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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9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經理人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因第 38 條刪除而一併失效。
Q · 公司法第 39 條現在還有效嗎?副總經理規定去哪了?
公司法第 39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第 29 至 37 條經理人之規定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因第 38 條(副總經理職稱列舉)同時刪除,本條失去準用對象,自然走入歷史。現行制度下,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不再由法律列舉,而是由公司於章程中自行設置,相關管理規範回歸公司法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定之。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第29條至第37條的經理人規定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民國90年因第38條刪除而一併刪除。邏輯很簡單:既然法律不再列舉副總經理等職稱(第38條已刪),準用條文自然也沒有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 條為民國 90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經理人準用規定範圍。本條歷史地位反映台灣公司法職稱自由化改革:從法律列舉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轉為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治理鬆綁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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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9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第 38 條同時刪除,準用對象消失,2001 年配套刪除。
Q2副總經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回歸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自訂。
Q3民國 90 年公司法為什麼大改?▾
配合經濟自由化,鬆綁公司治理,職稱不再由法律列舉。
Q4已刪除的條文還有引用價值嗎?▾
有。歷史合約、舊案件、學術研究仍需查詢原條文版本。
Q5副總經理算不算公司負責人?▾
依第 8 條第 2 項,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與第 39 條無關。
Q6公司沒設副總經理算違法嗎?▾
不違法。職稱由章程自定,公司可選擇不設。
Q7經理人準用規定現在還適用副總經理嗎?▾
視章程而定。公司可在章程中約定副總經理準用經理人規定。
Q8哪裡可以查到第 39 條被刪除前的原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史頁面、立法院公報、舊版六法全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副總經理職稱規定 | 公司法第 38 條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第 39 條準用經理人規定 | 回歸第 29 條,由公司章程自定,無法律列舉 |
| 公司治理彈性 | 法律框架剛性,副總經理職稱與規範固定 | 章程自治,公司可設或不設副總經理 |
| 經理人規定準用範圍 | 強制準用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 | 由章程約定是否準用,無強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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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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