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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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範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已於 2001 年刪除,相關義務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承接。
Q · 公司法第 37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完整且更嚴格的規範(涵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且須月報持股變動),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現行規範路徑:公開發行公司走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走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經理人申報持股數額,民國90年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25條已經有完整規定,公司法不需要重複規範。這是法律體系「去重複」的典型案例:同一件事不需要兩部法律各寫一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之持股申報義務,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因法律重複而刪除。現行內部人持股申報制度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公開發行公司月報)與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共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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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立法目的為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與防止內線交易。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37 條被刪除?▾
因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更嚴格規範(涵蓋董監+經理+大股東、月報變動),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2001 年刪除以維持法體系一致性。
Q3經理人持股還要申報嗎?▾
要。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Q4公司法 37 vs 證券交易法 25 差在哪?▾
證券交易法 25 範圍更廣(含董監+經理+10% 股東)、頻率更高(月報變動)、罰則更重(24-240 萬)。公司法 37 僅針對經理人持股數額,無明文罰則。
Q5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是什麼?▾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所持公司股份的制度,目的為防止內線交易與資訊不對稱。
Q6什麼叫法律重複?▾
同一事項在不同法律重複規範,導致法律適用混亂或冗餘。立法技術上應由特別法或新法統一規範,舊法或一般法之同一規定應刪除。
Q7經理人持股要怎麼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公司向證交所/櫃買中心系統,取得當月底申報初始持股、變動次月 15 日前申報。非公發:由公司每年彙整一次申報主管機關。
Q8公司法歷史版本怎麼查?▾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搜尋「公司法」→ 點選「法規沿革」可查所有修法版本與時間。
Q9經理人沒申報持股要罰多少?▾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處 24 萬以上 240 萬以下罰鍰;按次處罰,未限制處罰上限。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申報義務?▾
保留證交所/櫃買中心申報系統回執、公司內部申報紀錄、Email 通知截圖。建議保留 7 年以上配合行政罰時效。
Q11公司法 22-1 vs 證券交易法 25 差在哪?▾
22-1 由公司年度彙整申報、罰鍰 1-5 萬、涵蓋所有公司;證券交易法 25 是個人月報變動、罰鍰 24-240 萬、僅公開發行公司。
Q12公開發行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義務差在哪?▾
公開發行公司雙軌(證券交易法 25 月報 + 公司法 22-1 年報),非公發只走公司法 22-1 年報。義務密度差 12 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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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arison_axis | company_act_37_deleted | securities_act_25 | company_act_22_1 |
|---|---|---|---|
| 適用對象 | 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僅一類)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 | 所有公司(含非公發)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 |
| 申報頻率 | 未明文(解釋上為變動時) | 取得當月底申報+變動次月 15 日前申報 | 每年一次(公司彙整申報) |
| 申報主體 | 經理人個人 | 個人(透過公司向證交所申報) | 公司彙整申報 |
| 罰則 | 未明定罰則 | 罰鍰 24 萬-240 萬(證券交易法 178-1) | 罰鍰 1 萬-5 萬(公司法 22-1 第 4 項) |
| 現行有效 | 已刪除(2001-11-12) | 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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