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 條(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
- 1.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2.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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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 條規定無限公司章程必載 11 項事項,代表公司股東未備置章程於公司者,處 1-5 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無限公司章程要寫什麼?沒備置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必須記載 11 項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總額與各股東出資額、現金以外出資估價標準、盈虧分派比例、本公司所在地(含分公司)、代表公司股東姓名、執行業務股東姓名、解散事由、訂立日期。代表公司股東未將章程備置於公司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按次連續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合夥開公司最怕什麼?不是虧錢,是翻臉之後發現當初什麼都沒寫清楚。無限公司的章程就是這份「翻臉保險單」,法律規定你必須把十一件事白紙黑字釘死:誰出了多少錢、賺賠怎麼分、誰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約。少寫一項,登記機關直接退件。但真正的陷阱不在這十一項本身,而是第二項:章程必須放在公司裡,代表公司的股東如果連這件事都懶得做,直接罰一萬到五萬,繼續擺爛就按次加罰二萬到十萬。這條罰則的存在說明一件事:實務上真的有人開了公司卻連章程都找不到。當股東之間鬧翻的時候,找不到章程等於找不到遊戲規則,所有爭議都變成各說各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 條為無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條款,要求章程必須以書面記載 11 項基本事項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是無限公司治理的最高內部規範。本條同時課予代表公司股東備置章程於公司所在地的義務,違反者處行政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第三人與股東能隨時查閱公司基礎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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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可以口頭約定嗎?還是一定要書面?▾
無限公司章程必須書面,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公司法第 40 條)。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完全不算數。更重要的是,章程要向主管機關登記才生效(第 6 條、第 41 條),沒登記的內容對第三人沒有對抗力。實務上很多股東私下另立補充協議約定章程沒寫的事,這種協議在股東之間有效,但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Q2章程裡盈虧分配沒寫清楚怎麼辦?▾
如果章程只寫了「依出資比例分配」但沒寫具體數字,就按各股東的出資額比例計算。如果連出資額都有爭議,法院會綜合銀行匯款紀錄、收據、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章程第六款寫的是「比例或標準」,意思是你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例如技術股東分比較多。但這種特殊安排一定要明確寫在章程裡,口頭承諾到法院幾乎不被採信。
Q3無限公司章程是什麼?▾
無限公司內部最高規範文件,記載公司組成、運作、股東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全體股東簽名後生效。
Q4章程必載 11 項是哪些?▾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資本與出資、現金以外出資估價、盈虧分派、所在地、代表股東、執行股東、解散事由、訂立日期。
Q5什麼叫代表公司之股東?▾
依章程指定對外代表公司簽約、應訴的股東。沒指定的話全體股東都有代表權,並負本條罰鍰責任。
Q6連續處罰的「按次」是按什麼算?▾
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法理,違規狀態每持續一段時間(實務上多以每月或每次稽查為準)即構成獨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逐次裁罰沒有上限。
Q7無限公司章程怎麼寫?▾
11 項逐項列明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 各執一份正本 → 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 代表股東備置於公司所在地。
Q8章程要修改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47 條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變更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正並處罰。
Q9章程要備置在哪裡?▾
依本條第 2 項須備置於本公司所在地(即登記之公司地址),由代表公司股東負責保管供查閱。
Q10收到罰鍰處分怎麼處理?▾
立即備置章程改正避免按次連罰累積 → 30 日內可提訴願但實務補正更有效率 → 若章程確有缺漏召集股東會修正後辦變更登記。
Q11無限公司章程 vs 有限公司章程差在哪?▾
無限公司 11 項(§41),有限公司 10 項(§101),最大差異在股東責任型態:無限公司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章程強調股東個人資訊與代表權;有限公司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章程著重資本結構。
Q12無限公司章程 vs 合夥契約差在哪?▾
無限公司有公司法人格、章程須登記公示對第三人有效;民法合夥無法人格、契約原則上僅在合夥人之間有效。但兩者股東/合夥人都負無限責任,常被混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uxian | youxian | guofen | lianghe |
|---|---|---|---|---|
| 適用公司型態 | 無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 依據條文 | 公司法 §41 | 公司法 §101 | 公司法 §129 | 公司法 §115(準用§41) |
| 必載事項數 | 11 項 | 10 項 | 11 項 | 11+ 項(含有限責任股東出資) |
| 股東責任 | 連帶無限清償 | 出資額為限 | 股款為限 | 無限+有限混合 |
| 未備置章程罰鍰 | 1-5 萬,按次 2-10 萬 | 1-5 萬,按次 2-10 萬 | 1-5 萬,按次 2-10 萬 | 1-5 萬,按次 2-1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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