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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院台廳民三字第 104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財產中有價証券之審定,應權衡該有價証券捐助時之市價,並參酌現時市價及票面金額,從形式上為妥適審核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以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組織基礎。章程之訂立應載明所捐之財產;設立時,應登記其財產總額,此觀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甚明。又法人之設立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並應檢具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法人之變更登記,則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參照) 。故聲請是類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事件,自應於財產目錄或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內,分別列明各該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及估價標準,並提出相關之財產證明文件 (同規則第五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參照) ,俾法院登記處,本於非訟程序為職權之調查,得據以審認其捐助財產、財產總額或其他變動之情形。此於捐助式增加之財產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尤有必要。至財產總額如何審定,非訟事件法雖無明文,惟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章分別設有相類之規定,均足供參考。所稱之財產如以有價證券為例,其計價標準,自應權衡該有價證券捐助時之市價或財團法人新買入 (新配股) 有價證券之市價,並參酌現時市價及票面金額,從形式上為妥適審核,倘估價過高,亦得逕依職權酌減,資為確定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以避免因按面額計算導致入帳價格與市價差距過於懸殊。又上有價證券,市價迭有變動,法人以之折抵財產總額經登記後,必俟該有價證券經實現 (賣出) 時,始生溢價入帳或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之問題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參照) 。本院秘書長前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號函復內容與本意旨不同之處,尚請逕依本函參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院台廳民三字第 104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財產中有價証券之審定,應權衡該有價証券捐助時之市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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