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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32 條(事實及證據之職權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2.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3.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4.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5. 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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