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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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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原規定公司得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現由第 29 條規範經理人職稱自治。
Q · 公司法第 38 條還存在嗎?副總經理、協理是合法職稱嗎?
公司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輔佐總經理或經理。配合第 29 條修正,經理人之種類及職稱回歸公司自治。現代公司可自行命名「營運長」「技術長」「策略長」「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皆為合法且具經理人法律地位。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可以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來輔佐總經理或經理,民國90年刪除。刪除理由與第29條修正配套:經理人的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法律不需要逐一列舉哪些職稱合法。公司要叫「營運長」「技術長」都可以,不必被法律框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得依章程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三種輔佐性經理人職稱。民國 90 年修法配合第 29 條彈性化經理人制度,將具體職稱選擇權回歸公司自治,職稱不再為法定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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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目前無效。
Q2副總經理是合法職稱嗎?▾
合法。公司法第 29 條允許公司自訂經理人職稱。
Q3公司法第 38 條被刪除的原因是什麼?▾
配合第 29 條修正,經理人職稱回歸公司自治不再法定列舉。
Q4現在經理人職稱誰決定?▾
由公司章程或董事會自行決定,法律不限制。
Q5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主要內容是什麼?▾
大幅彈性化公司治理,包含經理人制度與章程自治擴張。
Q6公司法第 38 條跟第 29 條差在哪?▾
§38 列舉副總經理等職稱(已刪除),§29 規範經理人通則。
Q7公司可以叫總監、營運長嗎?▾
可以。新型職稱具經理人地位皆合法。
Q8公司法現行條文哪裡找?▾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J0080001 查詢最新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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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 38 條修法前後比較 | [ "項目", "修法前(§38,1966-2001)", "修法後(§29,2001 至今)" ] | [ [ "經理人職稱", "法律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 "公司章程自訂" ], [ "設置依據", "依章程之規定", "依章程或委任契約" ], [ "輔佐對象", "總經理或經理", "公司業務需要" ], [ "新型職稱可否使用", "法無明文,實務有爭議", "可使用(營運長/技術長/策略長等)" ], [ "現行法源", "§38(已刪除)", "§29(經理人通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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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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