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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公司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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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經理人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因第 38 條刪除而一併失效。

Q · 公司法第 39 條現在還有效嗎?副總經理規定去哪了?

已刪除。副總經理規定現由章程自定(第 29 條)

公司法第 39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第 29 至 37 條經理人之規定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因第 38 條(副總經理職稱列舉)同時刪除,本條失去準用對象,自然走入歷史。現行制度下,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不再由法律列舉,而是由公司於章程中自行設置,相關管理規範回歸公司法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定之。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第29條至第37條的經理人規定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民國90年因第38條刪除而一併刪除。邏輯很簡單:既然法律不再列舉副總經理等職稱(第38條已刪),準用條文自然也沒有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 條為民國 90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經理人準用規定範圍。本條歷史地位反映台灣公司法職稱自由化改革:從法律列舉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轉為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治理鬆綁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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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9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 38 條將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規定刪除,使第 39 條(準用經理人規定於副總經理等職稱)失去準用對象,故一併刪除。立法邏輯:既然法律不再列舉這些職稱,準用條文也沒有存在必要。

Q2副總經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回歸公司法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自訂。實務上多數上市櫃公司在章程中明定副總經理的設置、職權與準用規範,將原本法律強制的事項轉為自治事項。

Q3民國 90 年公司法為什麼大改?

配合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公司治理接軌,鬆綁公司治理框架。職稱不再由法律列舉是其中一項,目的是讓公司在組織設計上有更高自由度,回應產業多樣化的人事需求。

Q4公司法第 39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第 29-37 條經理人規定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是台灣公司法職稱自由化的歷史見證。

Q5什麼叫做準用?

立法技術用語,將某條文移植適用於另一情形,避免重複立法。第 39 條原本就是把經理人規定「準用」到副總經理。

Q6公司法的經理人是什麼?

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之職務,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設置,職權範圍以章程定之。實務上多稱總經理。

Q7什麼是公司治理鬆綁?

從法律強制規範轉為章程自治的改革方向。2001 年公司法修正大幅減少法律強制事項,第 39 條刪除是代表性案例。

Q8怎麼查公司法第 39 條的原始條文?

前往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輸入 pcode J0080001,查看 90 年修正前版本;或查立法院公報、舊版六法全書。

Q9現在公司怎麼設置副總經理?

公司章程中明定副總經理之設置、職權、報酬及準用規範,董事會依章程任免,無需依法律列舉。

Q10副總經理的薪資怎麼決定?

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決議,無限/有限公司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定之。

Q11已刪除條文怎麼用在學術論文?

引用時註明條文版本日期,例如「公司法第 39 條(民國 55 年版本,90 年刪除)」,並標明原條文出處。

Q12副總經理 vs 經理人差在哪?

現行法下副總經理由章程自定,經理人法律有明定(第 29 條)。實務上副總經理多視為經理人之一種,準用範圍由章程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01after_2001
副總經理職稱規定公司法第 38 條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第 39 條準用經理人規定回歸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自定,無法律列舉
公司治理彈性法律框架剛性,副總經理職稱與規範固定章程自治,公司可設或不設副總經理
經理人規定準用範圍強制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由章程約定是否準用,無強制性

before_2001

副總經理職稱規定
公司法第 38 條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第 39 條準用經理人規定
公司治理彈性
法律框架剛性,副總經理職稱與規範固定
經理人規定準用範圍
強制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

after_2001

副總經理職稱規定
回歸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自定,無法律列舉
公司治理彈性
章程自治,公司可設或不設副總經理
經理人規定準用範圍
由章程約定是否準用,無強制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凡經理人之職稱係由公司自行決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凡經理人之職稱係由公司自行決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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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