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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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範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已於 2001 年刪除,相關義務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承接。
Q · 公司法第 37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完整且更嚴格的規範(涵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且須月報持股變動),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現行規範路徑:公開發行公司走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走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經理人申報持股數額,民國90年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25條已經有完整規定,公司法不需要重複規範。這是法律體系「去重複」的典型案例:同一件事不需要兩部法律各寫一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之持股申報義務,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因法律重複而刪除。現行內部人持股申報制度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公開發行公司月報)與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共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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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37 條被刪除?▾
因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完整且更嚴格的規範,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故 2001 年刪除。
Q3經理人持股還要申報嗎?▾
要。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Q4公司法 37 vs 證券交易法 25 差在哪?▾
證券交易法 25 範圍更廣(含董監事+經理人+10% 股東)、頻率更高(月報變動),公司法 37 僅針對經理人持股數額。
Q5經理人沒申報持股會怎樣?▾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報持有人之股票,可處 24 萬以上 240 萬以下罰鍰。
Q6公司法歷史版本怎麼查?▾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完整修法沿革查詢(law.moj.gov.tw → 法規沿革)。
Q7經理人持股申報期限是什麼?▾
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取得當月底以前申報;持股變動者,於變動次月 15 日以前申報。
Q8證券交易法 25 條對誰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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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arison_axis | company_act_37_deleted | securities_act_25 | company_act_22_1 |
|---|---|---|---|
| 適用對象 | 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僅一類)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 | 所有公司(含非公發)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 |
| 申報頻率 | 未明文(解釋上為變動時) | 取得當月底申報+變動次月 15 日前申報 | 每年一次(公司彙整申報) |
| 申報主體 | 經理人個人 | 個人(透過公司向證交所申報) | 公司彙整申報 |
| 罰則 | 未明定罰則 | 罰鍰 24 萬-240 萬(證券交易法 178-1) | 罰鍰 1 萬-5 萬(公司法 22-1 第 4 項) |
| 現行有效 | 已刪除(2001-11-12) | 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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