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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7919 號
要旨
一 關於公司所營事業之經營地點,如經記載於章程並申請登記而有記載不實部分:
按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 (即公司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 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經查公司所營事業之經營地點,雖非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亦非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 ,惟如經記載並申請登記而有不實者,似仍屬前開條項所稱「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之情形」。
二 關於同條項後段所稱「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疑義部分,應視該條項之立法原旨為何,而有不同結論:
(一) 如其為提示 (宣示) 性規定,則公司負責人對於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是否成立犯罪,仍應視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以為斷。
(二) 如其前段為特別構成要件之規定,則後段規定:「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僅指處罰刑度,應無須再該當於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三 綜上所述,公司法係屬貴部 (經濟部) 主管法規,請本於職權探求立法原旨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公司所營事業之經營地點,如經記載於章程並申請登記而有記載不實部分:
按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 (即公司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 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經查公司所營事業之經營地點,雖非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亦非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 ,惟如經記載並申請登記而有不實者,似仍屬前開條項所稱「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之情形」。
二 關於同條項後段所稱「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疑義部分,應視該條項之立法原旨為何,而有不同結論:
(一) 如其為提示 (宣示) 性規定,則公司負責人對於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是否成立犯罪,仍應視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以為斷。
(二) 如其前段為特別構成要件之規定,則後段規定:「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僅指處罰刑度,應無須再該當於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三 綜上所述,公司法係屬貴部 (經濟部) 主管法規,請本於職權探求立法原旨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