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41 條(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

  1. 1.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 2.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 條規定無限公司章程必載 11 項事項,代表公司股東未備置章程於公司者,處 1-5 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無限公司章程要寫什麼?沒備置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必須記載 11 項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總額與各股東出資額、現金以外出資估價標準、盈虧分派比例、本公司所在地(含分公司)、代表公司股東姓名、執行業務股東姓名、解散事由、訂立日期。代表公司股東未將章程備置於公司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按次連續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合夥開公司最怕什麼?不是虧錢,是翻臉之後發現當初什麼都沒寫清楚。無限公司的章程就是這份「翻臉保險單」,法律規定你必須把十一件事白紙黑字釘死:誰出了多少錢、賺賠怎麼分、誰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約。少寫一項,登記機關直接退件。但真正的陷阱不在這十一項本身,而是第二項:章程必須放在公司裡,代表公司的股東如果連這件事都懶得做,直接罰一萬到五萬,繼續擺爛就按次加罰二萬到十萬。這條罰則的存在說明一件事:實務上真的有人開了公司卻連章程都找不到。當股東之間鬧翻的時候,找不到章程等於找不到遊戲規則,所有爭議都變成各說各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 條為無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條款,要求章程必須以書面記載 11 項基本事項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是無限公司治理的最高內部規範。本條同時課予代表公司股東備置章程於公司所在地的義務,違反者處行政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第三人與股東能隨時查閱公司基礎資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限公司章程應記載哪些事項?

11 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與出資、現金以外出資估價、盈虧分派比例、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股東、執行業務股東、解散事由、訂立日期。

Q2章程沒備置會被罰多少?

代表公司股東未備置處 1-5 萬,連續拒不備置按次處 2-10 萬,沒有處罰次數上限。

Q3無限公司章程要交給誰保管?

依公司法第 40 條,每位股東各執一份,且代表公司股東須備置於本公司所在地供查閱。

Q4章程可以事後修改嗎?

可以,但依公司法第 47 條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變更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Q5口頭約定算章程嗎?

不算。公司法第 40 條明定須書面、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口頭約定零效力。

Q6章程內容跟公司登記資料有什麼不同?

章程是公司內部最高規範,登記資料是對外公示版本,兩者應一致;不一致時對第三人以登記為準。

Q7盈虧分配比例可以跟出資比例不同嗎?

可以,章程可自由約定(例如技術股東多分),但必須白紙黑字寫進章程,口頭協議無效。

Q8罰鍰處分收到後可以申訴嗎?

可以,30 日內向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提訴願;但實務上補正備置比訴願更有效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uxianyouxianguofenlianghe
適用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
依據條文公司法 §41公司法 §101公司法 §129公司法 §115(準用§41)
必載事項數11 項10 項11 項11+ 項(含有限責任股東出資)
股東責任連帶無限清償出資額為限股款為限無限+有限混合
未備置章程罰鍰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1-5 萬,按次 2-10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公司法 §41(無限公司章程應載事項)
🇯🇵 日本会社法 第576条(持分会社の定款絶対的記載事項)
🇰🇷 韓國상법 제179조(합명회사 정관의 절대적 기재사항)
🇨🇳 中國合伙企业法 §18(合伙協議應載事項)(中國無「無限公司」概念,普通合伙最接近)
🇩🇪 德國HGB § 105 + BGB § 705(OHG-Gesellschaftsvertra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1-1 et art. L210-2(statuts de la SNC)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UPA) §§ 105, 401(partnership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