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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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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範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已於 2001 年刪除,相關義務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承接。

Q · 公司法第 37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7 條原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完整且更嚴格的規範(涵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且須月報持股變動),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現行規範路徑:公開發行公司走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走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經理人申報持股數額,民國90年刪除。原因是證券交易法第25條已經有完整規定,公司法不需要重複規範。這是法律體系「去重複」的典型案例:同一件事不需要兩部法律各寫一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之持股申報義務,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因法律重複而刪除。現行內部人持股申報制度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公開發行公司月報)與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共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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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理人應申報持股數額。立法目的為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與防止內線交易。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37 條被刪除?

因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已有更嚴格規範(涵蓋董監+經理+大股東、月報變動),公司法保留同一規定構成法律重複,2001 年刪除以維持法體系一致性。

Q3經理人持股還要申報嗎?

要。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月報,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 22-1 條年報。

Q4公司法 37 vs 證券交易法 25 差在哪?

證券交易法 25 範圍更廣(含董監+經理+10% 股東)、頻率更高(月報變動)、罰則更重(24-240 萬)。公司法 37 僅針對經理人持股數額,無明文罰則。

Q5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是什麼?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所持公司股份的制度,目的為防止內線交易與資訊不對稱。

Q6什麼叫法律重複?

同一事項在不同法律重複規範,導致法律適用混亂或冗餘。立法技術上應由特別法或新法統一規範,舊法或一般法之同一規定應刪除。

Q7經理人持股要怎麼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公司向證交所/櫃買中心系統,取得當月底申報初始持股、變動次月 15 日前申報。非公發:由公司每年彙整一次申報主管機關。

Q8公司法歷史版本怎麼查?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搜尋「公司法」→ 點選「法規沿革」可查所有修法版本與時間。

Q9經理人沒申報持股要罰多少?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處 24 萬以上 240 萬以下罰鍰;按次處罰,未限制處罰上限。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申報義務?

保留證交所/櫃買中心申報系統回執、公司內部申報紀錄、Email 通知截圖。建議保留 7 年以上配合行政罰時效。

Q11公司法 22-1 vs 證券交易法 25 差在哪?

22-1 由公司年度彙整申報、罰鍰 1-5 萬、涵蓋所有公司;證券交易法 25 是個人月報變動、罰鍰 24-240 萬、僅公開發行公司。

Q12公開發行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義務差在哪?

公開發行公司雙軌(證券交易法 25 月報 + 公司法 22-1 年報),非公發只走公司法 22-1 年報。義務密度差 12 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ison_axiscompany_act_37_deletedsecurities_act_25company_act_22_1
適用對象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僅一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所有公司(含非公發)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
申報頻率未明文(解釋上為變動時)取得當月底申報+變動次月 15 日前申報每年一次(公司彙整申報)
申報主體經理人個人個人(透過公司向證交所申報)公司彙整申報
罰則未明定罰則罰鍰 24 萬-240 萬(證券交易法 178-1)罰鍰 1 萬-5 萬(公司法 22-1 第 4 項)
現行有效已刪除(2001-11-12)有效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63 条(役員等の特定有価証券等の売買等の報告)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 173 조 (임원등의 특정증권등 소유상황 보고)
🇨🇳 中國证券法第 44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报告)
🇩🇪 德國§ 19 Marktmissbrauchsverordnung (MAR) - Eigengeschäfte von Führungskräft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621-18-2 (déclarations des dirigeants)
🇺🇸 美國Section 16 of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1934 - Form 4 / Form 5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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