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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1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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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 2.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 條規定無限公司章程必載 11 項事項,代表公司股東未備置章程於公司者,處 1-5 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無限公司章程要寫什麼?沒備置會怎樣?

11 項必載+未備置罰 1-5 萬

依公司法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必須記載 11 項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總額與各股東出資額、現金以外出資估價標準、盈虧分派比例、本公司所在地(含分公司)、代表公司股東姓名、執行業務股東姓名、解散事由、訂立日期。代表公司股東未將章程備置於公司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按次連續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合夥開公司最怕什麼?不是虧錢,是翻臉之後發現當初什麼都沒寫清楚。無限公司的章程就是這份「翻臉保險單」,法律規定你必須把十一件事白紙黑字釘死:誰出了多少錢、賺賠怎麼分、誰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約。少寫一項,登記機關直接退件。但真正的陷阱不在這十一項本身,而是第二項:章程必須放在公司裡,代表公司的股東如果連這件事都懶得做,直接罰一萬到五萬,繼續擺爛就按次加罰二萬到十萬。這條罰則的存在說明一件事:實務上真的有人開了公司卻連章程都找不到。當股東之間鬧翻的時候,找不到章程等於找不到遊戲規則,所有爭議都變成各說各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 條為無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條款,要求章程必須以書面記載 11 項基本事項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是無限公司治理的最高內部規範。本條同時課予代表公司股東備置章程於公司所在地的義務,違反者處行政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第三人與股東能隨時查閱公司基礎資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章程可以口頭約定嗎?還是一定要書面?

無限公司章程必須書面,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公司法第 40 條)。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完全不算數。更重要的是,章程要向主管機關登記才生效(第 6 條、第 41 條),沒登記的內容對第三人沒有對抗力。實務上很多股東私下另立補充協議約定章程沒寫的事,這種協議在股東之間有效,但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Q2章程裡盈虧分配沒寫清楚怎麼辦?

如果章程只寫了「依出資比例分配」但沒寫具體數字,就按各股東的出資額比例計算。如果連出資額都有爭議,法院會綜合銀行匯款紀錄、收據、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章程第六款寫的是「比例或標準」,意思是你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例如技術股東分比較多。但這種特殊安排一定要明確寫在章程裡,口頭承諾到法院幾乎不被採信。

Q3無限公司章程是什麼?

無限公司內部最高規範文件,記載公司組成、運作、股東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全體股東簽名後生效。

Q4章程必載 11 項是哪些?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與出資、現金以外出資估價、盈虧分派、所在地、代表股東、執行股東、解散事由、訂立日期。

Q5什麼叫代表公司之股東?

依章程指定對外代表公司簽約、應訴的股東。沒指定的話全體股東都有代表權,並負本條罰鍰責任。

Q6連續處罰的「按次」是按什麼算?

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法理,違規狀態每持續一段時間(實務上多以每月或每次稽查為準)即構成獨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逐次裁罰沒有上限。

Q7無限公司章程怎麼寫?

11 項逐項列明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 各執一份正本 → 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 代表股東備置於公司所在地。

Q8章程要修改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47 條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變更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正並處罰。

Q9章程要備置在哪裡?

依本條第 2 項須備置於本公司所在地(即登記之公司地址),由代表公司股東負責保管供查閱。

Q10收到罰鍰處分怎麼處理?

立即備置章程改正避免按次連罰累積 → 30 日內可提訴願但實務補正更有效率 → 若章程確有缺漏召集股東會修正後辦變更登記。

Q11無限公司章程 vs 有限公司章程差在哪?

無限公司 11 項(§41),有限公司 10 項(§101),最大差異在股東責任型態:無限公司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章程強調股東個人資訊與代表權;有限公司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章程著重資本結構。

Q12無限公司章程 vs 合夥契約差在哪?

無限公司有公司法人格、章程須登記公示對第三人有效;民法合夥無法人格、契約原則上僅在合夥人之間有效。但兩者股東/合夥人都負無限責任,常被混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uxianyouxianguofenlianghe
適用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
依據條文公司法 §41公司法 §101公司法 §129公司法 §115(準用§41)
必載事項數11 項10 項11 項11+ 項(含有限責任股東出資)
股東責任連帶無限清償出資額為限股款為限無限+有限混合
未備置章程罰鍰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

wuxian

適用公司型態
無限公司
依據條文
公司法 §41
必載事項數
11 項
股東責任
連帶無限清償
未備置章程罰鍰
1-5 萬,按次 2-10 萬

youxian

適用公司型態
有限公司
依據條文
公司法 §101
必載事項數
10 項
股東責任
出資額為限
未備置章程罰鍰
1-5 萬,按次 2-10 萬

guofen

適用公司型態
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條文
公司法 §129
必載事項數
11 項
股東責任
股款為限
未備置章程罰鍰
1-5 萬,按次 2-10 萬

lianghe

適用公司型態
兩合公司
依據條文
公司法 §115(準用§41)
必載事項數
11+ 項(含有限責任股東出資)
股東責任
無限+有限混合
未備置章程罰鍰
1-5 萬,按次 2-10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公司法 §41(無限公司章程應載事項)
日本会社法 第576条(持分会社の定款絶対的記載事項)
韓國상법 제179조(합명회사 정관의 절대적 기재사항)
中國合伙企业法 §18(合伙協議應載事項)(中國無「無限公司」概念,普通合伙最接近)
德國HGB § 105 + BGB § 705(OHG-Gesellschaftsvertra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1-1 et art. L210-2(statuts de la SNC)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UPA) §§ 105, 401(partnership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除前條規定外,各股東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退股。   一、章程所定之事由發生。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除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三款「住所」二字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章程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罰鍰名詞
(0181207 制定)

除前條規定外,各股東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退股。   一、章程所定之事由發生。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除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第三款「住所」二字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章程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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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1 條規定:「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