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40股東之限制與章程之訂立

快速跳轉
  1. 1.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2. 2.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 條規範無限公司設立三要件:股東至少二人、半數在國內有住所、章程須經全體同意訂立。

Q · 開無限公司要幾個人?章程怎麼訂?

至少 2 人、半數在台、章程全體同意

依公司法第 40 條,無限公司設立有三項法定要件:第一,股東至少二人以上,獨資不行;第二,股東半數必須在國內有住所,確保有人能在台被訴;第三,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百分之百同意訂立,不是多數決,是全體同意,並由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後置於公司,每人各執一份。背後邏輯是:既然每個股東都要用全部身家扛公司債務,那每個人都必須完全知情且完全同意。

白話解讀

無限公司在台灣是一種幾乎被遺忘的公司型態,但它的遊戲規則有一個致命特徵:每個股東要用自己全部的身家去扛公司的債務,沒有上限。這條是進入這場遊戲的入場規則。第一,至少要兩個人,獨資不行。第二,一半以上的股東必須住在台灣境內。第三,所有股東必須百分之百同意才能訂立章程,不是多數決,是全體同意。章程要簽名或蓋章,放在公司裡,每個人各拿一份。這些規則看起來是行政程序,但背後的邏輯是:既然你們每個人都要拿身家來賭,那每個人都必須完全知情且完全同意。沒有誰能被矇在鼓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 條為無限公司設立的入場規範,建立三項法定要件:股東人數下限(二人以上)、住所地域比例(半數股東在國內有住所)、章程訂立程序(全體股東同意、簽名或蓋章、置於公司、各執一份),是台灣四種公司型態中設立門檻最特殊的一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還有人開無限公司嗎?

非常少。經濟部統計,台灣現存的無限公司不到百家,絕大多數是早年設立的老事務所。新創企業幾乎都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這兩種有「有限責任」的保護:股東最多賠掉出資額,個人財產不受影響。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合夥人堅持要設無限公司,先問他為什麼。除非是專業事務所有法規限制,否則沒有合理理由選擇無限公司。

Q2章程一定要全體同意,那兩個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這就是無限公司的結構性風險。章程修改需要全體股東同意(本條第二項),如果兩人僵持不下,章程改不了,公司營運方向被鎖死。最終手段是依公司法第 71 條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內行人提示:設立之初就在章程裡寫好爭議解決機制和退場條款,例如約定若連續六個月無法達成共識,由特定仲裁機構處理。事後再談這些就來不及了。

Q3半數股東要在國內有住所,住在國外的人可以當股東嗎?

可以,但有比例限制。假設三個股東,至少兩個(半數以上取整)要在國內有住所。「住所」依民法第 20 條是指以久住意思住於一定地域的地方,不是掛個戶籍就算。如果股東出國定居,可能喪失國內住所,影響公司的合法性。內行人提示:這個要求持續適用,不只是設立時。如果營運期間股東搬到國外導致不符比例,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限期改善甚至解散。

Q4公司法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設立的三項法定要件:股東至少二人、半數在國內有住所、章程須全體同意訂立並由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

Q5無限公司是什麼意思?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型態。「無限」指責任範圍無限,包含個人全部財產,不是規模無限。

Q6「半數股東在國內有住所」的住所怎麼認定?

依民法第 20 條,住所是以久住意思住於一定地域。掛戶籍但長期在國外不算,要實際生活在台。

Q7「全體同意」跟多數決有什麼不同?

全體同意要求所有股東百分之百贊成,任何一人反對即無效。多數決則是過半或特定比例即可。

Q8無限公司怎麼設立?

找齊二位以上、半數在台股東 → 起草章程 → 全體簽名或蓋章 → 章程置於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登記。

Q9無限公司設立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 1,000 元起、會計師簽證費 1-3 萬、章程公證費約 2,000 元,總計約 2-4 萬可完成基本設立。

Q10章程要怎麼寫才符合公司法第 40 條?

章程內容依公司法第 41 條法定事項撰寫(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出資、盈虧分派),第 40 條要求的是訂立程序(全體同意 + 簽名或蓋章 + 各執一份)。

Q11怎麼證明全體股東有同意章程?

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於章程上,建議當場簽署並留影像紀錄、印鑑證明備查,避免事後爭議。

Q12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怎麼選?

幾乎都選有限公司。除非是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合夥(法規要求或慣例),否則無限公司的個人財產風險不值得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責任個人財產無限責任,公司債務扛到底以出資額為限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混合以認股金額為限
股東人數下限二人以上一人以上一無限 + 一有限,至少二人二人以上自然人或一法人股東
住所限制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 40)無此限制無限責任股東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無此限制
章程訂立全體同意全體同意全體同意發起人同意(多數決)
台灣實務數量百家內,多為老事務所70 萬家以上,主流型態極稀少20 萬家以上

無限公司

股東責任
個人財產無限責任,公司債務扛到底
股東人數下限
二人以上
住所限制
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 40)
章程訂立
全體同意
台灣實務數量
百家內,多為老事務所

有限公司

股東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股東人數下限
一人以上
住所限制
無此限制
章程訂立
全體同意
台灣實務數量
70 萬家以上,主流型態

兩合公司

股東責任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混合
股東人數下限
一無限 + 一有限,至少二人
住所限制
無限責任股東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章程訂立
全體同意
台灣實務數量
極稀少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責任
以認股金額為限
股東人數下限
二人以上自然人或一法人股東
住所限制
無此限制
章程訂立
發起人同意(多數決)
台灣實務數量
20 萬家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575 条、第 576 条(持分会社の定款・合名会社)
韓國상법 제178조、제179조(합명회사 사원의 책임 및 정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 14 條(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中國公司法不含無限公司型態
德國HGB § 105、§ 109(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OH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1-1(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SNC)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306(General Partnership unlimited li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聲明。   股東有不得已之事由時,無論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該股東得隨時退股。

(0350323 全文修正)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應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0901025 修正)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 住所名詞
(0181207 制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聲明。   股東有不得已之事由時,無論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該股東得隨時退股。

(0350323 全文修正)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應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0 條規定:「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