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 條規範無限公司設立三要件:股東至少二人、半數在國內有住所、章程須經全體同意訂立。
Q · 開無限公司要幾個人?章程怎麼訂?
至少 2 人、半數在台、章程全體同意
依公司法第 40 條,無限公司設立有三項法定要件:第一,股東至少二人以上,獨資不行;第二,股東半數必須在國內有住所,確保有人能在台被訴;第三,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百分之百同意訂立,不是多數決,是全體同意,並由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後置於公司,每人各執一份。背後邏輯是:既然每個股東都要用全部身家扛公司債務,那每個人都必須完全知情且完全同意。
無限公司在台灣是一種幾乎被遺忘的公司型態,但它的遊戲規則有一個致命特徵:每個股東要用自己全部的身家去扛公司的債務,沒有上限。這條是進入這場遊戲的入場規則。第一,至少要兩個人,獨資不行。第二,一半以上的股東必須住在台灣境內。第三,所有股東必須百分之百同意才能訂立章程,不是多數決,是全體同意。章程要簽名或蓋章,放在公司裡,每個人各拿一份。這些規則看起來是行政程序,但背後的邏輯是:既然你們每個人都要拿身家來賭,那每個人都必須完全知情且完全同意。沒有誰能被矇在鼓裡。
公司法第 40 條為無限公司設立的入場規範,建立三項法定要件:股東人數下限(二人以上)、住所地域比例(半數股東在國內有住所)、章程訂立程序(全體股東同意、簽名或蓋章、置於公司、各執一份),是台灣四種公司型態中設立門檻最特殊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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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少。經濟部統計,台灣現存的無限公司不到百家,絕大多數是早年設立的老事務所。新創企業幾乎都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這兩種有「有限責任」的保護:股東最多賠掉出資額,個人財產不受影響。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合夥人堅持要設無限公司,先問他為什麼。除非是專業事務所有法規限制,否則沒有合理理由選擇無限公司。
這就是無限公司的結構性風險。章程修改需要全體股東同意(本條第二項),如果兩人僵持不下,章程改不了,公司營運方向被鎖死。最終手段是依公司法第 71 條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內行人提示:設立之初就在章程裡寫好爭議解決機制和退場條款,例如約定若連續六個月無法達成共識,由特定仲裁機構處理。事後再談這些就來不及了。
可以,但有比例限制。假設三個股東,至少兩個(半數以上取整)要在國內有住所。「住所」依民法第 20 條是指以久住意思住於一定地域的地方,不是掛個戶籍就算。如果股東出國定居,可能喪失國內住所,影響公司的合法性。內行人提示:這個要求持續適用,不只是設立時。如果營運期間股東搬到國外導致不符比例,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限期改善甚至解散。
規範無限公司設立的三項法定要件:股東至少二人、半數在國內有住所、章程須全體同意訂立並由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型態。「無限」指責任範圍無限,包含個人全部財產,不是規模無限。
依民法第 20 條,住所是以久住意思住於一定地域。掛戶籍但長期在國外不算,要實際生活在台。
全體同意要求所有股東百分之百贊成,任何一人反對即無效。多數決則是過半或特定比例即可。
找齊二位以上、半數在台股東 → 起草章程 → 全體簽名或蓋章 → 章程置於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登記。
登記規費 1,000 元起、會計師簽證費 1-3 萬、章程公證費約 2,000 元,總計約 2-4 萬可完成基本設立。
章程內容依公司法第 41 條法定事項撰寫(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住所、出資、盈虧分派),第 40 條要求的是訂立程序(全體同意 + 簽名或蓋章 + 各執一份)。
每位股東簽名或蓋章於章程上,建議當場簽署並留影像紀錄、印鑑證明備查,避免事後爭議。
幾乎都選有限公司。除非是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合夥(法規要求或慣例),否則無限公司的個人財產風險不值得承擔。
| 比較面向 | 無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東責任 | 個人財產無限責任,公司債務扛到底 | 以出資額為限 |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混合 | 以認股金額為限 |
| 股東人數下限 | 二人以上 | 一人以上 | 一無限 + 一有限,至少二人 | 二人以上自然人或一法人股東 |
| 住所限制 | 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 40) | 無此限制 | 無限責任股東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 無此限制 |
| 章程訂立 | 全體同意 | 全體同意 | 全體同意 | 發起人同意(多數決) |
| 台灣實務數量 | 百家內,多為老事務所 | 70 萬家以上,主流型態 | 極稀少 | 20 萬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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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聲明。 股東有不得已之事由時,無論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該股東得隨時退股。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應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聲明。 股東有不得已之事由時,無論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該股東得隨時退股。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應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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