基本功,但更有效的做法是在每次交易時主動以書面告知對方。有書面通知的紀錄,對方就很難主張善意。
對內有效(股東之間的約定),但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是舉證困難。如果他違約,你連『有這個約定』都很難在法庭上證明。內行人提示:一切內部約定必須書面化。最理想是寫入章程並登記,退而求其次也要有全體股東簽名的書面協議。口頭約定在法律上等於沒有約定。
舉證責任在公司方。可能證據包括:簽約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之存證信函、章程曾交付對方、對方曾參加過股東會議或會議紀錄、長期合作往來資料顯示對方應該查閱登記等。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專業同業之間爭議時,法院較傾向認定對方有應知義務;陌生消費者或新進交易對手則受較強保護。建立通知書面流程是公司方最划算的預防措施。
規範無限公司內部對股東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第三人,是商業交易安全保護的核心防火牆條款。
於法律行為當時不知道對方代表權有限制存在、且無應知而未知過失之交易相對人。善意認定包含主觀『不知』與客觀『無過失』雙要件。
公司透過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間協議,限縮特定股東對外代表公司行為之範圍(如金額上限、業務類別、會簽要求等)。
民法 107 是代理權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之一般規定,公司法 58 是其於公司代表權場域的具體化,法理基礎相同但適用主體與舉證標準有差異。
舉證責任在公司方。可透過簽約前書面通知、存證信函、章程交付紀錄、對方參加股東會議紀錄等證明對方在交易時已知限制存在。
簽約前查公司登記(保留查詢紀錄)、要求對方出示代表權證明、合約中加入『甲方保證簽約代表人有完整代表權』條款。
對內:書面化並全體股東簽名;對外:寫入章程並完成公司登記;最有效:每次交易前以書面或存證信函主動通知交易對手。
公司先依合約履行對外責任,再依民法委任及公司內部約定對違規股東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法院解任其代表權。
58 條規範意定(公司內部設定)的代表權限制,59 條規範法定(雙方代表禁止)限制。法定限制效力較強,可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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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約定 vs 章程記載 vs 章程登記 之對抗第三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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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因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之權。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因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之權。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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