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 條確立無限公司內部關係章程自治原則,股東得以章程約定法律未強制規定事項。
Q · 無限公司股東可以自己約定內部規則嗎?
可以,章程約定優先於法律預設值
依公司法第 42 條,無限公司內部關係除強制規定外,全部交由章程自治。利潤分配比例、業務執行權分工、競業範圍、退股條件等都可以在章程中客製化約定。但前提是章程訂立與修改需全體股東同意(第 40、47 條),且不得排除對外連帶無限責任(第 60 條)等強制規定。
只有十四個字,卻是無限公司股東之間最大的一張空白支票。這條的意思翻成白話就是: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的部分,你們股東之間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全部寫進章程就算數。利潤要七三分而不是照出資比例?可以。某個股東只出技術不出錢但拿最多分紅?可以。規定某個股東不能去隔壁開同類型的公司?可以。這條把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從「法律說了算」變成「你們自己說了算」。但這張空白支票有一個致命前提:章程是全體股東同意才能訂立的(第40條),也是全體同意才能修改的(第54條)。意思是,任何一個股東不點頭,規則就改不了。這既是保護,也是枷鎖。
公司法第 42 條為無限公司內部關係之自治原則條款,確立股東得以章程約定法律非強制規定之事項,包括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業務執行、競業範圍等內部治理結構,但不影響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之連帶無限責任等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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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小心。依第 45 條,原則上每個股東都有執行業務的權利,但同條但書允許章程另訂。所以你可以在章程中指定特定股東執行業務、排除其他人。但被排除的股東仍有監察權(第 48 條),不能連看帳的權利都拿掉。內行人提示:排除某股東的業務執行權和排除他的知情權是兩回事,後者法律不允許,就算寫進章程也無效。
對內而言,如果能證明口頭協議確實存在且全體股東同意,它在股東之間是有效的。但對外(對債權人、對法院),以登記的章程為準。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口頭協議的舉證難度極高,建議所有重要約定都修入章程。如果有些敏感條款不想登記公示,至少也要簽一份書面的股東協議書,比口頭約定的證據力強太多。
建立無限公司內部關係章程自治原則,是無限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開關,幾乎所有內部爭議都會回溯到這條與章程記載。
源自私法自治原則,公司法第 42 條明文「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給予股東最大彈性設計內部治理。
指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利潤分配、業務執行、競業限制、退股等。對應「對外關係」是公司與第三人債權人關係。
任意規定可由章程排除(如利潤分配比例、執行業務權),強制規定不可排除(如對外連帶責任、股東監察權)。
盤點公司法預設規定 → 標記想客製事項 → 與全體股東談判 → 寫進具體章程條文 → 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依第 47 條須全體股東同意,召開股東會議達成共識 → 製作章程修正版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 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本身無強制律師費,但建議委請律師起草條款(行情 5-20 萬視複雜度),加上設立登記規費約 1,000 元。
首選登記章程,次選書面股東協議書,最次口頭協議。實務上口頭協議舉證難度極高,建議白紙黑字。
無限公司自治空間極大(內部關係幾乎全可約定),有限公司受公司法強制規定較多(如表決權、董事制度)。
兩者都採私法自治,但無限公司有公示性(章程登記對第三人有效),民法合夥僅契約當事人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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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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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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