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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經理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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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 條規定公司對經理人職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經理越權簽約對善意對方仍有效。

Q · 公司對經理人權限的內部限制,能拿來對外面的人主張合約無效嗎?

不能。對方善意就保護到底。

依公司法第 36 條,公司對經理人職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經理人縱使違反公司內部規定(金額上限、簽約類別、用印程序)對外簽約,只要交易對手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該合約對公司仍生效力。公司事後只能對經理本人追究內部責任(民事賠償、解任),不能回頭跟善意對方說合約不算。本條保護的不是經理人,而是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藉此撐起整個商業信賴基礎。

白話解讀

你請了一個經理來管公司,然後在內部規定裡寫了一堆限制:「超過五十萬的合約要董事長簽字」「不能自己決定換供應商」。這些限制在公司內部完全有效,經理違反了你可以追究他的責任。但問題是,外面跟你公司做生意的人不知道這些規定。如果經理超出你給他的權限跟別人簽了約,對方又不知道經理越權(法律上叫「善意第三人」),你不能回頭跟對方說「這約不算數,我們經理沒這個權限」。合約照樣有效,你只能回頭跟經理算帳。這條存在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你自己選的人,風險你自己扛。外面的人沒義務替你查你家的規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 條為公司治理核心規範,公司加於經理人職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經理人縱使違反內部規範對外簽約,只要交易對手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該合約對公司仍生效力。公司事後不能以內部限制否認合約效力,僅能對內追究經理責任。本條撐起商業信賴機制,使對外交易免於陷入查證內部授權的成本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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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經理越權簽的約,我能反悔不做嗎?

你是第三人的話,約對你有利就主張有效,對你不利可以考慮主張經理無權代理(但要看具體情況,若公司已部分履約等於默認)。你是公司的話,對善意第三人不能反悔。實務上公司若在知道經理越權後還繼續收貨、付款,會被認定為默示承認,連經理無權代理的抗辯都用不了。

Q2怎麼確保不被經理越權害到?

三招並用:第一,內部授權辦法明確且書面化,經理簽收確認;第二,重大交易設雙簽或用印管理制度;第三,主動通知重要往來廠商你的經理授權範圍,讓對方喪失善意地位(公司法第 36 條反面解釋)。通知要留書面紀錄,口頭講的在法庭上幾乎沒有證明力。

Q3善意到底怎麼認定?我要自己去查對方經理有沒有權限嗎?

不用。善意的意思是不知道且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你沒有義務去調查對方公司的內部授權。但如果有明顯的可疑跡象你還故意忽略(例如對方公司已經公告過經理的權限範圍),法院可能認定你不是善意。善意的舉證責任在主張你是惡意的那一方,不是你要自己證明自己善意。

Q4公司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公司對經理人職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公司對外信賴保護的核心條款,撐起整個商業信賴基礎。

Q5經理權限制是什麼意思?

公司在章程或委任契約中對經理人對外行為所加的內部規範,如金額上限、業務類別限制、用印程序、雙簽要求等。

Q6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與公司進行法律行為時,不知道也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公司對經理權限有內部限制的相對人。善意的舉證責任在主張對方惡意者。

Q7經理人的職權範圍包括什麼?

公司法第 31 條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為公司簽名的權利,這是法定的概括代理權。

Q8經理越權簽的合約怎麼救?

對方善意時公司不能對外主張無效,只能對經理內部追究。對方惡意(事先知道內規)時可主張合約無效,但舉證對方惡意是公司的責任。

Q9怎麼證明對方是善意第三人?

對方不需主動證明。舉證責任在主張對方惡意的公司。實務上要找到對方曾收過你的書面通知、會議紀錄、合作協議中載明的限制條款等具體證據。

Q10公司怎麼預防經理越權害到自己?

三招並用:第一,內部授權書面化並要經理簽收。第二,重大交易設雙簽制,合約明定須董事長副署。第三,主動書面通知重要往來廠商授權範圍。

Q11怎麼讓對方失去「善意」地位?

書面通知是唯一可靠方法。寄送掛號信、Email 含送達確認、合作協議中明列限制條款並要求對方簽收。口頭通知在法庭上幾乎沒有證明力。

Q12公司法 36 條 vs 民法 107 條差在哪?

公司法 36 是商業組織經理人的特別規定,民法 107 是代理權限制的一般規定。二者法理一致(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 36 條的「經理人」有公司法第 31 條的法定概括代理權加持,範圍更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11 条第 3 項 (支配人の代理権に加えた制限は、善意の第三者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韓國상법 제 11 조 제 3 항 (지배인의 대리권에 대한 제한은 선의의 제3자에게 대항하지 못한다)
中國公司法 第 11 条 / 民法典 第 504 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对善意相对人有效)
德國HGB § 50 (Beschränkungen der Prokura sind Dritten gegenüber unwirksam) + HGB § 53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1-1 ss. + Code civil 1156 (mandat apparent et opposabilité)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3, § 3.03 (apparent authority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之債務,亦應負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之債務,亦應負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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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6 條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