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5.9.26.商字第四二七六六號函
要旨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可否准其分公司設立登記
主旨
二、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可否准其設立分公司疑義,經函准交通部復略以:「......本案所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應為75.7.15.修正發布之「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之「乙種航空貨運承攬業」,依本規則之規定,應先經本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許可證後,方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又依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乙種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交通部核准設立一分公司,即其分公司之設立,亦需先經本部核准後,作辦理分公司之設立登記。且同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向公司登記機關辦妥公司登記之航空貨運代理業,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乙種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因此對已設立而未請領許可證之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該規則發布施行後,其分公司之設立登記,宜依該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除照上項交通部意見辦理外,又有關分公司之設立登記,尚應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按分公司之設立,乃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後段、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第一三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一六條),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是公司欲申請設立分公司,亦應審查章程是否有設立分公司之記載。(經濟部75.9.26.商字第四二七六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