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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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原規定公司得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現由第 29 條規範經理人職稱自治。
Q · 公司法第 38 條還存在嗎?副總經理、協理是合法職稱嗎?
公司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輔佐總經理或經理。配合第 29 條修正,經理人之種類及職稱回歸公司自治。現代公司可自行命名「營運長」「技術長」「策略長」「副總經理」「協理」等職稱,皆為合法且具經理人法律地位。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可以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來輔佐總經理或經理,民國90年刪除。刪除理由與第29條修正配套:經理人的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法律不需要逐一列舉哪些職稱合法。公司要叫「營運長」「技術長」都可以,不必被法律框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得依章程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三種輔佐性經理人職稱。民國 90 年修法配合第 29 條彈性化經理人制度,將具體職稱選擇權回歸公司自治,職稱不再為法定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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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目前無效。配合第 29 條修正,經理人職稱回歸公司自治。
Q2副總經理是合法職稱嗎?▾
合法。公司法第 29 條允許公司自訂經理人職稱,副總經理、協理、營運長、技術長等職稱皆具經理人地位。
Q3公司法第 38 條被刪除的原因是什麼?▾
配合第 29 條修正,經理人職稱回歸公司自治不再法定列舉。立法理由是現代企業職稱多元,法律無法窮盡列舉。
Q4現在經理人職稱誰決定?▾
由公司章程或董事會自行決定。可命名為經理、總經理、副總、協理、營運長、技術長等,皆受公司法第 23 條忠實義務拘束。
Q5公司法第 38 條跟第 29 條差在哪?▾
第 38 條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三種職稱(已刪除);第 29 條規範經理人通則,職稱由公司自定。現行法源為第 29 條。
Q6公司法第 38 條是什麼?▾
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公司得設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三種輔佐性經理人職稱。
Q7公司法第 38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配合第 29 條修正,將經理人職稱選擇權回歸公司自治,法律不再法定列舉。
Q8公司法第 38 條現在被哪一條取代?▾
由第 29 條規範經理人通則。職稱由公司章程或董事會自定,不再法定列舉。
Q9現在哪些職稱在公司法上算經理人?▾
經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營運長、技術長、策略長、產品長、資料長等,只要實質擁有經理人職權皆認定為經理人。
Q10怎麼確認公司法第 38 條已刪除?▾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查詢 pcode=J0080001 flno=38,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
Q11怎麼查公司法經理人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 pcode=J0080001,查詢第 29 條(經理人之委任)及第 31 條(經理人職權)。
Q12公司怎麼合法聘任副總經理或營運長?▾
依公司法第 29 條於章程訂定,並經董事過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會過半特別決議),辦理登記後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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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 38 條修法前後比較 | [ "項目", "修法前(§38,1966-2001)", "修法後(§29,2001 至今)" ] | [ [ "經理人職稱", "法律列舉(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 "公司章程自訂" ], [ "設置依據", "依章程之規定", "依章程或委任契約" ], [ "輔佐對象", "總經理或經理", "公司業務需要" ], [ "新型職稱可否使用", "法無明文,實務有爭議", "可使用(營運長/技術長/策略長等)" ], [ "現行法源", "§38(已刪除)", "§29(經理人通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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